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新联通是从老联通分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记载从老联通转移来的资金账册,已在老联通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三 国税函〔2001〕762号
■ 对新成立的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省(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省(市)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账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83号
■ 对2011年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事项中,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CMC)增加的资本公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签署的股权调整协议,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一 财税〔2012〕62号
■ 对2011年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事项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二 财税〔201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