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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桢:公共租界内的临时法院

1926年,孙传芳任江苏督军时,以丁文江为淞沪督办,曾由丁与上海公共租界当局协商收回治外法权,议定后,即由当时的江苏省政府出面同各国驻沪领事团签订了一个临时法院协定。根据这个协定,中国人在名义上获得了司法自主权,原由租界当局一手包办的会审公廨取消,代之以由中国政府(实际是孙传芳的江苏省政府)委任和管理并行使中国法律的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不到一年,国民革命军到达上海,国民党政府沿袭了这个制度,也由江苏省政府出面,同公共租界当局签订了内容相同的临时法院协定,规定以三年为期,至1930年3月满期,届期另行商议。

根据这个协定,临时法院只有签发各种司法命令之权,其执行权仍操在帝国主义直接控制的工部局手里。对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权也操在工部局手里。所谓司法自主,实际上是一句空话,中国法院要有所决定和作为,不取得工部局的支持是办不到的。法院内部的人事权虽说归江苏省政府自主,但书记官长却必须用外国人。这个职位,相当于一般机关的主任秘书或秘书长,具有机关行政的统率、指挥之权,虽说应听命于院长,但实际上凭借领事团和工部局的背景,院长有时也不能不按照他的意见行事。更有一件气人的事,就是会审公廨虽然取消了,但各国驻沪领事还保留了会审和观审两项权利。根据协定,凡原告是外国人,或是所审理的案件对租界治安有重大影响者,有关领事都要参加会审。至于观审则并无限制,只要领事老爷高兴,随时都可参加。名义上,观审者对审理案件无发言权,但他们对重大案件,总是要以自己的影响来左右法院,从来不甘于作壁上观。所以,这个临时法院实质上不过是会审公廨的继续,是一个穿了一件中国法院外衣的外国公堂而已。

《记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 smQU5Gj0Q9aZjq6hwiMJv8N/Z1DVuJzg7vEOqfLTc6ItB3W30cYAtHN/flkm6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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