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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流行的通俗解释

首先看看国内有关宗教的通俗解释。国内广为流行的《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词典》)“宗教”条目说:

“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虚幻的反映,要求人们信仰上帝、神道、精灵、因果报应等,把希望寄托于所谓天国或来世。”

《词典》认为“宗教”概念或语词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第二,宗教在认识上是虚幻的反映,潜在的意思是说,宗教对世界的认识是错误的、虚假的;

第三,宗教努力说教,希望(“要求”)人们信仰上帝、神道、精灵、因果报应等;

第四,宗教以天国或来世的美好理想安慰人或欺骗人。

关于定义的第一句,我们可以提出疑问: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吗?简明回答:不是,或不只是。原因如下:

首先,宗教不只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意识形态(ideolo-gy),根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它是与社会政治实践有关的、负有某种社会政治使命的观念系统。意识形态是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并改造世界。最早采用意识形态(ideology)这一名词的是法国革命时代一位名叫A.L.C·德斯图·斯·特拉西的哲学家,他用这个名词表示他所称谓的观念科学,与那些解释性的理论,体系或哲学有区别,它是一种负有使命的科学;其目标在为人类服务,甚至拯救人类,使人们摆脱偏见,为理性的统治做好准备。《百科全书》进而归纳出意识形态的五个特点:①它包含一种解释人类经验和外部世界的综合理论;②它以概括、抽象的措辞提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的纲领;③它认定实现这个纲领需要斗争;④它不仅需要说服,而且要吸收忠实的信徒,还要求人们承担义务;⑤它面向广大群众,但往往授予给知识分子某种特殊领导任务。

宗教当然也是一种观念系统,但它和一般的意识形态也有不同处,它可以和某种社会政治实践、某种社会政治使命相关联,但不必有这种现实的关联;即使宗教与社会政治发生联系,也往往是被动地为统治阶级所利用。正如江泽民在1997年12月7日与部分宗教代表座谈时所说:“宗教问题是很复杂的。从世界历史看,它往往同政治问题联系在一起。统治阶级总要利用宗教来加强统治。而就每个信教者来说,他的宗教信仰也许并没有什么政治企图,而只是一个信仰问题:由于苦难的生活,或是由于对现实的不满,或是由于个人遭受这样或那样的挫折,希望超脱。” 宗教总是有许多信教群众,宗教有群众性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企图利用宗教来维护和加强自己的统治。如果某一宗教演变成为某种意识形态,我们要注意区分它是主动还是被动,是根本的还是暂时的,是本质的还是表象的等,才不会被历史的假象所迷惑。

其次,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意识形态是经济基础(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上的上层建筑之一,它受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又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实际上,宗教文化中既包含了思想观念系统,如宗教教义,也包含了制度文化,如宗教组织、宗教戒律、宗教礼仪等,还包含了生产方式,如宗教家的生产能力(主要指创建和宣传宗教思想的能力)、宗教生产资料(如教堂、寺庙、道观、经书、舍利、十字架等)、宗教生产方式(主要表现为觉悟方法、理解方法)等。宗教文化是一种融合了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在内的复杂文化,不能简单地看成只是上层建筑,只是一种意识形态。宗教文化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目前看来,要获得真正科学的理解,还需要结合宗教文化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研究。

最后,宗教可以有自己的观念系统,但此外,宗教还有组织、仪式等非观念之物,不能将宗教组织、宗教仪式等也说成是一种意识形态;当然,宗教观念可以被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但就宗教观念而言,宗教的观念系统可以和社会政治实践或政治权力发生关系,又不必然发生关系;宗教对神(“天”、上帝等)的信仰、祈祷、崇拜等,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比较远。

