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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这微小的精神共同体

在黑格尔的辩证风格中,对立的双方总可以达成和解,在他那险象环生的意识故事中,“女人”作为环节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如果将《精神现象学》与黑格尔晚期的《法哲学原理》对照起来读,就发现“女人”作为伦理意识的某种个别环节,在前者那里代表了自然的神律(原始宗教),与人的普遍性相对立;在后者那里,女人从原始家庭的守护者变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契约的缔结者,但黑格尔没有告诉女人,她们如何一夜之间从自然状态进入法权状态。

尽管黑格尔也将“女人”划拨到自然这一边,但和启蒙逻辑中的自然观不同的是,他将自然—女人当作其辩证法的重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逻辑演进就无法成立,他在《精神现象学》中写道:

女性的伦理跟男性的伦理不同,其差别就在于:女性,按其规定来说,是为个别性的,是涉及快感的,但她又始终保有直接的普遍性,并对欲求的个别性保有外来物的地位;与此相反,在男性那里,作为公民,既然拥有属于普遍性的那种有自我意识的力量,他就以此为资本替自己谋取欲求的权利,而同时对此欲求又保持自己的自由。

可见女人也是有伦理意识的,而这种伦理意识与“自我”的关系不大,她沉溺在这种伦理意识的愉悦之中,而无法看见自己,就像安提戈涅必须如此行事,在黑格尔看来犹如自然冲动需要满足。女人受自然属性的支配,她无法识别伦理关系中的独特性,“这个丈夫”就是普遍的丈夫,就是说为了“成家”她才需要某个丈夫。黑格尔之所以对自然家庭之中的兄妹关系予以高度认可,那是因为兄妹之间不存在个别化的私己的愉悦诉求,这种关系将彼此看作独立的个体,类似于天然的友谊,但他的意识故事没有就此线索说下去,而转向天然就具备自我意识的兄弟,他们不仅是家庭成员,同时还是城邦公民。在《精神现象学》下卷的“伦理世界”,兄弟们从家庭出发,一路挺进直至精神王国,也就是说这一性别是其精神范畴的天然承载者。

在此值得探究的是:黑格尔何以在下卷的伦理部分予以性别区分?在《精神现象学》上卷我们找不到“性别”的痕迹,上卷书写的是孤绝的意识那艰苦卓绝的精神跋涉,并在逻辑经验中证明精神(客观理性)最后的胜利。我们知道,黑格尔之于伦理定义的核心在于遭遇他者,将经验内容纳入逻辑推演,与康德道德律令的绝对性受制于逻辑自洽从而回避伦理不同的是:黑格尔指出由形式自由所指派的绝对义务,很容易被特殊义务鱼目混珠,因为谁也无法肯定自己所遵从的义务内容就是绝对普遍的,除非向外在的神圣义务求援。在此,“神圣的”被黑格尔逻辑学的“普遍性”吸收,并表现为一种精神运动。孤绝的个别的自我意识需要在世界中寻求它的对应物,因此,伦理是自我意识的一种理性运动,这个运动的结果产出的是特殊的伦理共同体,即伦常礼俗和法律,与康德不同的是,黑格尔认为最终的国家精神是这个特殊共同体的逻辑演进。在国家精神的要求之下,敌—我对立因相互承认而取消了。可见在伦理的世界,作为性别差异的男人与女人,就逻辑而言必须是同样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但他在《精神现象学》下卷推论伦理共同体演进的过程中,其逻辑起点是兄妹关系,并将女人滞留在作为推论因素的自然环节中,那么这个伦理共同体即普遍精神所要求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女人是否就此失踪了呢?没有,她们闪现于《法哲学原理》的婚姻契约之中,婚姻契约之于男女双方的伦理解释是:

两性的自然规定性通过它们的合理性而获得理智的和伦理的意义。这种意义为差别所规定,作为概念的那种伦理性的实体性在它本身中分为这种差别,以便从中获得它作为具体统一的生命力。(165节)

黑格尔在此强调的是性别差异的自然规定之于伦理实体的合理性,基于这种自然差异,家庭之于两性也具有不同的意义:对男人而言,家庭让他获得直观的感性满足,就精神而言他被分化为私人性满足与普遍性满足的对立,他的现实的伦理实体性表现在政治生活以及科学、艺术实践的求知意志之中。那么,这个从婚姻关系中被满足的被承认的男性个体,家庭是他志得意满的出发之地,是共同体之共同情绪的涵养之所,他们既属于家庭而同时又背叛家庭,以便进入更为广阔的伦理世界,即社会与国家,男人的世界是外向型的,就是说精神演化的律令仅对男人施为;对女人而言,成为家庭成员则意味着其人格的充分满足,她们滞留在这最小共同体之共同感觉的满足之中,在缔结婚姻的行为中所体现的独立人格,仅仅适用于家庭伦理,外面的世界与她们的伦理情绪格格不入,而家则意味着世界的全部。

黑格尔公开了国家精神的性别属性,在精神的殿堂里站立的是其全部的男性成员,在公民社会相遇的是具有平等人格的兄弟——其前身是安提戈涅的兄弟们。兄弟们之所以能够平等地在《法哲学原理》中的伦理世界相遇,是因为他们经历了主/奴辩证法的生死搏斗,穿越了精神现象的险山恶水,这样的结论既符合他的辩证逻辑,又与哲学家之于历史经验的观察相契合。

但黑格尔没有忘记“女人”,他必须处理具有独立人格的兄弟们与女人相遇的历史场景:现代家庭综合了自然性欲与个体的孤立,被承认的需要得到满足,这种需要被黑格尔定义为“爱”,与自我意识那充满男性气质的遭遇不同的是,伦理意识进入了一个有关“特殊性”的环节。在爱的名义之下,相互承认是婚姻这一伦理实体的意识基础,但根据黑格尔对男性伦理与女性伦理的区分,后者所抱持的普遍的直接性决定了女人不可能具备“爱”的能力,因为爱是对特殊的“这个”的充分肯定,并显现为个体的自我意识:

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或者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婚姻的客观出发点正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格,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性。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162节)

黑格尔的可贵之处在于,与同时代的经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同的是,他认为婚姻契约与自然法关系不大,之所以要严格区分古代家庭与现代家庭,其用意在于为了证成国家精神,需要铺设一个肯定性的命题,即在婚姻这种缔约行为中为现代之正当性预设其正面陈述,因此,婚姻契约在黑格尔的理解中就具备了潜在的政治含义,并非如康德、洛克他们所认为的那样,完全是一种关乎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行为,或者被中介为人和物的关系,而是在两个主体之间发生的故事,是人格事实中的精神现象。如果我们在黑格尔的路径上更深地挺进,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婚姻是性别政治的第一发生场所,更为关键的是婚姻之于女人,是自我意识的客观形式,即精神的显明。 Dy5+Q9bLpjmSDTv6n8ZWtTtfMNtmaDTNVNTT78Z9XKkkDzGFOQ64rxQ5Dskfxq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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