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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财产关系

什么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答: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享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的性质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由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有权人死亡时,应当划入遗产的范围,按继承法处理。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吗?

答: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凡涉及调整一般民事行为的条款,一般都贯彻了公民意思自治、契约订立自由的原则。在《婚姻法》中也是一样,如《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男女双方在婚前就约定双方在婚后的财产分配,其实,这也是公民在婚姻生活中自我防范意识的体现。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的内容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夫妻之间房产赠与,必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否则赠与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住房,会因结婚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住房并且取得了所有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关于该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特别约定,则该财产并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仍是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二人购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见,结婚前一方父母为二人购买的结婚用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娘家陪嫁的财产是归妻子个人所有吗?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娘家陪嫁女儿的财产,属于赠与财产,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时起,赠与物即转移了所有权。也就是说,当女儿接受了这些财产之后就成为了女儿个人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答: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会因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除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订立约定,否则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婚前个人财产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我国法律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划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例如: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3000元,那么这3000元的租金就是孳息。租金上涨的话,属于自然增值,即使结了婚,这每月3000元或更多的租金也一样是个人财产;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投资经营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

婚前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在一起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外,适用前面第(2)、(3)项的规定,还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离婚的前提之下才能适用第(2)、(3)项。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为家庭多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请注意这里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约定了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全职太太”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还要看他们是不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如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答: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由此可见,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的,另一方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答: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日起2年之内。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由此可见,对于无效婚姻中的财产,一般原则是按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怎么办?

答: 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一些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保护条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由此可见,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个人财产灭失的,离婚时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个人财产灭失的,离婚时不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

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此外,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法条明确规定,房改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房产不作为共有财产,但出资款可作为债权,即另一方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归还出资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另一方可否通过离婚诉讼来分割该遗产?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由此可见,当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时请求分割其中一方继承的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

答: 根据现实状况,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离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二种是离婚时,男女双方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三种是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一种情形,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

第二种情形,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此种情形,法院只能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原、被告的财产差额。

对于第三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法条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离婚时,可以对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哪些债务属于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由此可见,婚后所负债务,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并且第三人得知此约定的,由夫妻对各自的债务负责,否则就以家庭财产承担。而对于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仅以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偿还,但是当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以夫妻双方财产偿还。

对于哪些情况属于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吗?

答: 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进而使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有了新的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不是所有债务,另一方都得承担还款义务,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且,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无法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丈夫擅自赠与他人大额金钱后,妻子能以不知道为由要回金钱吗?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丈夫擅自赠与他人大额金钱后,妻子不能以不知道为由要回金钱,除非接受金钱的人是恶意的,即知道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中收入高的一方在处理财产上可以享有更多权利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由此可见,夫妻中收入高的一方在处理财产上是不可以享有更多权利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因哪方的收入相对较少而因此享有相对较少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吗?

答: 一般情况下,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离婚,是不能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样处理?

答: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同居的男女之间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答: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该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据此,我们需要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婚姻关系不会因为同居事实的出现而自行恢复。我国法律对此有强制性规定,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不履行登记行为夫妻关系不能恢复。由此可见,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之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丧失。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同居的男女之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丈夫背着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妻子是否会成为共同债务人?

答: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要求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反悔吗?

答: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对该部分借款如何处理?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QGAfx2S8G0a6dqU0ftglB8ovbpevX0X6Xo+f2maf2+O6iQFBdP7tzBYyXbhvd9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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