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千多年前,中國文化史上出現了一種綜合性的語文工作,叫作訓詁。訓詁工作就是用易知易懂的當代標準語,去解釋古代文獻語言中難知難懂的古語和方言。最早從事這種工作的是經學家,他們的目的是通過釋經來傳經。這項工作一開始就是系統進行的。
用語言解釋語言的材料,叫作訓詁材料。訓詁材料在系統的訓詁工作之前已經在文獻正文裏零星出現了。例如,《國語·周語》中記載叔向解釋《詩經·周頌·昊天有成命》“夙夜基命宥密,於緝熙,亶厥心,肆其靖之”時説:“夙夜,恭也。基,始也。命,信也。宥,寬也。密,寧也。緝,明也。熙,廣也。亶,厚也。肆,固也。靖,和也。”這是較典型的訓詁材料,它産生在系統地解釋《詩經》的《毛傳》、《鄭箋》之前,當然更在系統地解釋《國語》的注釋之前。不過,大量的、有系統的訓詁材料,却是因系統的訓詁工作而産生的。這種材料以兩種方式被保存下來:一是附在文獻正文後的注釋。前人所稱的“傳”、“説”、“解”、“詮”、“疏”、“證”、“微”、“注”、“詁”、“義證”、“正義”等,都是注釋書的名稱。二是根據一定的原則纂集編排的訓詁資料集或具有理論證實價值的訓詁專書。前者如依物類分篇匯集同訓詞的《爾雅》,後者如按照據形説義原則,對證實漢字的形義統一關係極有價值的《説文解字》和專門纂集聲訓以證實詞義的理據的《釋名》等。
訓詁材料的内容包括很廣泛,但是,最典型的形式是對詞義的訓釋,因爲釋詞是訓詁的基礎工作。在舊訓詁學中,有關詞和詞義的概念,用得比較混亂。對字、詞、義、訓等名稱的内涵和外延都缺乏科學的限定,這給訓詁的研究工作帶來很多問題。本文的目的,是想對訓詁中的這些最基本的概念加以定義,並對易混概念給予區分。
訓詁材料都是用文字記録的書面材料,而且,古代漢語又以單音詞爲主,絶大多數符合一字即一詞的原則,所以,在前人的訓詁材料中所説的“字”,相當於今天的詞,而“詞”則專指虚詞,實詞則稱“名”。這樣,“字”和“詞”在舊訓詁學裏便時常發生混淆。
在具體的書面語句、段落中,我們把一個單音詞稱作一個字,一般是不會出什麽大差錯的。但是,字和詞在深入探討訓詁原理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在總體上和本質上不是同一的東西,不應混淆。
作爲詞彙中的個體的詞,是語言中最小的可以獨立運用的表意單位。它的内容是詞義,外部形式是詞音。口語中的詞是音與義的結合體。字指文字的每個個體,它記録了詞,承受了詞中已經結合了的音與義,同時又有自己的獨有形式——字形。書面語中的詞既用字形來記録,字形便常常也被稱爲書面語中的詞形。但它不是語言固有的,而是文字獨有的。這便造成字與詞之間的明顯區别。
首先,如上所説,詞是語言本身的建築材料而字只是記録語言的符號。字除了從詞那裏接受了已經結合起來的音與義外,還有它自身的形式——形。因此,文字除受語言制約外,同時又有它自己的、不受語言制約的、獨特的發展變化規律和使用規律。例如,詞派生出新詞後,可以推動字的孳乳,這是文字受語言制約的一面。但也有不因詞的産生而造的異體字,還有産生了新詞而不造新字的“本無其字,依聲托事”的假借現象。這是文字擺脱語言自身的發展變化。所以,從總體説,字不等於詞。《説文》收10516個字形,除去重文是9353個,但不等於説,先秦只有9353個詞。這9353個字中包含了多少詞,還要進行歸納和分析。如“噂,聚語也”,“僔,聚也”,《説文》列成兩個字,但却是一個詞,這須要歸納。“常”與“裳”,“朋”、“鵬”與“鳳”,《説文》列爲重文,但古代典籍裏已經分化,應分析開來,看作五個詞。“離”是鳥名,但古代典籍中已同時用作“離别“之字,一字中實含兩詞,也需要分析開來。
