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加收滞纳金。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在办理税款结算时,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二 国税函〔2007〕753号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六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自2016年4月1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应报送哪些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条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六 国税发〔1997〕147号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邮寄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一 国税发〔1997〕147号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2016年5月29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条
■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四 国税发〔2003〕47号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七 税总发〔2015〕42号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十三 国税发〔2003〕47号
■2016年4月1日起,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申报工作。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12 税总发〔2014〕85号
■“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十三 国税发〔2003〕47号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予以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税总发〔2015〕74号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有外币收入时,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三 国税发〔1995〕173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