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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美国房地产税制概述

2.1.1 美国房地产税制简介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房地产税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实行以对不动产及其建筑物等统一征收财产税为主体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其征税的主要宗旨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为公共服务和城市化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由于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实行分税制,因此其财产税的税收也分为三个等级: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政府共同分享税收权利。联邦和州政府有税收立法权,而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只能在其所在州制定的税法约束下征税,各州在财产税立法方面存在独立性,因此,各州房地产税在税率、税基和征管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目前美国50个州都在征收房地产税,只是各州的税率不同,大约在0.8%~3%之间。由于房地产税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因此,除马里兰州已将征税权集中到州政府之外,其余49个州都是归地方政府征收。美国的房地产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重要手段。尽管近些年来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但在地方税收入中仍占30%左右。如果扣除联邦和州的转移支付收入,仅就地方政府自身收入而言,大约占50%。美国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出租收益征收房地产税,而是将出租房地产的收入纳入个人总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有关的税种主要是根据房地产交易、继承与赠与以及所得分别归类在交易税、遗产赠与税和所得税项下。 eotx5TkZjhK8gjYmcK8upAwE/UrwVBxnSGke/Yd6i2O2SdMiHKIgFn+i0Wqx2A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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