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 姜奇平
当前分享经济的实践与理论中,有一奇异偏向。其表现是,只强调“闲置资源利用”这一含义,而对“使用而非拥有”这一本义闪烁其词。这不是偶然的。同是利用(使用),闲置资源利用主要涉及资源配置,而“使用而非拥有”可能涉及利益分配。二者分别正好是新古典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包括制度经济学)的重心,前者的切入点是客体,后者的切入点是主体。本文着重探讨分享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即它对主体利益的影响,进一步推论,按照分享发展理念发展分享经济,对中国(而不是美国)实现利益包容应有什么样的政策指向。
经济学的问题意识,按其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分为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两类。前者可称为斯密问题,后者可称为李嘉图问题。以斯密问题为出发点形成的是新古典经济学,以李嘉图问题为出发点形成的是政治经济学(包括新、旧制度经济学)。对分享经济来说,闲置资源利用,主要是一个斯密问题(配置问题,即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最关心的是资源如何能够实现最优配置;使用而非拥有,主要是一个李嘉图问题(利益问题,即主体与主体关系问题),最关心的则可能是谁能从分享中得到最大利益。
从利益关系角度认识分享经济,首先应回到这个问题的理论出发点,即李嘉图问题。李嘉图认为,利益分配是政治经济学(区别于斯密)的核心问题。劳动价值论在其古典含义中,含有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价值,而不是资源配置决定价值的意味。
在政治经济学的传统中(包括古典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旧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甚至新古典政治经济学),无论左右,在这一点上都相对一致。例如,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从根本上否定效用函数这一概念。理由与传统政治经济学一样,都在诟病效用函数表现不出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往轻里说叫利益博弈,往重里说叫阶级斗争)。因为效用最大化,没指明生产方中哪个要素主体获得利益多,哪个获得利益少。分享,表面上是资源分配,背后却是利益分享。
对利益的改变,如果没有一个基础的说法,遇到实际问题,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甚至上层建筑,都会出现不适。比如,对专车治理来说,有政府部门可能就会认为,只有顺风车才算分享,而约租车因为有利益回报,因此不算分享。可见这个问题不是凭空提出的,而是由现实问题引起的,与具体规制对应的制度经济学利益理论就无法讲通。再比如,按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使用而非拥有”不能成立,因为资源归属于我,利用还是不利用(甚至浪费),拥有者具有随意支配权(滥用权),滥用资源并不违法。分享经济虽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于法无依,等等。可见,提出这个问题,不是为了学究兴趣,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
利益的基础是价值,因此利益理论的起点应是价值论。“使用而非拥有”在价值上对应的是什么?“使用而非拥有”直接的意思是转移使用权,而不转移拥有权。可以认为,拥有对应的是(交换)价值,使用对应的是使用价值。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二重性,正好是政治经济学中商品的二重性。只有政治经济学区分价值与使用价值,而新古典经济学并不区分二者。但在政治经济学中,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价格是同一个价格。
从这里开始,分享经济就不一样了。因为“使用而非拥有”对应的技术和经济现象都把价值与使用价值分开了。在技术上,云计算模式讲软件即服务(SaaS)时,不是按软件的价值收费,而是按使用收费,即按使用价值收费。在经济上,云服务模式,讲产品免费、服务收费。服务也是指使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异”的情况?我认为这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工业生产力与信息生产力最大的不同在于,工业生产力下的产品在使用上,不可复制(指不可非排他性使用、非竞争性使用);信息生产力下的产品在使用上,可以复制(技术上可以非排他性使用、非竞争性使用)。在工业生产力条件下,实物资产只能使用一次(如实体房子),如果出让使用权,只能收一次租金;在信息生产力条件下,无形资产(如苹果、百度的开发工具),可以让无数人同时反复使用,可以从不同的使用者(如APP开发者)那里收取租金。租金就是使用费,如果在同一时空条件下,租金只能收一次,价值的现期收益与使用价值的现期收益是对等的;如果租金可以反复收,价值的现期收益与使用价值的现期收益就不再对等,反复使用这种意义上的分享,就会带来大于价值的现期收益。因此,分享的价值论与不分享的价值论就产生了不同。
