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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营业税

3.5.1.1 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 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11号

3.5.1.2 对电信部门及电话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是否征收营业税?

■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3.5.1.3 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是否征收营业税?

■ 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函〔2010〕300号

3.5.1.4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函〔2010〕300号

3.5.1.5 电信部门提供出租电路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发〔2000〕143号

3.5.1.6 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提供的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 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提供的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该电信单位应以其提供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4号

3.5.1.7 电信单位为其他单位接受捐款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一 财税〔2004〕82号

■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29号

■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0”和“10699998”分别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6号 JkHSPrIMPmONHfmnaqVvH1M7+OipC0706Q97JtpzHXlbizO50ryS7OxDa/WwCM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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