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是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些国家将房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归入纳税义务人范围。目前各国的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如美国、韩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等。
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使用人。目前很少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如波兰。这样做的意图是为了使政府也承担缴纳房产税的义务。
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比如荷兰、英国、德国、西班牙等。
在规定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为纳税人的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情况的发生,附加规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人附有连带纳税的义务。这是世界各国在房地产税制设计中普遍的做法。
各国在确定纳税人时往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比如土地所有制的性质、经济发展程度、计税依据以及相应的征管制度。部分国家(地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见表1-2。
表1-2 部分国家(地区)房地产纳税义务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