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寿澂
章太炎曾说:“中夏政制,长于异国者四物:一曰仁抚属国,二曰教不奸政,三曰族姓无等,四曰除授有格。”
中国历史上并未如耶、回诸国一般,以上帝名义发动宗教战争,杀人盈城,流血漂橹。个中原因,端在宗教不干预政治。而宗教之所以“不奸政”,在于中夏文化中并无绝对的、一元的宗教真理观。多元宗教观的基础,则在“变”的宇宙观,《周易》一书,即为其代表作。既然万物皆在流行变动之中,现象界的背后并无固定不变的本体,当然就谈不上亘古不移的“规律”或“真理”。此即《周易·系辞下》所谓“易之为书也不可远,为道也屡迁移,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陈梦雷的解释颇能得其要领,云:“变动,卦爻之变动也,屡迁不居,非一定也。六虚,即六爻。六爻刚柔往来如寄,非实有也,故曰‘虚’。典,常也。要,约也。‘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所贵变易以从时也。”
西方哲学中的“本体”,依《周易》之见,即是不变动的“典要”。而《易》所主张的,则是“神无方而易无体”(《周易·系辞上》)。台湾学者高怀民对此有极好的说明:
今日习哲学的人,都已熟知于西方哲学中恒不离“本体”一名(近世以来,西方哲学的重心移转,此名已较少见),其义乃指现象界所从出之根源。本来,现象界事物变动不居,不能把捉,以理推测,当有根源,但西方人不像中国古圣由观察万物而归其根源于共通之“动”之一性,却在看到万物之变动后,在理性中假立一“不动”的根源,以之为实有的存在,为“本体”。因而一提到“本体”之名,便使人觉得其存在乃超越于现象界事物,或其上或其后,总感非与现象界事物为一,而成互相对立之局。西方哲学因为如此,故自其“本体”提出之始(希腊埃利亚学派 Eleatic)就有了“一与多”、“动与不动”的辩争。这两个问题都是必然要发生的问题,代表着西方哲学中“本体”与“现象界”的相矛盾对立。而在大易哲学,因为不离物而言道,不离变化生生而言太极故,上下无间,以动生动,自然无此二问题发生……不唯如此,大易更进一步打破常人分体分用的主张,而立“无体”之义,欲完全泯除有“体”之执著,做到理事无碍的地步。……太极无“体”乃由实证所得,如果从“用”之名必有根源上建立“体”,则是非由实证,乃由理性之假使(设?)而立。
中国文化传统中多元观的哲学基础即在于此。孔子所谓“和而不同”(《论语·子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正是儒家多元观的体现。
传统中国之为“大一统”,已二千年有余,似无价值多元之论。然而细察先秦以来思想之史,可知事实并非如此。《论语·微子》载,孔子论伯夷、叔齐的立身宗旨是“不降其志,不辱其身”;柳下惠、少连“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而“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伯夷、伊尹均为儒家传统中的贤人,孟子以为,“二人不同道”:伯夷是“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则进,乱则退”;伊尹是“何事非君,何使非民;治亦进,乱亦进”;立身态度可说截然相反。至于孔子本人,则不拘一格,“可以仕则仕,可以止则止,可以久则久,可以速则速”。孟子自谓所愿学者,乃在孔子。(《孟子·公孙丑上》)
由此可见,儒家主流的孔、孟一派,认为各人的立身处世可以殊异,当视己身情况及环境条件而定,然而不害其同为贤人,同为后人所景仰,同为孔门所接受。而最高的境界,则是不拘一格,“无可无不可”,亦即《易·随卦·彖辞》所谓“随时之义”。
至于孔门对群体中多元立场的看法,则是“君子和而不同”(《论语·子路》)。何晏注曰:“君子心和,然其所见各异,故曰不同。”皇侃疏曰:“‘和’谓心不争也。‘不同’谓立志各异也。君子之人千万,千万其心,和如一而所习立之志业不同也。” 解释甚为简明扼要。清儒刘宝楠进一步指出:“和因义起,同由利生。义者宜也,各适其宜,未有方体,故不同。然不同因乎义,而非执己之见,无伤于和。”
所谓“心和”,就是对与己不同的立场,能理解,能同情。人各有心,人各有志,“所见各异”,“所习立之志业”亦各异。此乃人间世的基本事实,必须尊重,切不可强求一律。
儒家多元观的要义,由此可见,即各人稟赋不同,环境不同,“所习立之志业”自亦有异,岂可强求一律?所谓义,并非指抽象而固定的教义(即所谓有方体),而是“各适其宜”。所谓未有方体,正是《易·系辞》所谓“神无方而易无体”。
