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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增值税

2.1.1 征税范围

2.1.1.1 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2.1.1.2 邮政普遍服务,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2.1.1.3 邮政特殊服务,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2.1.1.4 其他邮政服务,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 财税〔2016〕36号

2.1.1.5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是否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1.2 应纳税额

2.1.2.1 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 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财税〔2016〕36号

2.1.3 减免税

2.1.3.1 跨境的邮政业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4)代办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递物流类业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 自2016年5月1日起,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2.1.3.2 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三 财税〔2016〕83号

2.1.4 纳税管理

2.1.4.1 邮政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

■ 邮政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1.4.2 邮政企业总机构报税的期限?

■ 邮政企业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1.4.3 邮政企业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1.4.4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应预缴税额,如何计算?

■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八、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1.4.5 总机构如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

■ 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一、十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x4vZejMFSeMOnzTVc1Bfu4A4NDrdz7o2gHKRiPtvfjSXKc6pkobe4KMF+UFGQv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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