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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美国房地产税制效果评价

2.1.3.1 对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美国政府明确规定房地产税的56%用于教育、40%多用于公共服务等,只有不到2%的房地产税用于政府监管的行政开支。美国各地的房地产税率不同,但总体较高。有学者计算,即使房价不上涨,在一个税率为3%的地方居住33年后,总共用于缴纳房产税的资金也将超过房价的1倍。高额的房地产税使得很多产权所有人并没有在房价的暴涨中获得财富,反而会因为要支付高额的房地产税而变卖房产。这样一方面抑制了对房产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调剂了市场中住房的供给量,进而控制了房价。

2.1.3.2 对地方财政的作用

美国房地产税是针对不动产的保有环节进行的课税。房产税“非弹性税基”的特征赋予了地方政府的长期稳定的税收来源。房产税的96%归美国基层政府,仅就基层政府的收入而言,扣除联邦和州的转移支付收入后,房产税收入占一半以上。

2.1.3.3 提高税收效率

美国房地产税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既有应纳税时间的递延,也有应纳税额的“免、减、抵、退”;既有税率优惠,也有税基的优惠。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这些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都遵从了税收法定原则,坚持集权和分权的严格界限,使得被减免优惠对象明确,充分提高了税收效率。

2.1.3.4 实现公民税负公平原则

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组成的不动产是衡量一国国民负税能力的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私人拥有的土地财产或房产越多,其负税能力也就越强。美国通过多种税收优惠,对负税能力较弱人群给予税负减免。美国财产税的优惠规定主要是针对非商业用途以及对年长公民和残疾人的减免。一般对政府、宗教、教育、慈善等非营利组织免税;对家庭自用住宅设一定的宽免;对低收入家庭,当纳税人缴纳的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率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可享受一定的抵免额,用来抵免个人所得税或直接退回现金;所得有限的老人和残疾人、靠近发达地区的农场主可享受税收递延。

2.1.3.5 存在的问题

美国50多年的实践表明,虽然评估限制受到大多数业主的欢迎和支持,但是也有很大的缺陷 。第一,限制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业主或潜在业主的决策,使他们推迟或取消有利于资源重新配置的住房消费计划,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产生锁定效应,最终降低了市场运行的效率。第二,评估限制带来了不公平。由于大部分州规定重新交易或所有权变更后,原有评估价值取消,按照市场价值重新评估,因此物业交易时点、交易频率都会对评估值产生较大影响。即使市场价值相同的物业,不同的购置时间也会产生较大的税负差异。而对不同类别的物业而言,不同的交易频率导致税负不断转移,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豪宅的税负低于普通住宅的税负,高收入业主的税负低于中低收入业主的税负。第三,评估限制背离了房地产税基评估的基本逻辑,即依据市场价值评估。在评估限制下,税基评估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上期评估值;二是税基增长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房价下降到一定程度(低于现有的评估价值),市场价值才会被评估人员和系统参考。历史经验表明,虽然房地产价格短期内会有波动,但从长期来看则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因此,在大多数执行评估增长限制的地区,由于房地产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早已背离,房地产税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不透明,系统风险不断增加。基于以上原因,美国相关各州开始寻求多种措施完善房地产税系统,如引入其他减免政策:税收限制、税率限制、免征减征、断路器、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税收增量融资,等等。通过这些措施,弥补系统缺陷,改善公平性和准确性,降低系统的整体风险。 OUIR8TafBxty3JBx4Gp80uQMhAXneSXFJxLjtCJRl57qMH3VV2BCo7kpOb0xnq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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