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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并购基金的发起

一、并购基金的发起主体

我国并购基金的发展始于2002年,中信资本和鼎晖投资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有了真正规范的并购基金。次年,弘毅投资的成立标志着本土并购基金的崛起。此后,并购基金在中国快速发展并在2008年达到顶峰。2007年中信资本募集金额为4.25亿美元、专门成立用于国有企业收购的基金。同年,厚朴基金成立。该基金定位于中国并购重组,创立之初就募集25亿美元,大大超过原计划20亿美元的设想。此后,虽然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并购基金的发展稍有波折,但是由于政策回暖,2010年后并购基金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我国并购基金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各类不同的发起主体均积极参加基金的发起设立。现阶段,我国并购基金最为常见的发起主体包括券商及其子公司、银行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外国资本。根据发起主体的不同,并购基金可以大致划分为:券商系并购基金、银行系并购基金、实业系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国际系并购基金。以下简单介绍我国并购基金的发起主体。

(一)券商直投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2年11月发布、2014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第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业务规范的发布为券商通过其直投子公司设立并购基金提供了直接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有利于证券公司充分利用其在资金募集、项目筛选以及并购后整合重组等方面的优势参与并购活动。

《业务规范》发布之后的次年,券商系并购基金的发展十分引人注目。自中信证券旗下金石投资建立第一只券商系并购基金之后,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等公司纷纷跟进,建立了自己的并购基金,包括:延安广发产业整合升级基金、海通开元人民币并购基金以及中金佳泰产业整合基金等。

(二)银行在境外设立的直接投资机构

我国金融业目前仍遵循分业经营体制,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直接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在境外设立下属直接投资机构,再由该机构在境内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投资境内公司的股权。事实上,我国诸多大型商业银行都已经在香港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如工银国际、中银国际、建银国际、农银国际、交银国际和招银国际。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直接投资机构旗下的并购基金能够充分运用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资金以及财务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银行的上述优势,工银国际于2010年成立规模为5亿元的工银国际并购基金,主要关注金融服务、高端制造业、新能源、品牌消费和消费升级、矿产资源行业等。建银国际也于2010年发起设立了规模为3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航空产业投资基金。

(三)大型民营企业或上市公司

随着我国并购市场的发展,许多实业资本也将目光转向了并购市场,通过设立并购基金来实现企业自身的扩张或转型。其中,大型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是此类基金的主要发起人。2013年以来,实业资本参与并购基金投资呈现爆发式增长。昆明制药、武汉健民、爱尔眼科以及中恒集团等先后高调宣布拟设立并购基金。 通常,大型民营企业或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的主要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企业自行设立并购基金,另一种则是由企业与PE管理机构联合设立并购基金。

大型民营企业或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的主要优势在于投资项目筛选以及投资的退出。前者源于企业自身对并购基金拟投资项目较为熟悉,后者则源于实业系并购基金通常投资于大型民营企业或上市公司所在的行业或相近、相关的产业。如果并购基金所投资项目到期后无法实现顺利退出,通常都由该大型民营企业或上市公司接盘,从而使基金能够实现顺利退出。

(四)政府与大型国有企业

政府与大型国企参与设立的并购基金通常是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本身虽然不一定以并购为目的,但是对于并购市场有着较大的影响。产业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除了要遵守私募基金的一般规则之外,还需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的专门规则。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主体就是政府与大型国有企业。2006年12月30日,我国第一只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第一只中资产业投资基金、第一只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正式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由出资人以契约方式发起设立,总规模200亿元,首期募集60.8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分别投资认购基金10亿元;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分别认购5亿元;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认购0.8亿元;中银集团投资公司作为境外发起人以港币首期认购相当人民币10亿元的基金。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十五年,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

二、并购基金管理人

并购基金的发起人设立并购基金从事并购业务的具体模式可能不完全相同,但通常都要先组建基金管理人,并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募集并购基金。实践中,并购基金管理人通常以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现,且通常由具有丰富并购经验的证券公司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单独或联合并购基金的其他主要投资人投资设立。

(一)公司型并购基金管理人

公司型并购基金管理人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者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公告》中,对并购基金管理人的描述是“华泰并购基金管理人为华泰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华泰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投业务全资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泰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心成员主要为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线专业人士,拥有比较丰富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投资经验。”

(二)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管理人

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管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中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份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并购基金的基本架构

据其法律组织形式的不同,并购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并购基金、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和契约型并购基金。其中,契约型并购基金包括典型的契约型并购基金和信托型并购基金。下面以某证券公司与某上市公司联合发起设立某有色金属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为例,简述并购基金的基本架构。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的常见基本架构如下:

图2-1 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交易结构图

根据图2-1,并购基金的交易结构要素主要包括:

第一,某某证券公司100%出资设立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后,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吴明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0xxx)分别出资51%、49%设立吴明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第二,基金管理人吴明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GP与某某证券公司(LP)、成都吴明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LP)共同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有色金属产业基金”。其中某某证券公司(LP)、成都吴明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LP)各自认购10%的份额。

第三,“有色金属产业基金”将募集的资金交由银行托管;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投资项目。

如果并购基金采取公司型架构,则上述图2-1中的“有色金属产业基金”在法律上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吴明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证券公司、成都吴明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均作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cWhEv4UO+2YfKyCUrZwiuwxB4j4eTVEHdc5brLzljzuaSQc9iDU1qiSK/PWoTGY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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