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政府(郡政府、市政府和学区)是房地产税的征收主体。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具有及时有效掌握本辖区房地产信息的优势,从而可合理地确定评估价值。地方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来确定税率并依法征收,而税收主要用于民众所在区域的教育及公共服务支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征收房地产税。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是维持地方政府的各项支出,完善公共设施和福利,因此美国房地产税的收税主体是郡政府、市政府和学区。一般来说,郡税、城市税与学区税三者之间的比例为1∶1∶5。然后,将征收到的税款通过财政转账系统,将税收转移到相应政府。由于县政府协助州政府、市政府和学区政府计算并征收房产税,它常常会为此服务的提供向其他政府收取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存在个别政府自己计算或征收财产的情况;在征税之前,房地产税征收部门会将涉税信息邮寄至纳税人住所,通知纳税人在既定的时间之内通过支票和银行汇款等方式完成税款缴纳。不少地方政府还允许纳税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税款。
美国房地产税全部都在房产坐落地缴纳,即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政府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期限一般为按年度征收、分期缴纳。不同的州规定不同,如分季、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比如,费城一年只有一次,房产估值办会在每年12月给房主寄发房产税表,房主必须在第二年3月31日前支付;加利福尼亚州房地产税分两次缴纳,第一次是当年的11月1日;第二次是次年的2月1日;新泽西州,一年分4次缴纳。
如果税款缴纳晚于规定日期,纳税人需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超过一定时期不缴纳税款,地方政府可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各个州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差异。有的州允许政府将拖欠房产税纳税人的房地产予以公开拍卖(tax sales),拍卖所得用于偿还未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在拍卖房地产之后一段时间(如6个月或1年等),拖欠税款的房地产原持有者仍有权赎回该房产。该时期被称为赎回期(redemption period)。赎回该房地产的条件是原持有者需向新持有者偿还已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如果赎回期到期原持有者没有赎回该房产,则新持有者才真正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通常是由征收机构将计算机生成的纳税人税单打印出来,并将涉税信息邮寄至纳税人住所,通知纳税人在既定的时间之内通过支票和银行汇款等方式完成税款缴纳。纳税人收到税单后,可以通过银行纳税,或开具支票连同税单一同寄回征收机构,不少地方政府还允许纳税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税款。也有的将税单或存有税单的计算机磁盘送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大多是为纳税人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他们不仅按月收回贷款利息,还负责征收一部分房地产税,交给政府。这样做可以了解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如果纳税人欠税超过一定时限,政府就可以没收纳税人的房产。
税收征管由税务官员负责。为树立规范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美国建立了私人财产登记制度,采用网络化管理房产信息,全面、及时记录居民个人财产,与个人信用制度和存款实名制相配套,方便税务当局掌握纳税人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在房产评估后网上纳税提供了便利。
房地产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税收争议往往集中于价值评估。虽然评估机构力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在综合考虑各项有关因素后给出合理的评估价值,但是仍有可能与不动产的真实价值存在偏离;另外,随着不动产基数的扩大,为提高征管效率缩短评估时间而借助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批量处理数据,因不动产个性差异导致评估价格与真实价值偏离也在所难免。而纳税人对税基的认可直接影响房地产税的顺利征收。因此,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房地产税评估争议解决机制。
美国设置了独立于税务机关与专业评估机构的第三方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其房地产税争议解决程序通常分为下述四个层次:第一步是向原税基评估机构确认相关信息,提交异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据。通过异议人与评估机构就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决定等方面双向沟通,互换信息,进一步更新被评估对象的系统信息,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调整评估结果。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税收争议解决,否则进行下一阶段。第二步是向专门负责税基评估争议的处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正式进入复议程序。此处的复议机构一般为独立于税务机关与原评估单位的第三方,复议人员除要求拥有丰富的房地产评估经验与房地产税收法律知识外,还应有崇高的职业道德,确保做出的评判结果公平公正,保持其独立性。复议人员一般由政府直接任命。纳税人和评估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在必要时可要求进行听证。第三步是向地方法院或具有类似职能的准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在司法体系完善的国家,因房地产评估价值引起的税收争议由地方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受理,未设立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的,由地方法院受理。第四步是向上级法院申诉。此处多为仅针对相关法律问题,例如对房产的分类及房地产税征免。不涉及法律问题的不得向上级法院上诉,以地方法院或类似准司法机关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此外,多数国家均规定,申诉程序不影响税款缴纳。由此可见,在税务机关不承担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及复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被动接受评估价格,以此为基础计算并通知纳税人应缴税额。若因税收复议程序的开展而需调整应缴税额的,以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价值变更表为准。
美国每年1月1日公布不动产保有税税基评估的结果并提供4个月的时间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或对税基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产生异议的税基评估结果由独立于原评估机构和征税部门的第三方来重新评估。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而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因此房地产税立法及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政府完成,因地方政府不同,其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有所差异。
以密歇根州为例。密歇根不动产评估机制较为复杂。首先,由评估办公室在3月的第一个周一完成首次评估,通知相应纳税人,并在本周二将评估册提交至课税评估审查委员会BOR(BOR为地区级评估审查委员会)。BOR需审核确认各类不动产价值,为确保评估价格的公平公正,BOR有权对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并通知相应纳税人。BOR应于4月的第一个周一前完成审核。评估员需将评估册于周三前或BOR休会结束后14天的孰早日前提交至县均衡委员会进一步审查评估价格的公平性。县均衡委员会需于5月的第一个周一前完成审查工作并上交评估价格公平证明至州公平委员会。州公平委员会接受密歇根83个县的评估册之后,基于各县之间公平原则有权进行统一修订。
以上阶段中,纳税人在任一阶段均可提出异议。在地区级层面,纳税人向BOR提出的异议可针对评估价格、评估价值上限、计税价格等,纳税人负有举证的义务,由BOR复核。BOR应于4月的第一个周一前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于6月的第一个周一前告知纳税义务人,同时告知纳税人有向密歇根税收法庭上诉的权利。纳税义务人对BOR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有关评估事项的上诉至密歇根税收法庭,有关不动产分类的上诉至州税收委员会。若纳税人对县均衡委员会做出的评估价值修正存在异议,纳税人可上诉至县委员会直至上诉至密歇根税务法庭。对州均衡委员会的调整存在异议的可直接上诉至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