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一 财税字〔1994〕26号
■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减免税代码:031299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一 财税〔2013〕82号
■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二 财税〔201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