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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课税对象概述

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实行合并征税。例如,美国的财产税就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房地产(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合并征税;加拿大的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开发土地、土地改良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房地产;德国、韩国及中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地区)的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都同时包含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课税,分设不同税种。例如,日本征收地价税、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其中固定资产税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评估征收;丹麦征收土地税,对政府和商业建筑征收公共服务税;中国台湾地区征收地价税和房屋税。而有的国家只对土地征税,如澳大利亚。

虽然各国或地区的房地产税内涵不同以及征收形式多样化,但是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同国家(地区)都是根据自身的国情选择不同的征收对象。但是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土地和房屋价值较高,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制观念较强,估值方法和估值技术比较成熟完善,因此课税大多以土地和建筑物统一征收为主(见表1-1)。

表1-1 房地产税课税对象分类情况 eAZnbdMeZwOZ53dIP+baYBiV7aJSm0GPnoTRqXY2XPg0smJvqud5/ZgVwymYw0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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