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租界和公共租界一样,是帝国主义凭借不平等条约,在上海设立的“国中之国”,由法国驻沪总领事独揽行政大权,不受中国政府管辖。它的统治机构分两大部分,一是公董局,管理一般行政事项;二是巡捕房,负责治安保卫工作。所有重要职务,都由法国人充任,并雇用一部分其他国籍和中国人员经办具体事务。
公董局设总办一人,下设秘书、捐务、工务、教育、卫生、植树、火警等处,并有直属的靶子场和无线电台。
公共租界的总巡捕房
法租界公董局
巡捕房机构庞大,设总监一人,除秘书处(又称总务处)外,分制服、便衣两部,各设副总监一人负责。制服部分管理穿着巡捕服装的警务人员,在副总监之下有监督警官一人,下设交通处、警备队(又称防暴队)、装甲车队(又称汽车修配间)及制服缝制间,并管辖贝当、福煦、卢湾、嵩山、麦兰、小东门六个捕房。便衣部分管理穿着便衣的警务人员,除直属的鉴别科(手印间)外,分设刑事、政治两处,各有处长一人负责。刑事处下有采访、外勤、正俗、文书等股(采访股又称“行政股”,正俗股又称“花捐班”),还有一个“强盗班”,负责强盗案的侦缉处理。政治处下有社会、外事、查缉、文书等股和译报室,后来又设置“马龙特务班”和物价管理处。
根据不平等条约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租界司法权由外国领事法庭行使,中国法院无权过问。后来成立会审公廨,由中国官员会同外国领事审理民刑案件。1931年,国民党政府与法国政府签订协定,在上海法租界设立中国法院,但刑事案件的检察权仍由捕房行使。这时,法租界当局设立了司法室和捕房律师,由副领事一人领导,代表巡捕房在法租界中国法院行使检察官职务,同时在巡捕房设立司法顾问处,作为巡捕房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机构,并负责训练外籍警员熟悉运用中国法律的有关知识,一般不对外。在法租界中国法院则配置司法警察,由巡捕房政治处领导。
《我与旧上海法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