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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增值税

3.1.1 征税范围

3.1.1.1 提供电信服务,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3.1.1.2 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3.1.1.3 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3.1.1.4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是否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3.1.1.5 纳税人为电信企业提供的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3.1.1.6 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和赠送实物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14号

■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78号

■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22号

3.1.2 应纳税额

3.1.2.1 电信服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 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财税〔2016〕36号

3.1.2.2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3.1.3 减免税

3.1.3.1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自2016年5月1日起,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3.1.4 纳税管理

3.1.4.1 电信企业接受捐款业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3.1.4.2 电信企业,如何使用发票?

■ 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总机构“一窗式”比对内容中,不含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纳税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和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3.1.4.3 电信企业适用《电信企业增值税应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范围?

■ 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经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ZjZQpVp9/cxGHM4i4z8Nd8APPzXY3oE77nZknKlKLqr/OdtLDx8wpYU9hroRfZ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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