儒家“和而不同”之说,可分两个层面。一是“无适无莫”,二是“忠恕一贯”。
《论语·里仁》:“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
韩愈解释说:“无适,无可也。无莫,无不可也。”(《论语笔解》) 以《论语》释《论语》,可谓直湊单微。
《论语·子罕》:“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
何晏注:“虽能有所立,未必能权量其轻重之极也。”皇侃则以“反常而合于道”释“权”字,以为“自非通变达理,则所不能,故虽可共立于正事,而未可便与之为权也”。
《周易·系辞下》所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正是“权”字的注脚。
世间万物,瞬息变化,不主故常,各个人、各群体如何处事,自当依时、位不同而异,方能有济,故曰“适变”,曰“从时”。而价值一元之见,即是“为典要”,与易道正相反。各式原教旨主义,其背后的依据正是价值一元论。甲、乙双方,各以自己所见之“体”为唯一真体,自己所奉之“神”为唯一真神,而甲“体”与乙“体”、甲“神”与乙“神”之间,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终古不能相合。今日世上各种宗教的、政治的原教旨主义者,正是以其一孔之见为囊括宇宙的“典要”,不容有丝毫的怀疑。真神、真理既是唯一,自当生死以之,不论代价如何,皆在所不惜,抵制者则罪不可逭。若有人对此加以亵渎,那更是杀无赦。如此的双方,若处于同一地域,又如何可能避免激烈的冲突?
儒家有一个必须遵循的原则,即仁。人与禽兽的最大区别,即在是否知仁。孟子强调:“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一件事是否正义,最终的依据是仁。这是儒家论政的根本大义。以儒家之见,以“真理”、“真神”杀人,是不仁之尤,顺此以往,必致仁义充塞,率兽食人。儒家认为,仁是义之本。任何教条或主义,不论看来何等“正义”,何等“正当”,其实施的前景何等辉煌,何等诱人,只要有违于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同情心(即仁),便不可取,不当取。因此,一味追求国家富强而不恤小民生计,乃至哀鸿遍野、涂有饿莩而不顾;或是为实现某种所谓理想社会而不惜牺牲千百万人的性命:皆为不仁之尤。
以英国当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名家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为例:1994年10月24日,TLS (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记者 Michael Ignatieff 采访霍氏,问道:以一千五百万或两千万的人命代价,换取一个辉煌的明天,是否值得。霍氏不假思索,答曰:“Yes。” 而在儒家看来,持如此见解者真是冷血动物。戕贼无辜者的生命,即使是出于神谕,亦决不可从,更何况是出于意识形态的指引,国家、政党、领袖等等的命令了。总之,人间世的价值固是多端,但必须依于仁,否则必将陷人类于禽兽之域。
儒家道德观以内心情感为本。行仁并不是服从无上的道德律令,亦非依据所谓理性,更不是出于功利之见,而是发于怵惕恻隐之心之不容已。此心油然而生,不期然而然,是为人所固有的道德心。然而人尚有其动物性在,这一点不忍之心甚易为物欲所汩没,因此必须加以培育,培育则自亲亲始。儒家一方面向往一视同仁的大同境界,另一方面又主张爱有差等(《孟子·滕文公上》)。亲亲为私,仁为公,似是自相矛盾。然而深一层看,可知公与私本非不同之物,皆出于一点不忍人之心。等视至亲与陌路,爱无差等,岂是出于内心的真情感?孟子因此说道:“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正如清儒程瑶田所谓:
人有恒言,辄曰一公无私,此非过公之言,不及公之言也,此一视同仁、爱无差等之教也。其端生于意必固我,而其弊必极于父攘子证,其心则陷于欲博大公之名。天下之人,皆枉己以行其私矣,而此一人也,独能一公而无私。果且无私乎?圣人之所难,若人之所易,果且易人之所难乎?果且得谓之公乎?公也者,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有自然之施为,自然之等级,自然之界限,行乎不得不行,止乎不得不止。时而子私其父,时而弟私其兄,自人视之,若无不行其私者。事事生分别也,人人生分别也,无他,爱之必不能无差等,而仁之必不能一视也。此之谓公也,非一公无私之谓也。