显然,将宗教看成只是一种与政治权力有关的社会意识形态,认识是不够全面的。

关于《词典》宗教定义的第二句,宗教是虚幻的反映,也值得讨论。首先,宗教是否是一种认识论呢?简要的回答是:宗教不只是一种认识论。

“虚幻的反映”,是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认识论概念。其意义指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实际,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应该在实践中逐步克服和消除。就这一点来看,宗教信念或宗教信仰和认识有密切关系,但宗教不完全是认识问题。宗教不只讲认识,也特别重视修养;宗教也讲认识论,但不必讲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当然可以用辩证唯物主义看宗教,事实上我们也提倡在辩证唯物主义指导下,科学地认识宗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从宗教文化的历史事实出发,认识宗教,反对从本本出发,从概念出发抽象地看宗教文化。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有科学性的真理,内容博大精深。不能说反映论的认识方式,就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全部内容。因为所谓反映论,是主客对待的、经验实证的方式,适用于认识经验事实对象。比如,运用这种方式,可以认识事实存在,如过去的人类历史文化、人的自我等,但不能认识非完全事实存在的现在及未来的人类历史文化、人的自我等。后者的认识,比如,马克思对人的自由的讨论,对人类必然奔向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论断,都需要认识主体参与进去,在主体与认识对象合一的(如信仰、如情感、意志的追求)、动态的(主体是动的、对象也是动的)、超验实践的(还不是事实,但很可能成为事实)的认识方式中,认识对象。用经验实证方法认识非经验事实的对象,认识现在还不是经验事实但以后会成为经验事实的对象,究竟如何认识,才会准确,需要探索。在这方面,反映论有必要吸收其他认识论,如逻辑推论,如主体约定说等发挥认识主体作用的积极内容,使自己有机会更进一步。可以肯定,局限于经验主义或者实证主义态度、方法,在世界观上是错误的,在方法论上则有不足,在有效范围上则很有限。这当然不符合普遍有效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从认识论角度看,宗教(以西方基督宗教为例)可以有自己的认识论或知识体系,即神学的认识论或神学思想体系。它不必是经验的认识论或知识体系。这是因为,从神学角度看,宗教也要利用经验的科学知识来建立自己的信念系统,确实要从神的角度看世界、人、知识等,也确实有自己的认识论——神学认识论。但宗教自身很清楚,它所谓的认识,并不来源于经验认识,而来源于神对人的启示(“天启”);通过这种认识所获得的知识,也不是经验的科学知识,而是人对神的先验或超验的直观。神学认识并不要求自己具有经验科学的性质,其主要目的在于深刻地论证自己的宗教信仰普遍必然而又牢不可破。从这个角度说,如果我们仅仅局限于经验科学层次去讨论宗教所谓超越经验的问题,那么,在宗教人士看来,这不免以管窥天,以郄视文——也能真实地见到一点点天、文,但不能见到天、文的全部。

从文化功能看,宗教与经验科学不同。科学解决经验认识的真伪问题,宗教当然也关注认识的真或伪,但它更特别关注人的安躁问题。安,心安理得,无忧无虑,幸福满足。这是人们心灵的家,称为精神家园。躁,烦躁、焦躁,心烦气躁,不知自己何所来何所去,不知自己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在哪里。这是人们最不愿意遭遇的心理状态。宗教的功能之一,就在于使人去躁趋安,铸造起或者寻找到自己的精神家园。这和经验科学给人提供经验性的知识、理论有很大不同。宗教的主要功能,不在于告诉人们科学知识或科学真理,而在于促使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借助科学知识或科学真理,自觉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对宇宙的根本所在有深刻的理解,对人生的根本所在有深刻的觉悟;在这种理解、觉悟的基础上,宗教还努力追求为人们提供信念系统,构建起人们可以借此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使人生活在天地间,俯仰自得,各适其性,各安其分,实现人之为人的意义与价值。

经验科学和宗教各自主要的功能并不相同,所以,我们不能将科学和宗教混淆起来,也不能走向一偏,以科学代替宗教,或以宗教代替科学,这些都不符合辩证的“中道”。我们可以用宗教的眼光看某些还不成熟的科学认识,批评其经验认识的不足;我们当然也可以用经验科学的眼光看宗教,批评其非经验实在的方面。但即使用科学眼光能够见到有关宗教的部分事实性真相,也不能骄傲自满,更不能由此就全盘否定宗教在人类文化上的积极意义。

因为科学的品格就是谦虚,承认自己的认识只是“真理的近似”。正如出生在维也纳的英国著名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 R.Popper,1902-1994)说:“科学是可以有错误的”,“任何科学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都是试探性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假说”。既然是“猜想-反驳”式的假说,它和真理就一定有距离。而“我们需要真理,既然我们的主要目标是获得真实的理论,那么我们就必须想到这样的可能性,即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都并不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夸大科学的权威性是不对的。人们尽可以把科学的历史看作发现理论,摒弃错了的理论并以更好的理论取而代之的历史”。这样的科学史观根源于“科学陈述不能被证实而只可能被证伪”的断定。因为科学必然有错误,所以伴随科学的,必然就是批评;不批评,则错误不易发现、消除,在认识上就不能接近真理。一部科学史,也就是一部科学批评史,是不间断地批评和改造的历史。科学与批评,孪生一体,不能分开。 所以,对宗教进行科学认识所得的收获,也只能是“真理的近似”,需要不断修正,以接近宗教的真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识宗教时,经验科学就不能是唯一的标准、唯一的方法、唯一的态度。因为,如果只是这样“唯一”地看宗教,在认识方法上就陷于经验主义,结果也不能正确评价宗教的文化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仅仅从认识论特别是反映论角度看宗教,注意到了宗教认识的问题,但同时也忽略了宗教文化中的其他问题,比如宗教情感、宗教需要、宗教组织、宗教功能等。这样的认识,难以抓住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的根本意义之所在。

