■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税行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营业税应税劳务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的通知》一国办发〔2014〕15号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十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国税发〔1995〕76号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发〔2002〕13号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二 财税〔2002〕191号
■出售、转让债权,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5号
■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