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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企业所得税

3.2.1 征税范围

3.2.1.1 电信企业市话初装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财税〔2003〕99号

3.2.2 应纳税额

3.2.2.1 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如何税前扣除?

■ 中国移动采用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国税函〔2003〕847号

■ 中国联通公司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SIM卡、UIM卡、手机或其他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国税函〔2003〕1329号

3.2.2.2 有价电话卡销售折扣如何确定销售额?

■ 中国移动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是企业为市场竞争激烈需要采取的正常销售折扣折让,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国税函〔2003〕847号

■ 中国联通公司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国税函〔2003〕1329号

3.2.2.3 预收款,确认收入的时间?

■ 中国移动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在以后年度应纳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三国税函〔2003〕847号

■ 中国联通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三国税函〔2003〕1329号

3.2.2.4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确认收入的时间?

■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三国税函〔2003〕1329号

3.2.2.5 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后,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如何处理?

■ 中国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五国税函〔2003〕847号

■ 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五税函〔2003〕1329号

3.2.2.6 企业债券利息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 中国移动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支付的利息是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允许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七国税函〔2003〕847号

3.2.2.7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3.2.3 减免税

3.2.3.1 短信通信费和代收代计服务费,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为支持我国的公益事业,救助失学儿童,中国移动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零钱捐款”业务,对中移动免收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六国税函〔2003〕847号

■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8595”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二 财税〔2004〕82号

■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83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二 财税〔2005〕53号

■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收取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0699966”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二 财税〔2008〕2号 97J0XvHOxXjrDV/zQ5PWxkJS0x9ZGc6jwBo6vOGFWHnFtzNvdmSeTiMvCuyWbJ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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