其次,文字和語言不是同一時期産生的,在討論它們的歷史發展時,不能混爲一談。就字的構形來講,獨體字先於由它所構成的合體字;但是,在語言中,獨體字所記録的詞,不一定先於合體字所記録的詞。例如,“媽”這個字《説文》没有,是明顯的後出字,而它所從的“馬”字在《説文》中是部首。也就是説,它已經成爲篆字中能量很大的字形構件。從“媽”由“馬”構成可以斷定,“媽”字在“馬”後産生。但我們絶不能因此就斷定稱謂母親的“媽媽”這個詞,一定比“馬”這種動物的名稱産生還晚。因爲,就一般情况下推理,人們稱呼生身之母爲“媽”,不會在稱呼一種動物爲“馬”之後,所以,在討論同源字時,一般説來,同源字也就是同源詞,但把獨體字都叫字根而認定這些都是最先産生的詞根,這是不科學的。也可能一部分獨體字正是詞根,但需要證明。
第三,在使用過程中,字與詞的對當關係是不平衡、不整齊的。具體表現在古代文獻中異詞同字與異字同詞的情况相當普遍。
異字同詞現象包括:
(一)異體字:即音義全同使用範圍也全同只是字形不同的字。這些字同時存在,記録同詞。其中包括:
(1)字書所列的重文,以《説文》爲例,如:“槈”與“鎒”、“旃”與“旜”、“抗”與“杭”、“乂”與“刈”、“飆”與“颮”……
(2)字書與文獻習用字形不同。如:《説文》“稭”,《禮記》作“鞂”;《説文》“囔”,《左傳》作“抶”;《説文》“僅”,《公羊傳》作“慬”……
(二)廣義分形字:實際上同音同義、僅在造形時選取了廣義中不同的角度而記録同詞的字,《説文》將這些字放在異部異條,不作重文。
如“欺”與“諆”,“噂”與“僔”,“屚”與“漏”,“丩”與“糾”,“輟”與“罬”……
(三)正俗字:正字與俗字,是後來人篤信《説文》,輕視民間用字而立的界限。他們把《説文》所收之字叫“正字”,《説文》未收之字叫“俗字”,現在沿用這個術語,但應取消對俗字的輕視。正俗字中不少是記録同詞的。如(前者見於《説文》):
“邨”與“村”、“荼”與“茶”、“圼”與“耜”、“盩”與“丢”、“吅”與“喧”、“忼”與“慷”、“鐙”與“燈”、“拯”與“鍫”……
異詞同字現象主要表現在通假字上:
(一)同音借用字:
“隊”是“墜”的古字,借作“隊列”字是“拔”(古“堆”字)的借字。“隊”字記録二詞。
“杜”爲甘棠,植物名。用作“杜絶”、“杜門謝客”,是“侟”的借字。“杜”字記録二詞。
“容”兼“包容”、“容納”義和“面容”、“形容”義。前者是它的本義,後者是“頌”的借字。“容”字兼録二詞。
……
(二)同源通用字:
“正”已分化出“政”字,但在《漢書》等文獻中,二字仍然通用。“正”、“政”均兼二詞。
“耑”是專門記録“頂端”義的,“端”與“耑”同源,記録“端正”義,但“耑”經常寫作“端”。“端”兼二詞。
“時”已專作“時間”之“時”,但《論語·陽貨》“孔子時其亡也而往拜之”的“時”,是“待”的通用字。“時”兼二詞。
……
從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所謂“一字即一詞”的説法,是不够確當的。在古代文獻裏,一字即數詞與數字爲一詞的現象並非個别。因此,絶不能把字詞的對當關係簡單化。
第四,即使是古代漢語,也並非所有的詞都是單音節的,在多音節的單純詞或合成詞中,字與詞就成爲完全不同的東西。在這種情况下,字僅標識語音,不標識語義。
從理論上分清字和詞,在實踐中注意字與詞的差異和它們之間不整齊的對當關係,對正確地解釋訓詁現象有很重要的意義。
訓詁家把與字形相貼切的意義稱作本義。本義是造字階段存在的詞義,因此,它是有文獻記載以來所能考出的最早詞義。這個意義對考察詞義引申系列和探求同源詞都有比之其他意義更爲重要的作用。訓詁家在確定本義時,一般是根據《説文解字》,而《説文解字》的字義説解反映出兩種不同的情况:一種是造意,一種是實義。
