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一词的原意就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其实就是将非法的钱“洗成”合法的钱。
“洗钱”是指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需要洗钱的资金都是非法的,并且一般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海关走私、行贿受贿、偷税逃税、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有关。想一想就明白,如果是光明正大的,又何必如此这般费尽心机呢?
根据法律解释,洗钱罪的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以下五种行为都属于洗钱罪: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今天,洗钱呈现出方式多样化、过程复杂化、对象特定化和活动国际化等特点。
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洗钱是一种“犯罪屏障”,既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活动,也妨害了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