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座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379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C0BF0xsQ54HbabYxLpjK8MdJPDm/tbcj3GhATShq7tMaaXhYe0NuRsAq3J94Vg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