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说过,英国实行议会制度以后,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人人平等”,谁都不能有特权。大家都平等了,那出现了纠纷靠什么来解决呢?就靠法律。
所以在议会制国家,在现代国家里,法律最重要。争执不下的是非对错,咱们都法庭上见,凡事只讲法律条文,只讲证据。
现代司法还有一项重要的精神,叫做“疑罪从无”。也就是当证据不足以证明一个人犯罪的时候,法庭就当他没犯罪。所以在当时的英国人看来,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是凶手,就不应该处死他。如果凶手是误杀,也不应该判死刑。
在林维喜件事之前,清朝境内曾经发生过两个事件。一回是英国人的水手放礼炮时误伤中国人致死,一回是美国船上的意大利水手,扔东西误伤中国人致死。在清政府的压力下,英国船和美国船都交出了犯人,结果犯人都被处以死刑。
这两起案件在中国人看来理所当然——杀人偿命嘛。在欧洲人看来,只因误伤就判死刑,这法律野蛮至极,不讲人道。英国政府认为自己有责任保护英国公民的人身安全,所以英国政府后来就规定,除非确认凶手犯了杀人罪,否则不能把英国犯人交给清朝政府,不能让他们被不合理的法律处死。
现在义律的问题是,他没法确定这五个人里到底谁是杀人凶手,所以他就不能交人。
但在林则徐看来,你的水手犯法,你交出凶手是天经地义。甭管是谁,你赶紧给我交出一个。你不交,肯定就是袒护。
可说到底,这件事还是义律理亏。因为你是在大清的土地上犯法,你当然要遵守大清的法律——你嫌我法律野蛮你可以不来嘛,我又没求你。义律交人也不对,不交也不对,一急之下,估摸着林则徐这种愚昧的人也不懂《国际法》,就对林则徐撒谎说:根据《国际法》,我们有领事裁判权。与此同时,义律对五名水手处以罚款和监禁数月的处罚,相当于让他们共担杀人罪,然后把他们送回英国服刑去了(但是英国司法部认为义律没有权力进行司法判决,所以五名水手到了英国就被放了)。
义律所说的“领事裁判权”,意思是外国人在中国犯法,不受中国法律的审判,只接受外交官的审判。
义律以为自己手腕高明,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林则徐偏偏就找人翻译了《万国公法》。翻译完了林则徐一看,原来你义律不是外交官,你有啥领事裁判权啊!好啊你个义律,你不但袒护罪犯,你竟敢还欺骗我!
林则徐彻底怒了,他要采取措施。
其实这个事件有很大的偶然性。假如林则徐此时不在广州的话,那么负责这件事的应该是两广总督邓廷桢。邓廷桢是个倾向于温和外交的人,有一次中英发生冲突,他曾经默认清军将领向英国人道歉。邓廷桢也不大可能叫人去翻译《万国公法》。只要义律给他点面子,这件事恐怕就过去了。
但偏偏就赶上了林则徐。
林则徐见义律竟然骗他,又听说义律早就偷偷把犯人送回了英国,这回彻底愤怒了。当时义律住在澳门,林则徐就派兵威逼澳门,还断了澳门的供给。在澳门的葡萄牙人不敢得罪清政府,立刻宣布驱逐英国人。义律等人一看没办法,只好跑到了英国的军舰上。
林则徐又命令各地封锁海岸线,严禁英国人靠岸。这一招非常狠,因为英国人在船上,时间长了必须补充食水,不让英国人靠岸,英国人断了食水就只能认输。
果然,几天以后义律待不住了。正好有一艘从东印度公司赶来支援的英国战舰到了,义律再次回到九龙附近,遇到了负责封锁海岸的大清舰队。义律对大清舰队说不给我补给我就开炮,大清舰队不理他。于是双方开始了短时间的炮战,英军都是一些小型战舰。双方各有微弱损失,随后各退一步停战了,清方也恢复了对英国舰队的补给。这起冲突也算是结束了。
这是一次小冲突。
稍后双方又发生了另一次冲突,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这场冲突竟然是清军为了保护英国商人开打的。
在收缴了鸦片后,林则徐又向外国人提出,所有的外国商人无论是否走私过鸦片,都必须签下一份永远不再贩卖鸦片的保证书,否则就不能同中国贸易。义律觉得这是对大英帝国的侮辱,禁止英商签这个保证书。可是商人们都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不是人人都愿意听政府的话。当时在中国的还有很多美国商人,他们才不管什么侮辱不侮辱呢,全都把保证书签了。一些立场不坚定的英国商人也打起了美国的旗子,装成美国人和清政府签保证书。
光是偷偷签也就算了,还有两个傲娇的英商认为政府派来的商务总监没理由干涉我们的行为,公开签下保证书。这边义律一听气坏了,这不是英奸卖国贼么!于是下令朝其中一艘英国商船开炮 。于是,清政府的海军为了保护英国商人同英军又爆发了一场短暂的海战,双方各有损失。
这两个事件隐隐预示着中英双方的冲突已经无法调和。又过了三个月,英国正式向清政府宣战,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