孔子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直”,原因正在于此。若父子间尚且不相互为“隐”,而以揭发斗争为事,其为人之“忍”可知。社会多“忍人”,又岂有和乐安详之可言?欧洲中世纪宗教裁判的残忍嗜血,设计出匪夷所思的酷刑,用火刑杀人数以万计,即为一显例。 (试看近世极权统治下的社会情状,便知端的。)
近世极权主义国家,标举一抽象之“公”,以为最高名义,不准人人各亲其亲,各私其私。而其所谓公,本非出于人心之自然,乃是造作而成。为了这个“公”,子女可以检举父母,学生可以斗争师长。究其实,此所谓公,集权者之私而已。导致的结果,便是人人相为敌,造成一个禽兽世界,乃至流血漂橹,杀人盈野。20世纪的历史可作见证。而在儒家政治学说中,公与私本非对立之物,如近世史家柳诒徵所谓:
千古史迹之变迁,公私而已矣。公与私初非二物,只徇一身一家之计,不顾他人之私计,则为私。推其只徇一身一家之计之心,使任何人皆能便其一身一家之私计,则为公。故大公者,群私之总和,即《易·文言》所谓“利者义之和”也。由此推阐,公之中有私焉,私之中亦有公焉,相反相成,推迁无既,亦即董生所谓“义之中有不义,不义之中有义”。此学者所不可不知也。
儒家因此主张:大同境界必须从亲亲之情推出,孝弟则是亲亲之情的体现。因为孝弟本是自然亲爱(王弼《论语释疑》云:“自然亲爱为孝,推爱及物为仁也。” ),此即如孟子所谓,“人之所不学而能”的“良能”,“所不虑而知”的“良知”(《孟子·尽心上》)。以此推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便可臻于仁民而爱物的境界。故有子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论语·学而》)近人杨树达即此指出:
爱亲,孝也;敬兄,弟也。儒家学说,欲使人本其爱亲敬兄之良知良能而扩大之,由家庭以及其国家,以及全人类,进而至于大同,所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也。然博爱人类进至大同之境,乃以爱亲敬兄之良知良能为其始基,故曰孝弟为仁之本。孟子谓亲亲敬长,达之天下则为仁义,又谓事亲从兄为仁义之实,与有子之言相合,此儒家一贯之理论也。
所言甚谛。仁爱之心,由家庭而国家,由国家而全人类,乃至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可见儒家学说本是普世的,即使是主张“内诸夏而外夷狄”的公羊家,其心目中的最高境界乃是“著治太平,夷狄进至于爵,天下远近大小若一” ,族类之界一概荡平。
此一太平境界,并非出于理论的建构,而是基于人类深厚同情心的推扩。这自然的同情心,即所谓仁,本是内在于人人心中。故孔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与不仁之别,端在是否能发扬此同情心,以其所爱推而至于其所不爱。(《孟子·尽心下》:“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能推扩己情及于他人,便是所谓恕,亦即将心比心。子贡问孔子:“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答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恕者,亦即《大学》所谓絜矩之道:“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所谓絜矩,即是忠恕之道。《论语·里仁》载:孔子对其弟子曾参说,“吾道一以贯之”。孔子出,门人问道:“何谓也?”曾子答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朱熹的解释是:“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四书集注·论语集注》)最为简明扼要。皇侃疏曰:“忠谓尽中心也,恕谓忖我以度于人也,言孔子之道,更无他法。故用忠恕之心,以己测物,则万物之理,皆可穷验也。”又引王弼之说:“忠者,情之尽也;恕者,反情以同物者也。未有反诸其身而不得物之情,未有能全其恕而不尽理之极也。能尽理极,则无物不统,极不可二,故谓之一也。推身统物,穷类适尽,一言而可终身行者,其唯恕也。”
总之,所谓忠,就是尽己中心之情;所谓恕,则是将心比心,以己度物;一属于义,一属于仁。此即儒家的一贯之说。
