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8

印花税

1.8.1 纳税人

1.8.1.1 货物运输合同,以谁作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国务院令第588号(下同)

■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国税发〔2006〕101号

1.8.1.2 货运业务中,纳税人如何确定?

■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发〔1990〕173号

■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三 国税发〔2006〕101号

1.8.1.3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如何确定印花税的纳税人?

■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四 国税发〔1990〕173号

1.8.1.4 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否代扣缴纳?

■ 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六 国税发〔1990〕173号

1.8.1.5 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填开或审核的,是否代扣缴纳?

■ 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六 国税发〔1990〕173号

1.8.1.6 铁道部所属各单位,是否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二 财税字〔1997〕56号

1.8.1.7 铁路部门代征印花税,是否有代征手续费?

■ 地方税务机关,按代征印花税税款金额的5%付给铁路部门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给付,铁路部门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五国税发〔2006〕101号

1.8.2 征税范围

1.8.2.1 货物运输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8.2.2 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减免税代码:09012702)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6 (88)国税地字第25号

1.8.2.3 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是否缴纳印花税?

■ 在货运业务中,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发〔1990〕173号

1.8.2.4 运费结算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发〔1990〕173号

■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2)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国税发〔2006〕101号

1.8.2.5 基建计划,是否缴纳印花税?

■ 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 财税字〔1997〕182号

1.8.2.6 建设单位内部签订的设施基建等协议或责任书,是否征收印花税?

■ 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法规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 财税字〔1997〕182号

1.8.2.7 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是否征收印花税?

■ 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 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四 财税字〔1997〕182号

1.8.2.8 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是否贴花?

■ 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六 财税字〔1997〕182号

1.8.2.9 飞机租赁合同,按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 飞机经营租赁属财产租赁范围,其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规定税率缴纳印花税。不得改变税目税率。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二 国税函〔1992〕1431号

1.8.2.10 先买后租的飞机,是否分别缴纳印花税?

■ 对于先买后租的飞机,前后签定有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理应分别纳税,不是重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三 国税函〔1992〕1431号

1.8.2.11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如何征收印花税?

■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76号

1.8.3 贴花金额

1.8.3.1 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金额?

■ 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8.3.2 国内联运凭证,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三 国税发〔1990〕173号

1.8.3.3 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国际货运凭证,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 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四 国税发〔1990〕173号

1.8.3.4 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的计算?

■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中的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 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三 国税发〔2006〕101号

1.8.3.5 飞机租赁合同补缴印花税,如何折算人民币?

■ 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签定的飞机租赁合同,在补缴印花税时,应按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一 国税函〔1992〕1431号

1.8.4 减免税

1.8.4.1 军事物资运输,是否免征印花税?

■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减免税代码:09121301)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五 国税发〔1990〕173号

1.8.4.2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是否免征印花税?

■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减免税代码:09121301)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五 国税发〔1990〕173号

1.8.4.3 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是否免征印花税?

■ 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减免税代码:09121301)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五 国税发〔1990〕173号

1.8.4.4 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是否免征印花税?

■ 对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免征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二 财税〔2014〕56号

1.8.4.5 中国铁路总公司,如何征免印花税?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减免性质代码:09052501)

(1)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时新启用(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与所属企业建立资本关系而增加的资金账簿资金免征印花税。

(3)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的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革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4)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铁路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7号

1.8.5 纳税管理

1.8.5.1 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四 国税发〔1990〕173号

1.8.5.2 铁道部所属单位,如何缴纳印花税?

■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缴纳。

■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一、三 财税字〔1997〕56号

■ 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 财税字〔1997〕182号

1.8.5.3 铁路运输企业的印花税,如何缴纳?

■ 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1)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2004年印花税款占铁路局印花税的比例计算,按季向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采用异地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通知铁路局将税款直接汇入税务机关在国库开设的“待缴库税款”专户。

(2)集装箱和特货公司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3)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四国税发〔2006〕101号 jrhlgWzUEscuOWh+IJ/JC7UtElojiSl0y0Myp7X2unPz7zBI7x7Z68MHGO4wOiiu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