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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房地产税征管概述

房地产税征管制度的类型直接决定了财产税是否具有效率和公平,科学有效的征管制度可为财产税的长期增长提供广泛的基础。在大多数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当中,普遍认为明确的税收征管权限、良好的财产账簿、对房产价值的合理评估以及高效的税收征管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制度所必备的要素。

房产税的征收权限大多数归地方政府,如美国,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房产税是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土地保有环节的税种收入分别归都道府县等,属于都道府县的有固定资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属于市町村的有特别土地保有税、都市规划税。而巴西对房地产税实行联邦、州和市三级划分税种,三级政府共享。

完整的征收目录应该包括所有应征税的财产、所有者及每份财产的应纳税额等所有信息。为了收集房产的充分信息,目前大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信息系统。例如加拿大的市政财产评估公司(MPAC)、澳大利亚的托伦斯所有权系统、捷克的电子税收信息管理系统(ADIS)等。部分国家还要求纳税人提供跟评估有关的不动产信息,如日本、智利等。

为了最大限度防止房产税的流失,需要制定严格的税收稽查制度,对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形成有力的约束。但是仅仅通过税收稽查防止税收流失往往会增加征收成本,不能使收益最大化,因此大多数国家建立了良好的税收服务制度,方便纳税人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例如,美国的评估清单需要纳税人进行确认后邮寄到税务部门;英国建立了全国房地产纳税人估价论坛(NRVF)和地方房地产纳税人估价论坛(LRVFS),类似的举措都有效地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 b30AclW7xiVVho1TZd6v+MKkBnxn7LUzs323mygbA/iImSaAJAhL6foV/JamCf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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