可以这样理解其中的机理。与拥有对应的价值,是一系列使用权利束的总和。比如,一幢房子使用期限是 70 年,假设总收益是70年租金的总和。每一年的租金(使用费),我们称为一个使用权利束,房子拥有权的收益就等于 70 个使用权利束的收益。但在分享经济下不是这样算的。使用权利束是可伸缩的。比如,阿里巴巴的虚拟商铺与柜台,有多少人使用它,就有多少使用权利束。但这个权利束集合,不是一个定数。可以是70万人使用、700万人使用,也可以是7000万人使用,使用的权利束是可伸缩的。相当于70年产权的房子,使用的当期收益,可以乘以70万倍、700万倍、7000万倍不等。这意味着使用价值的现期收益,由于非排他性的复制,而变得与价值的总收益不再对称。
在政治经济学中,价值对应抽象劳动,使用价值对应具体劳动。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如果使用由于复制而具有非排他性,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的现期收益,就不再与价值的总收益对称。
具体劳动,在分享经济中,对应的是APP们具有创造性的个性化劳动,这种劳动创造的效用,在于消费者的个性化体验。这部分对应的价值,可以是一种相对于交换价值的溢价。交换价值(如 P = MC )与其溢价( AC-MC ),不同于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关系,是创造性具体劳动的结果。
分享经济可能使劳动者除了提供对应(无创造力的)劳动力的具体劳动外,还可能提供对应(有创造力的)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劳动者创造性的发挥,为在利益上分成打下了基础。
当把分享使用资源这一客体角度转向主体角度后,我们会发现,分享经济将来带来的最大改变,是具体劳动、抽象劳动到更高的具体劳动(俗称创新)的演进。
借助创新,分享经济中会出现使用价值和具体劳动的否定之否定。在定量上,就表现为差异化服务带来的溢价。例如,在 APP中,对生产资料的多次复用、多元化使用,带来创造性价值的发挥。
政治经济学研究利益的进一步的框架是权利框架。例如,制度经济学可以认为是为权利制定的游戏规则的大杂烩。
把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种从商品客体角度归纳的二元特征,转化为权利的二重性,就是归属权与利用权二重性。“使用而非拥有”中的拥有,对应的是支配权(Ownership,归属权);使用对应的是使用权(Accese,利用权)。
工业时代的产权论,往往把拥有权(支配权)与使用权合并为一个权利,通称为所有权(常常把支配权称为所有权)。有的理论把使用权当作拥有权的一个子集,我们应认识到,这里没有明言的一个预设前提是,二种权利的当期收益对称。使用权的问题,被当作租赁权的问题。
刚才讲过,在分享经济中,拥有的当期收益(不分享,只供自己使用一次)与使用的当期收益,是不对称的。与传统租赁权相比,按使用收费出现了分化,一次性使用(排他性使用),是按使用收费,其特点是不管使用效果如何,都要向拥有者付使用费(例如,向小贩租实体的房子,不管小贩赚不赚钱,都要收租);而复用式使用(非排他性使用,如网商使用阿里平台,不影响其他网商同时使用),将可以发展为按使用效果收费(例如,苹果对APP的策略是,不赚钱的不收租金,赚钱的才收租金)。后者的不同在于,相当于小贩租住后,视其效果(是否赚钱)来决定是否收取使用费。
如果说,协同消费意义上的分享经济还只是交换关系,那么,像苹果、阿里巴巴这类分享平台、工具等生产资料(而非闲置资源)的分享经济,就应深入到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中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新型关系来看待了。
在传统经济中,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资本专用性决定了生产资料只能在产权主体内部使用,而分享经济由于生产资料(如开发工具)可以非排他性使用,因此生产资料可以分享给不同的产权主体使用。例如 APP 开发者与苹果公司不是同一个产权主体,但可以分享使用苹果公司的平台与开发工具。
资本可复制,从利益关系看,会导致资本稀缺性的流失,导致资本及其主义的地位下降。《零边际成本社会》作者杰里米·里夫金预言,“到 2050 年,协同分享很可能在全球大范围内成为主导性的经济体制”,“资本主义体制将丧失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的没落并非由‘敌对势力’所致”,而是由于资本主义“内部架构”中存在的矛盾,“加速了它的灭亡”。
资本可复制,从经济角度讲,首先是其具有同质性、通用性,适合各个不同的APP劳动者使用。但劳动却难以复制,因为更高的具体劳动(创新)在一对一条件下,复制它并没有多大意义。一对一的劳动复制起来缺乏意义,这就好比,孩子出于习惯,喜欢吃母亲做的菜,复制这位母亲的菜,并不能使吃惯自家菜的别人家孩子认同同样的口味。资本可复制,而劳动不可复制,从长远看,将导致二者地位的此消彼长。以物质资本投资为导向的经济,不仅仅是由于生产过剩而使资本陷入流动性陷阱,更会因为稀缺性的流失而雪上加霜。新兴的知识经济也不仅仅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而成为新的方向,更是由于知识与劳动的结合,形成更贴近消费者的个人知识,而在个性化时代成为财富权力的主要来源。
在传统政治经济学里,拥有者与使用者一般是雇佣关系,使用者只是拿工资的劳动力。但分享经济中的拥有者与使用者是分成关系。使用者在拿到相当于工资的劳动力报酬之外,还可以获得对应剩余的分成。例如,苹果商店模式中,劳资分成比例中七三分成,APP开发者得大头。
