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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军条例》摘录

非常情况

第184条 可以想像在出现极端异乎寻常、非同一般的情况时部下有必要解除指挥官的职务,将其逮捕或列入病人名单;但不经海军部或别的适当上级机关的批准绝不允许采取此种行动,除非请示这样的上级机关会造成延误或具有其他显而易见的理由真正无法做到。此种请示中必须说明案情的全部事实和建议所依据的理由,特别要说明事情的紧急程度。

必备的条件

第185条 为证明下级军官主动解除指挥官职务的行为确有理由,当时的情况必须是显而易见、毫不含糊的,并且只有一种结论,即保留这种指挥官的指挥权将严重地、无可挽回地损害公众的利益。采取这种行动的下级军官必须是该指挥职务的合法继任人,必须具有上列第184条所举无法向共同上级请示的至少一个理由,必须确定其指挥官的有害行为不是由于下属所不知道的秘密指令而造成的;必须是经过这样慎重的考虑,必须是对所有情况作了极其详尽的调查,认为符合实际;最后还必须确信这一解除指挥官职务的结论是一名理性的、慎重的、有经验的军官认为这样的决定所造成的局面是实际情况的必然结果。

承担责任

第186条 明智无畏的主动精神是军人的重要特征,在这种性质的事情上阻碍这种精神的发挥不是目的。然而,由于解除上级指挥权的行为有可能引起极其严重的后果,决定采取行动或建议采取行动应具有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基础的事实,并得到其他有资格提供有价值意见的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的正式赞同。解除其指挥官职权,或建议采取这种行动的军官,以及所有赞助这一行动的其他人员都必须对这一行动承担法律责任,做进行自辩的准备。 za4rFpF7WFaTQn8Ed/ih1znS+WW/iEMz6bz5dnQ5mSfy84VeoptZw2G6T/pJ32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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