关于宗教说教,确实有其值得注意的特点:

首先,各宗教确实说教。但从目前国内宗教界的情况看,听众是否听从其说教,是否相信其说教,是否进而信仰其说教,全在听众的自愿,似乎并不强迫,并不强制灌输,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宗教传播的政策。

其次,和普通教外的说教者比较,和普通不信教的群众比较,真正的传教者、信教者大多有一种宽容、博大的胸怀,而不大会固执于某种有现实功利效果的教条,不大容易为世俗功利所局限;

最后,一般而言,有些宗教说教使人信仰的对象是神灵,但不同宗教所认为的这些神灵在名称上却并不相同。没有一种宗教像《词典》定义的那样,既信仰上帝,又信仰神道,还信仰精灵、因果报应等。《词典》将上帝、神道、精灵、因果报应并列起来,乃是站在宗教外面旁观的表象看法。

关于《词典》界定“宗教”的第四句,寄希望于天国或来世。《词典》潜在的意思是:宗教以虚幻的来世或天国欺骗、安慰、麻醉信众等。马克思只是用鸦片比喻宗教安慰人心的功能,列宁(Vladimir Lenin,1870-1924)则站在无产阶级立场,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将阶级社会的宗教看成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所以将这种宗教定位为麻醉人民的“鸦片”。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说:“宗教是被压迫心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据钱钟书考证,欧洲浪漫主义者早已将宗教功能比喻为鸦片。德国诗人诺瓦利斯(No-valis)说:“俗子仰宗教以解忧止痛,不过如收鸦片之效。”法国人维尼(DeVigny)说:“世人莫不吸食精神鸦片,以谬误信仰自醉。”哲学家尼采也将宗教喻为牙痛时所服的麻醉剂 。可见,他们把宗教比喻为鸦片,是因为宗教具有抑制、缓解和麻醉痛苦的药物一般的作用。应该说,这样的比喻是可以理解的。列宁又深刻指出,历史上的“统治阶级利用宗教麻醉人民”,并把马克思“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句话归结为“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 。列宁非常强调宗教的意识形态性质。根据这样的观点,所谓“天国”或“来世”就成为麻醉人民的幻影,宗教当然也要和它依附的统治阶级一样,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对象。

其实,天堂或来世,只是某些宗教对人的理想社会、理想境界的形象描述。从现实社会情况看,理想对人的引导作用是相当大的。一个没有理想的人,他的精神世界难免荒芜,他的心灵难免浮躁,身体的自杀实际上起源于精神的自杀。从历史上看,宗教未尝不可以作为诊治现实中无理想者的药方之一,对人们精神世界的安顿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通俗定义错误的实质在于,不从实际对象本身看对象,不从宗教文化事实出发,违反科学的认识原则。用不科学的认识方法,得出的认识结论自然也缺乏科学性。用自己的成见,自己的眼界,自己的价值观来硬套对象,不是从材料中实事求是地归纳结论,得出缺乏科学性的错误结论在所难免。

事实上,我们党和政府一直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就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符合国情的宗教政策,将宗教看成一种人类文化,认识到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等,不把宗教文化看成是鸦片,也不把宗教定性为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意识形态。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仅通过《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而且通过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款,落实《宪法》的精神。中国在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中就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此外,我国政府同时颁布了有关宗教行政规章制度,制订和实施合适的政策,加强引导,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按照中共中央看,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换言之,所谓相适应,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过去我国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乃是我国宗教界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在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站在新的起点上,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就中国的宗教现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对独立自主自办宗教事业的支持,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五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充分尊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情况。

党和政府颁布的《宪法》、法律、规章和实行的宗教政策,在事实上推翻了《词典》关于“宗教”的错误解释。

其实,不符合科学的定义,也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当然也不符合中共中央一贯的政策。《词典》这样的定义,早就应该送进“文革”历史博物馆了。 wHRsfTkEiluRXoJwpbbjsgwPnq/OzBvkZOvwMBbSg/ezOL7G3WGg2Zgw5AQfeh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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