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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天空之城果汁”引发的商业合作问题

由于《风之谷》的成功,德间书店内部很快就批准了下一部作品《天空之城》(1986年,宫崎骏导演)的制作。不过董事长德间康快这个人总喜欢搞惊人之举,之前明明得到博报堂的诸多关照,结果转头就说“这次我们跟电通合作吧”。我觉得这不是过河拆桥嘛!但是怎么劝他都不听。

于是,我就开始跟电通的人打交道。一接触就发现,电通跟博报堂在工作风格上有很大的不同。相对于博报堂的稳重有品位,电通的人更符合意欲满满的广告人形象。

由他们牵线搭桥,带来的是与味之素、东芝等广告商的合作。电通的负责人郡进刚是个非常能干的广告人,德间康快很中意他,之后德间书店出品的《敦煌》(1988年)也交由他全权负责。

我当时对商业合作的手法只略知一二,虽然有很多种形式,但大致的形式概括起来,就是企业会在商品上使用电影中的角色肖像,在广告中使用电影中的场景,这就等于给电影做宣传了。对企业来说,可以利用电影提升商品或公司本身的形象;对电影制作方来说,可以不用花高额的宣传费就能在各种媒体上打广告。听到这些让我感慨万分,原来如此,大家都是各取所需啊。

这时候,味之素拿出了具体的方案,他们的新产品要使用“天空之城”这个名字。他们的商品名也很直接,就叫“天空之城新鲜果味苏打”!他们还要在包装上使用“天空之城”的logo和角色插图,在广告和店面宣传中使用电影的影像。他们还说愿意出赞助费。

这件事表面看上去好像不错,但我觉得做得有点过火,就跑去征求高畑先生的意见。他是这样答复我的:

“这样下去,电影就跟电视一样附带广告赞助了。”

电视节目一般由企业赞助,他们会在当中插播广告。相对的,企业会提供节目制作必要的费用,因此我们这些观众才能免费观看电视节目。

而电影方面,观众支付入场费才能在电影院里看电影。从销售额(票房收入)当中,电影制作人可以回收制作成本。电影长久以来都是以这种方式存续下来的。

虽说是商业合作的形式,但如果附带了赞助企业,电影就会变成电视节目的形式。

“这么做真的好吗?”高畑先生反过来问我。

我觉得很唐突,赞助商因为给电视节目投资,就有权干涉节目内容。俗话说就是拿人手短:既然我出了钱,我就有发言权。虽然电影没人看会出现赤字,但是制片人有创作的自由。这里如果让打着合作之名的商业主义介入,就会有失去自由的风险!

在讨论过程中,电通带来了角色和影像使用的详细条款合同书。我跟高畑先生对此进行了慎重的讨论,最终高畑先生基本将这个项目全盘否决了,同意他们使用的只有“天空之城”的logo。至于要使用的角色头像和影像,每个都要双方协议后再做决定。

即使具体到包装上的印刷,高畑先生也提出自己的见解:“这样会被人说成是果汁变成了电影。”于是商家重新做了调整,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角色头像,只限于使用设定时期的概念草图。广告也不是直接用电影里的影像,而是找来外国的模特,实体拍摄乘坐剧中出现的飞行器的场面。

为了守住电影的底线,高畑先生这种彻底划清界限的做法令人惊讶。不过还有一点让我震惊的是,听说这款新推出的果汁饮料,整个夏天的最低目标是要卖出3000万瓶。要卖这么多,需要多大的宣传和营销力度啊……光想想都觉得头痛。不过反过来想,如果能让3000万人看到这款果汁饮料,对电影来说的确是个巨大的宣传。这次的经验,对我今后跟各种企业合作商打交道来说,是个不错的学习材料。 E0lujy7wR9jpeTJy+KCIWcvoPiq+MMbgyllQpDv4Pd7Axv5H9fkdTt3I7u/3lu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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