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1

增值税

1.1.1 征收范围

1.1.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1.1.1.2 陆路运输服务,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1.1.1.3 水路运输服务,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1.1.1.4 航空运输服务,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1.1.1.5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否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1.1.1.6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航空运输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1.1.1.7 机场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是否征收增值税?

■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7号

1.1.2 应纳税额

1.1.2.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

■ 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财税〔2016〕36号

1.1.2.2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1.1.2.3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1.1.3 减免税

国际运输服务
1.1.3.1 国际运输服务的范围?

■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1.3.2 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三 财税〔2016〕36号

■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自2016年5月1日起,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1.1.3.3 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航天运输服务,是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 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1.1.3.4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何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三 财税〔2016〕36号

■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程租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9号)

1.1.3.5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何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三 财税〔2016〕36号

1.1.3.6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1.1.3.7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1.1.3.8 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9号)

■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1.3.9 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跨境服务,如何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1.1.3.10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如何确定收入是否从境外取得?

■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1)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1.1.3.11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1.1.3.12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三 财税〔2016〕36号

1.1.3.13 铁路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1.3.14 航空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 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1.3.15 铁路、航空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 铁路、航空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计税依据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1.3.16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1.3.17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1.3.18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交哪些资料?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2)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1)项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1.3.19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交哪些资料?

■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2)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3)《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1.3.20 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 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的企业,应当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主管国税机关对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抽查。

属于客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属于货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按本条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1.1.3.21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审核的内容?

■ 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管道运输服务
1.1.3.22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有何优惠政策?

■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三 财税〔2016〕47号

修理修配劳务
1.1.3.23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1.1.3.24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有何优惠政策?

■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1.1.4 纳税管理

铁路运输公司
1.1.4.1 铁路运输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 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一财税〔2013〕111号

■ 财税〔2014〕54号文件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作了更名和增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一 财税〔2014〕54号

1.1.4.2 铁路运输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是多少?

■ 铁路运输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二财税〔2013〕111号

1.1.4.3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否适用年度清算的规定?

■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四财税〔2013〕111号

1.1.4.4 哪些分支机构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

■ 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

(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二 财税〔2014〕54号

1.1.4.5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时,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1.1.4.6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

■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1.1.4.7 中国铁路总公司如何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1.1.4.8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

■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一、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1.1.4.9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申报不实的,如何处理?

■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航空运输企业
1.1.4.10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 自2013年8月1日起,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86号

■ (财税〔2013〕86号)附件2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分支机构。

增补的分支机构自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应税服务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

■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6号

■ 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二 财税〔2015〕87号

1.1.4.11 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是多少?

■ 本通知附件1、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三 财税〔2013〕86号

1.1.4.12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

■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1.1.4.13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如何进行汇总计算?

■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 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八、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1.1.4.14 航空运输企业,如何实行年度清算?

■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 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一、十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1.1.4.15 航空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期限?

■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1.1.4.16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申报不实的,是否全额补证增值税?

■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xpqVN4gaCB32EcvDlGxF5+sk21bddVQcz1mKeAFvLhBOI/RCqkrzHj7UDtA+ge06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