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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房地产税税率结构概述

房地产税税率结构在不同国家(地区)差异较大。由于房地产税一般属于地方政府税,不同国家(地区)的地方政府调整房地产税税率的浮动空间有所不同(见表1-5)。有些国家(地区)由于自身面积较小或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分配限制,其房地产税税率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例如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等;有的国家(地区)地方政府有自主决定权,可以更好地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有的国家(地区)是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税率的房地产税率,如马来西亚、西班牙等。还有的国家由中央政府制定房地产税的基准税率,地方政府决定变动系数,变动系数范围为300%~600%。

房地产的税率又可以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定额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同时根据不同标准划分采用差别税率。例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就是实行单一比例的房地产税率,新加坡为10%,中国香港地区为应纳税价值的5%;加拿大、丹麦、瑞典等国采用差别税率;英国对经营性质房地产采用比例税率,而对住宅性房地产采用分等级征收定额税率;韩国对住宅性房屋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高级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则按比例税率征收(见表1-5)。

表1-5 部分国家(地区)房地产税税率

同时对比例税率、超额税率和定额税率来说,它们都有着自身的优缺点(见表1-6)。

表1-6 不同税率形式的优缺点 DPT8mORrhvlPxfMD7FGcvGk47GopGCKP9Or5s+fDLDZUPo+izP7xVEWZUcGFM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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