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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并购基金的发起、募集与设立

并购基金从无到有必须经过募集与设立的过程。并购基金的募集与设立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是相辅相成的过程。募集主要针对资金而言,设立则主要针对创设组织形式而言。基金要通过投资实现营利目的必须先募集资金作为其运作基础,募集资金必须采用特定组织形态。特定组织形态与特定法律的有机结合不仅有助于实现资金募集合法化,而且有助于实现投资者、管理人与基金之间的风险隔离。

总而言之,并购基金募集与设立与一般基金募集与设立并无质的差异,其存在的差别主要是并购基金的发起主体与普通基金的发起主体不同。并购基金通常是由特定主体发起设立,包括上市公司、券商直投子公司、银行境外投资子公司以及大型国企等。本章结合并购基金发起与设立的特殊性,介绍基金募集和设立的一般原理及法律规定。 lTt4kTQxdTeaTC6J/tcHFMpl6bDLB20F84mXWY9n4OFB0ZQHefl5ugzrtyMNxn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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