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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 6. 1 税务登记

1. 6. 1. 1 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应报送哪些资料?

■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国税发〔2010〕18号

1. 6. 2 应纳税额

1. 6. 2.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缴纳哪些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二条 国税发〔2010〕18号

1. 6. 2. 2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如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账簿不健全,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中的公式已于2016年5月1日起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1. 6. 2. 3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如何核定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对账簿不健全,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八条 国税发〔2010〕18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1. 6. 3 纳税申报

1. 6. 3.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国税发〔2010〕18号

1. 6. 3. 2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是否需要备案?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国税发〔2010〕18号 WkTcdEwgr9wGQ8hwB2WWaVimNCHlnGe4KMf7UNdZtUnqO0CCVzmWl/jqUH5REq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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