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除承包经营和铁路运营业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