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孤之臣古来有之。受人所托,代人理财,这就是信托。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
我国的各个信托投资公司一般由银行系统、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级地方政府出资组建,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开始创办起的,如今已经设立起一批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为数众多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业务最早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其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管理和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一定的经济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可见,信托财产也是具有风险的。不过,现在信托市场已经出现了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免收手续费的产品,表明信托公司对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建立,虽以“信托”为名,但实际是经营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典型的信托业务却没有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