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互联网+”与其他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互联网、电子商务与金融行业之间相互渗透,界限日趋模糊,一个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被社会广泛关注。但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在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历程,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界定,而且随着行业的发展在不断演变。
在国内的理论研究中,谢平(2012)率先对互联网金融做了定义: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的发展,出现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在此,谢平指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两大特征: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脱媒。此后,大量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定义和探究,一些学者遵循谢平的思路进行延伸,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各类金融机构或准金融组织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提供资金融通、资源配置和金融服务的新金融模式。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发生改变,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的区别,其本质都是关于资金或信用跨时间、跨空间的流动与分配,而非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外的第三种金融模式。
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业界领袖阿里巴巴的董事局主席马云(2013)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 马云指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两大发展方向:一是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拓展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突破时间、空间和物理网点的限制,实现业务全面升级,通过网络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二是互联网企业拓展金融业务,原本与金融毫无关系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的外部力量作用于金融业,并导致金融业的生态发生巨大的变化。
此外,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倾向于强调金融的本质,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吴晓灵(2014)从金融的基本功能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不会令创造信用货币、投融资的中介、信托和保险这四大金融功能产生本质变化,互联网的特性使得金融服务对象能够下沉和深入,使直接金融更方便,加速进入自金融时代,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为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从监管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界定,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从这个官方定义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从国内现有文献资料和行业现状来看,由于所考察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对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但至少互联网金融具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的含义: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泛指一切使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手段开展金融服务的产业形态,是金融业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结合而形成的产物,其涉及金融信息化的所有方面和全过程,不仅包括传统金融管理信息化、金融业务平移到互联网上的简单金融业态(比如网络银行、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等),也涵盖互联网虚拟经济自发形成的新的金融服务业态及这种新业态所催生的衍生业态(比如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消费金融等)。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指由网络金融化或者由网络金融化为主导的金融业与互联网混合作用而形成的金融业态。狭义互联网金融除依赖一般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外,还大量运用了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最新出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其基本的模式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金融市场资源要素的重新整合,构建新型资金融通渠道,采取网络交易手段,发挥金融服务功能。
金融的核心功能是实现资金供求双方的匹配,互联网金融在更高效地实现传统金融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金融的社会功能。首先,互联网金融深化并拓展了莫顿的金融功能理论。金融的传统功能主要表现为:
(1)为商品、服务和资产交易提供支付和结算系统。
(2)分割股份和筹集大规模资金。
(3)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配置经济资源。
(4)管理不确定性和控制风险。
(5)提供价格信息和促进不同部门的分散决策。
(6)处理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
其次,互联网金融拓展了金融的“社会功能”,通过金融普惠,实现创造机会、改善公平、减少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等社会功能。互联网金融摆脱了时空的限制,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和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在此,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实现资金的融通,优化资源配置;直白点说,就是把社会上资金盈余方(贷出方)的闲散资金,通过金融工具配置给资金短缺方(借入方),在时间和空间上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同时,为了防止借入方的违约行为,贷出方需要对借入方的信息进行了解,并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处理,从而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图1-1所示。
图1-1 金融功能示意图
注:图中实线箭头代表资金流,虚线箭头代表信息流(下同)。
在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中,有三个关键问题构成了金融的支柱:(1)资金是如何流动的,即支付方式问题;(2)信息是如何流动的,即信息处理问题;(3)资金是如何配置的,即资源配置问题。根据这三个问题的不同,可以将金融划分为传统模式(金融中介模式和金融市场模式)和互联网金融模式。
(1)金融中介模式
金融中介模式是指利用金融中介机构在资金的贷出方和借入方之间建立桥梁,实现资金的转移和信息的流动,典型的金融中介就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一方面从资金贷出方手中吸收存款,另一方面通过对借入方的信息进行审核来发放贷款,从而实现资金的流动,如图1-2所示。
图1-2 金融中介模式功能示意图
