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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1.1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代码:10121301)(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101213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一 财税〔2003〕149号

■ 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一 财税〔2006〕17号

1.6.1.2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101213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财税〔2004〕36号

1.6.1.3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代码:0812130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10121306)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1.6.1.4 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的企业,是否征收房产税?

■ 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二 财税〔2003〕149号

1.6.1.5 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三 财税〔2003〕149号

1.6.1.6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如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101213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3〕20号

■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6号

1.6.1.7 对港口的码头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10121304)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一 国税地字〔1989〕123号

1.6.1.8 机场用地,如何征免土地使用税?

■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10121305)

(2)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10121305);场内道路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32号 khjdo46QGI/a75Ag4ALIOq4Ykdnu9Gce7OqOHCyragzXRLJzZ+ODg17Sc6lFD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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