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使用者,之所以在一次分配中就可以参与分成,对分享经济来说,有两种情况。
一是20世纪80年代国内外提出的分享经济理论,包括私有制下的分享经济和公有制下的分享经济。共同特点是就分配谈分配。威茨曼的分成制,仅适用于滞胀条件下,一旦经济复苏,资本重新变得稀缺,分成就不再具有条件。除本分成制虽然符合分享经济发展理念,但其分成缺乏先进生产力和创新作为基础,因此容易流于空想。
二是当前互联网条件下的分享经济中的分成。它的分成不是从分配角度,而是直接从生产角度提出的。分成是因为拥有者提供平台,使用者提供创造性劳动(利用人力资本提供增值应用服务),二者都具有资本的地位而形成的。我过去提出的知本家,就是指具有知识“资本”的劳动者。在互联网分享经济中,一线劳动者比拥有者更接近顾客,在利润和溢价中形成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高,其具有的个人知识成为分成的现实基础。
产权的拥有与使用二分,非常适合高风险、高收益条件下的拥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协调。因为产权的拥有方一旦分享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在平台与应用分离的新业态下,可以同使用者谈判分担风险与收益。这也是分成得以成立的条件。
分享经济从闲置资产利用角度,可以导出对绿色发展、协调发展,以至于供给侧改革的政策支持,但这不是侧重政治经济学分析的本文分析的重点。我们重点从利益角度,分析一下分享经济的政策指向。
分享经济不仅仅有利于资源节约,更重大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促进分享发展。分享有别于分享,在于分享不是一种慈善行为,而是一种商业行为。认为只有不以赢利为目的才算分享经济,是不符合实际的。作为以租代买的分享经济,按使用效果收费的租,毕竟也是商业性的。但是,与传统商业不同,分享经济必须以分享资源为手段,因此它客观上与分享发展具有相同的方向。
第一,分享经济通过平台免费和增值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普遍服务与商业竞争结合起来。虽然分享经济提供类似普遍服务的功能,如免费提供生产资料、开发工具等,主观上不是为了公益,而是为了赚钱,但毕竟在客观上为劳动者提供了共同富裕的机会。或者说,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不同在于,它必须以提供共同富裕的条件作为自己获益的条件,这在很大程度上已优于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模式。
第二,分享经济强调“使用而非拥有”,不必凡事都要问姓社姓资(非要问谁拥有),而把重点放在谁能实际利用资产,非常符合中国特色实践。中国古代的租佃分成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都是“使用而非拥有”的典范,互联网使中国古代和当代的“使用而非拥有”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发扬光大,有利于先富与后富矛盾的统一。
第三,应当引导国有企业以提高知识资产占比,推动生产资料分享使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分散经营风险为切入点,实现普遍服务与商业竞争的结合,在高风险、高收益条件下实现保值增值。在这一点上,值得实行普遍服务与商业竞争分类管理的中央企业学习借鉴。
第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分享、协作方式搞创业创新,门槛更低、成本更小、速度更快。通过生产资料(知识工具或闲置资产)分享,更多的人获得分享重资产,从而参与轻资产运作的机会,大大提高了创业和创新的节奏和频率。
第二,有利于经济包容。拓展我国分享经济的新领域,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有利于增加经济的包容性,促进机会公平、社会流动。特别是分享机会有利于在一次分配中实现公平,大大减轻了国家二次分配的负担。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中国社会加速走向城市化,公民收入差异越来越大。协同分享有利于极大缩小收入差距,有利于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地发展。
第三,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一方面,分享经济中,拥有者与使用者是分成关系,劳动者通过分成,改变了劳动力单纯获取工资的地位,转而加入到剩余价值的分配中来;另一方面,劳动者作为使用者,分成靠的是创造性劳动而不是转移支付、二次分配,更有利于自豪感和主人翁精神的养成,有助于创造条件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本文丝毫不涉及分享经济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并不代表这个方面不重要,只是想以此说明,现在许多流行的分享经济说法,是有偏颇的。发展分享经济,也可以从分享发展理念这个不同角度来理解,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