董仲舒作《春秋繁露》,有《仁义法》一篇,正是阐发此义。说道:“《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人,不在正我。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爱在人谓之仁,义在我谓之义。仁主人,义主我也。故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此之谓也。”
儒家的政治学说,强调修己与治人之别,其根据即在于此。所谓和,正指“以仁安人”;所谓不同,则指“以义正我”。两者合一,便是和而不同,便是忠恕一贯。孔子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正是忠恕的体现(孔子认为,此语可以“终身行之”)。己所欲而必施于人,便是“以义正人”,有违于仁义法。孔子所以不言“己所欲施于人”者,原因正在于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既承认价值的多元,又不陷于相对主义。今日的人间世,既是全球化,又是多元化,相对主义与各种原教旨主义同时盛行,纷纷攘攘,无所底止,对治之道,非忠恕一贯莫由。
清儒焦循对此忠恕一贯之道,有至为精辟的诠释。孟子有言:“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上》)焦循更进一解,说道:“惟其不齐,则不得执己之性情例诸天下人之性情,即不得执己之所习所学例诸天下人之所习所学也。”正因物之不齐,“人各一性”,故须“和而不同”:既“不可强人以同于己”,亦“不可强己以同于人”;“有所同,必有所不同”,“此同也,而实异也,故君子不同也”。《易·同人》曰“君子以通天下之志”,又曰“君子以类族辨物”,焦循即此指出:“曰‘辨物’,则非一物;曰‘通天下之志’,则不一志。不一物不一志而通之,而辨之;如是而为‘同人’,斯君子所以不同也。惟不同而后能善与人同。” 总之,人各有性,故人各有志,既不可舍己之见而盲目从人,亦不可执己之见而强人从己。前者为忠,后者为恕。二者合一,便是和而不同,亦即忠恕一贯。最为“悖理”者则是“执一”,故曰“凡执一者,皆为贼道”。 儒家多元观的要旨,即在于此。
近人章太炎则更进一步,以“忠恕一贯”之说通于庄生“齐物”之论,以为所谓齐物,乃“一往平等之谈”,若是“情存彼此,智有是非”,虽主张“泛爱兼利,人我毕足”,然而“封畛已分”,何“齐物”之有?“夫托上神以为祢,顺帝则以游心”(亦即托于宗教的“上帝”,意识形态的“规律”),确实可以暂时达成“兼爱”与“偃兵”,然而“苟人各有心,拂其条教”,则“践尸喋血”,在所不顾,而且振振有辞,说是“秉之天讨”。此理既明,便可知“兼爱酷于仁义,仁义憯于法律”。须知世法本有“差违”,习俗本有“都野”,应当“不齐而齐”,使“野者自安其陋,都者得意于娴”,“两不相伤,乃为平等”。
太炎又指出:人与飞走动植之类,“情用”固是不同,即使同为人类,好尚亦常是大有差异,譬如粤人食鼠,视为上品,而“易时异地”,对之欲吐,“亦不应说彼是野人,我有文化”,因为这类事本无文野之可言。日常生活的普通事既已如此,“仁义之端,是非之涂”,更是何由而齐?以己之所好视为当然,人人皆同,固然是一孔之论。然而若因他人之所感,而认为自己亦应如此,那也是“曲士之见”。结论是:“是故高言平等,还顺俗情,所以异乎反人为实,胜人为名者也。” 是为齐物平等之根本义。
对于所谓东海西海之圣人,心同理同之说,太炎亦有特见:“世人或言东西圣人心理不异,不悟真心固同,生灭心中所起事相,分理有异,言语亦殊。”如何能有“毕同之法”? 因此对“忠恕”别有一番解释:“举一隅以三隅反,此之谓恕……顾凡事不可尽以理推,专用恕术,不知亲证,于事理多失矣。救此失者,其唯忠。忠者,周至之谓。检 观察,必微以密,观其殊相,以得环中,斯为忠矣。” 又曰:
心能推度曰恕,周以察物曰忠。故夫闻一以知十,举一隅而以三隅反者,恕之事也。夫彼是之辨,正处正色正味之位,其候度诚未可壹也。守恕者,善比类。诚令比类可以遍知者,是絜榘可以审方圆。物情之纷,非若方圆可以量度也。故用榘者困,而务比类者疑。周以察物,举其征符而辨其骨理者,忠之事也。故疏通知远者恕,文理密察者忠。身观焉忠也,方不障恕也……以知忠恕于学,犹鸟有两翮,而车之左右轮……体忠恕者,独有庄周《齐物》之篇,恢诡谲怪,道通为一。
以为“儒道所以不相舛牾”者,此也。 按:对于一贯与多元合一之理,可谓发挥无余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