造意指字的造形意圖,實義則是由造意中反映出的詞的某一義項。造意是以實義爲依據的,但有時它僅是實義的具體化、形象化,而並非實義本身。造意只能説字,實義才真正在語言中被使用過,才能稱爲詞的本義。
《説文》的字義説解中,確有相當一部分既是造意,又是實義。例如“彎,持弓關矢也”。這個説解表明“彎”字從“弓”之意,又以“關”表示“彎”字聲音的來源,體現了“彎”字的造意。同時在古代文獻中,“彎”字確實有這個義項,專用在引弓射箭上。《淮南子·原道訓》“彎棋衛之箭”,《文選·西京賦》“彎弓射乎西羌”等,都是用的這個意思。所以,“持弓關矢”這個説解,同時也是對“彎”的實義表述。又如《山部》“岡,山脊也”,“崩,山壞也”,“崇,山大而高也”等字義説解,都反映出這些字從“山”的意圖。而這些詞最初使用時都是專門形容山的,後來才概括爲一般之稱,所以,造意也就是實義。
但是,《説文》裏也確實有一部分字義説解,僅僅是造意而不是實義。要想從字義説解中得到詞的本義,還必須經過概括。例如:“歧,鹿行揚土也。”這個説解表明這個字從三“鹿”又從“土”之意,是造意。但在文獻語言裏,“歧”(塵)一直當“塵埃”、“塵土”講,並不專用在鹿揚起的土上。“鹿行揚土”只是“塵土”義的形象化,取鹿而不取其他,是古代狩獵生活的反映,是繪形的需要。因此,這個説解不直接表述實義。其他如“習”從“白”(自)從“羽”而訓“數飛”,但並不專用於鳥;“齊”取禾麥之狀而訓“禾麥吐穗上平”,而不專用於禾麥。“突,犬從穴中暫出也。”這個訓釋説明“突”字從“穴”從“犬”的造形意圖,但在實際語言裏,“突”字並不專用於犬,也不專指從穴中出。凡此種種,都不是直接表述實義,而要經過概括,才顯出實義。
造意只能解釋文字,實義才能解釋語詞。造義與實義之間,不是引申關係。
詞是詞彙的個體,它通常以兩種狀態存在:一是貯存狀態,一是使用狀態。詞在這兩種狀態中表現出不同的特點。
貯存狀態中的詞是作爲全民語言的建築材料而存在的,在它的意義中,保存了使用該語言的人們對這個詞所標識的事物全部的共同認識和感情色彩,包括了全民族統一的對於用這個詞命名的事物的各種經驗。所以,它大部分是多義的,又是廣義的。
使用狀態的詞也就是個人言語中的詞。它活動在説話或作文人的口中或筆下,進入到一定的語言環境中。因此,全民語言中概括的詞義就轉化爲個人語言中的具體詞義。它不但有了固定的含義而免除了詞的多義性,還有了具體所指,免除了詞的廣義性。它還帶有了説話個人希望展示的具體的情感和形象的體驗。這種具體意義首先要在全民共同理解的意義基礎之上實現,其次由於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能爲聽話和讀書的人瞭解,所以,它仍然具有社會交際性能,而不是個人主觀的。
詞在貯存狀態中的意義叫貯存義,在使用狀態中的意義叫使用義。例如,“茂”的本義是“草豐茂”,引申爲一切植物繁盛,又引申爲人才美好。這三個義項都是廣義的,綜合在一起,大致反映了“茂”的貯存義。而《詩經·大雅·生民》:“種之黄茂。”《毛傳》:“茂,美也。”“黄”是莊稼。“茂”在這裏指莊稼長得豐盛,排除了農作物之外其它草木的豐盛,指向具體了。《詩經·齊風·還》:“子之茂兮,遭我乎峱之道兮。”《毛傳》:“茂,美也。”“茂”在這裏指人才美好,排除了“草木豐盛”等其它義項,表現了單義。又因爲《還》是講打獵的,所以陳奂的《毛詩傳疏》説:“美者,謂習於田獵也。”也就是説,這裏的人才專指打獵熟練的人。指向變得具體,不再有廣義了。這兩處反映出的“茂”的詞義,都是它的使用義。
