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 1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令第512号(下同)
1. 1. 1. 2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函〔2008〕251号(2016年5月29日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二 财税〔2015〕34号
1. 1. 2. 1 小微企业,增值税有何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财税〔2016〕36号
1. 1. 2. 2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如何确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 1. 2. 3 小微企业,营业税有何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1. 1. 2. 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业务或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何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 1. 2.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1. 1. 2. 6 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 1. 3. 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代码:04049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下同)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代码:040499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一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一、二 财税〔2015〕99号
1. 1. 3. 2 非居民企业,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
■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1. 1. 3. 3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优惠政策(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 1. 3. 4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履行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 1. 3. 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备案资料:
不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 1. 3. 6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在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 1. 3. 7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在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 1. 3. 8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 1. 3. 9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在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 1. 3. 10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 1. 3. 11 企业按小微企业预缴,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 1. 3. 12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①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②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③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 1. 3. 13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1. 1. 4. 1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减免税代码:09041502)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4〕78号
1. 1. 4. 2 对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等有关政府性基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性质代码:62042803)(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性质代码:610428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一 财税〔2014〕122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一 财税〔2016〕12号
1. 1. 4. 3 对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性质代码:990428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二 财税〔2014〕122号
1. 1. 4. 4 2016年2月1日起,取消、停征和整合哪些政府性基金项目?
■(1)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2)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
(3)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
(4)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5)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6)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凡违反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