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且受害人往往不愿意将事件公之于众,法律对于家庭成员遭受暴力后的保护又有所欠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呼声一直不断。直到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虽然认定及预防、处罚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已出台,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依然是一个大难题。
林某(女)与王某(男)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认识没多久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因为林某婚前怀孕,所以两人在林某确诊怀孕后两个月便登记结婚了。两人虽然已登记结婚,但林某其实并不情愿,主要是因为王某脾气暴躁,喜欢喝酒,平时在外应酬,一喝醉回家就对林某又打又骂,并多次声称怀疑林某有外遇。
某日王某酒醉回家,对林某施加暴力导致林某左腿骨折。林某实在无法忍受王某的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理由是王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庭审中,王某答辩称自己从来没有打过林某,林某骨折是自己走路不慎跌倒所致。而针对两人总是吵架的问题,王某称是因为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常常意见不合导致的。王某向法院表示:林某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向其实施了家暴。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相关审判指引,家庭暴力要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但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进一步明确指引,因此在实践中认定家暴的数量寥寥无几。目前司法审判中的普遍情况是,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施暴方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1)通过报警处理,且公安部门作出一方承担主要过错的认定;(2)被施暴方经过鉴定确认自己的身体或精神受到了损害;(3)施暴行为在一段时期内经常发生的。
家庭暴力是离婚事由之一,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但在诉讼实践中,这一事由需要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一方主张,并进行举证,只有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法院才可能认定这一事由。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对家庭暴力案件举证十分困难,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带来诸多障碍,难以有效打击和防止家庭暴力。
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且大多受害人不愿意第一时间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等到打离婚官司时才向法庭提出,但那时往往因为提供证据困难而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
家庭暴力除实施人身暴力外,还存在精神暴力侵害,但实践中精神暴力因难以发现以及举证困难,更加难以认定。《南方都市报》曾报道:“一名检察官说,涉及家暴的刑事案件中,对身体的伤害往往比较好确认,但起诉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侵害的案例则少之又少。”
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提供不了证据,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只能是“爱莫能助”。实践中,许多案件都是因为受害人没有做好取证的工作,在庭上无法举证,才使得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定。
作为受害人一方,在遭遇家人殴打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因为报警可以留存报警回执等相应的证据,通过报警后的笔录来证明家暴当时的事实情况。同时,受害人还应该第一时间到医院验伤,因为如果不在第一时间验伤的话,伤情一旦恢复则无法举证遭受家庭暴力时的受伤害程度。
要想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还可以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有法官认为:“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成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1.病历、伤情报告: 证明存在被打致伤的事实。
2.鉴定报告: 因家暴而受害致残。
3.报警回执: 证明曾经因为家庭暴力受害而报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
第三条 ……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