義是詞的客觀内容,訓是訓詁家對這種内容所作的表述。訓釋作得好,是應當全面而準確地傳達出詞義來的。但是,由於詞不等於邏輯概念,概念把一切非本質東西摒棄而抽象出本質屬性,而詞却不摒棄那些有關事物的具體内容。因此,用語言來表述詞義時,不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有一定的局限,難得像概念定義那樣嚴密,而只能近似準確。而且給詞義作訓釋時,只要能唤起讀訓的人對詞所傳達的客觀對象的經驗就可以了,不必每訓都加以科學定義。所以,訓釋不一定揭示對象的本質屬性,而可以僅反映對象的某一特點,即最醒目的側面。以《説文解字》的訓釋爲例,有反映性狀的——“綸,青絲綬也”,有反映用途的——“閣,所以止扉也”,有反映位置的——“扆,户牖之間謂之扆”,有反映動態的——“聶,附耳私小語也”,有反映形貌的——“泓,下深貌”,有反映生活性能的——“獺,如小狗也,水居,食魚”……這些訓釋所反映出的詞義的量值和廣度,都與客觀的詞義不盡相等,但只要它能唤起讀訓人的生活經驗,便起到了溝通説話人和聽話人的作用。
早期的訓詁材料是附庸於經書的,它們大多是隨文釋義。也就是説,這些訓詁材料大多是對詞的使用義的表述。這種表述是有針對性的,目的不僅僅是釋詞義,還爲了釋文意,所以有時只取使用義的某一方面來説。在這種情况下,訓與全面的詞義往往有很大的距離。這種訓,往往只能用在被訓的語句中,而無法搬用。例如,《詩經·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華。”《毛傳》訓“桃”爲“有華之盛者”,這裏並不是對“桃”的全面詞義進行表述,而是針對全詩的意思,闡明“桃”的某一特點,以明確作詩者的具體意圖。“之子于歸,宜其室家”,《毛傳》:“之子,嫁子也。”陳奂《毛詩傳疏》説:“之,猶是也。之子爲嫁子,傳隨文訓也。”這裏明確告訴我們,“之”不當“嫁”講,“之”的詞義相當於“是”,也就是今天的“這”(按:另説“之”當“往”講),只是在這首詩裏,“之子”的使用義可以具體到“嫁子”上。對於這類隨文釋義的訓來説,同訓未必同義。例如,前面談到的《詩經》中的兩個“茂”,《毛傳》同訓“美”,但一個是“豐盛”義,一個是“人才出衆”義,並非同一義項。又如《爾雅·釋詁》“基”與“落”都訓“始”,但“基”是建築之始,“落”是建築的使用之始,也就是建築之終,兩個詞在這個意義上,恰是反義。
全面表述貯存義,比表述使用義更要困難。幾乎到了清代,才有了全面搜集和整理詞的各個義項的資料彙編而成的精密的字(詞)典,比較好的如朱駿聲的《説文通訓定聲》等,比較全的如《經籍纂詁》等。這些書都是爲了反映每個貯存義的全貌。但是,它們編輯的方法大部分還是把各種使用義的訓釋匯集在一起,缺乏必要的分析綜合和概括,又由於搜集、編纂的諸多局限,最好的也只能近似地反映貯存義的全貌,有的還距離很大。特别是,對使用義的訓釋往往不是概括詞義,而是不加分析地將同訓詞纂集在一起,不懂訓詁的人很容易誤用。
明確義和訓的關係,同時弄清在訓詁材料裏訓表述義的局限性,對訓詁的研究有重要作用。我們固然需要依靠訓詁材料來探索古代詞義,但又不可以訓代義,不可簡單地把同訓都看作同義,這在訓詁材料的運用上,是要切實注意的。
字與詞,造意與本義,貯存義與使用義,義與訓,這四對兩兩相關又有區别的概念,在訓詁學裏時常混淆,運用上有時很不嚴密,往往因此産生論證上的錯誤,即使某些大師也在所不免。所以,在求得訓詁學的科學發展,探討詞義現象的科學原理時,必須區分清楚。在論證問題時,對這些概念也要慎重使用,力求嚴密、準確。這是訓詁研究與教學特别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