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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高新技术企业

1. 2. 1 税收优惠政策

1. 2. 1.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1. 2. 1. 2 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所得,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1. 2. 1. 3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1. 2. 1. 4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备案、备查资料?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 2. 2 资格认定

1. 2. 2. 1 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

1. 2. 2.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1日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

1. 2. 2. 3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新申请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1日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

1. 2. 2.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

1. 2. 2. 5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何进行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本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关于复审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失效。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十三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1. 2. 2. 6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取消条件?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1日起,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

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

1. 2. 2. 7 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的有效期?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

1. 2. 2. 8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如何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 l8YG0Rm/WtphCqZvex/mpqx7nW4d0q+VRv/ObsEmQohGViANUvZA9q/H83WDAV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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