在此过程中,资金的流动一般通过传统的现金支付和银行支付清算体系来完成。借入方的信息收集主要依靠借入方主动申报和商业银行的尽职调查,信息处理主要是商业银行对借入方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计划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决定将资金贷给哪些借入方,从而实现资金的配置。这种模式下,金融中介机构既是支付中介,同时也是信用中介,不仅解决了资金的跨期、跨区流动问题,更在资金的贷出方和借入方之间建立信用的桥梁,但这座桥却只是一座“断桥”,因为借入方的信息流到商业银行后就停止了,并没有传递给贷出方,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所以,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形成资金池后,单方面对借入方评估后主导了资金配置过程,很容易导致资金错配问题,包括期限错配、额度错配和收益风险错配,这种错配一方面使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另外错配风险也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2)金融市场模式
金融市场模式是指通过金融市场将资金的供求双方聚集在一起,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机制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如图1-3所示。在此过程中,资金的流动主要通过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和融资功能来实现,支付方式主要靠“银证通”业务和第三方存管业务利用银行支付清算体系来保障;信息的流动则通过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融资方进行主动披露和券商的尽职调查;投资人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对融资方的资信状况和盈利前景进行评价,然后自主地选择投资对象,从而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
图1-3 金融市场模式功能示意图
在金融市场模式中,券商更像是一个金融中介,主要负责资金和信息的处理和传递,将融资方全面有效的信息传递给投资者供其作投资决策,投资的收益和风险由投资者自主承担,充分发挥了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功能。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难以解决的难题:一方面,券商与融资方容易利用信息优势,通过合谋来欺诈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金融市场过高的进入门槛将绝大多数融资方拒之门外,使得资金配置效率大大降低。
与传统的金融中介模式和金融市场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方式上都显著不同。资金的贷出方和借入方的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实现了充分共享,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降低;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对信息进行处理,贷出方可以对借入方进行客观评价,然后根据评价结果自主地选择与自身风险偏好相适应的投资对象,如图1-4所示。
图1-4 互联网金融模式功能示意图
(1)支付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为技术基础,与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支付清算体系相比,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中的支付往往还与金融产品挂钩,促进了商业模式的丰富。此外,由于支付与货币的紧密联系,互联网金融中还会出现互联网货币。
(2)信息处理
由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中资金供求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必须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来促进信息流动,相应的也增加了资金供需双方的资金成本。在互联网金融中,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于信息处理,有效提高了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显著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如图1-4所示,借入方的所有信息都在互联网上进行共享,贷出方随时可以对借入方的信息进行审核、筛选,根据其资信状况和风险偏好特征来确定适合自己的投资对象。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方式,是其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的最大区别。
(3)资源配置
传统金融模式中,信息不对称引起借入方的道德风险和贷出方的逆向选择,最终导致信贷配给和市场失灵,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产品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交易可能性边界得到极大拓展,不再需要通过银行、证券公司或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对资金供求进行期限和数量匹配,而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极大地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如图1-5所示,假如资金供需双方都可分为风险偏好者、风险中性者和风险规避者三类,因为彼此都了解对方的资金规模、时间和风险偏好特征,很容易通过双向选择进行资金和风险匹配。因为不存在资金池现象,资金错配问题得到极大改善,风险大大降低。
图1-5 互联网金融资金配置示意图
(1)金融的核心功能相同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其主旨依然是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的跨期、跨区配置,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包括资金融通、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信息提供等。
(2)金融契约的内涵相同
金融契约的本质是约定各缔约方在未来不确定情景下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针对未来现金流。比如,股权对应着股东对公司的收益权和控制权,债权对应着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权利。金融契约有实物形式,也有电子形式,但不管金融契约以何种形式存在,其内涵不变。
(3)金融风险的内涵相同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仍然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概念和分析框架依旧适用。互联网金融同样也存在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恶意欺诈等问题,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没有变化,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主要监管类型也都适用,尽管具体监管措施与传统金融不同。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它包括两个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精神的融入,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两大特点。
(1)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互联网技术主要包括移动通信、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引入能显著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拓展交易可能性边界,使资金供需去中介化,改变金融交易和组织的形式。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三个趋势:一是信息的数字化,这为大数据在金融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二是计算能力的不断提升,在集成电路(IC)领域摩尔定律至今仍有效,而云计算、量子计算、生物计算等有助于突破IC性能的物理边界;三是网络通信的发展,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有线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等高度融合,高速Wi-Fi将覆盖全球。这三个趋势不仅会影响金融基础设施,还会促成金融理论的突破。
英特尔前任总裁摩尔(Gordon Moore)在1965年4月19日的《电子学》(Electronics)杂志上首次提出了摩尔定律:半导体芯片上集成的晶体管和电阻数量将每年翻一番;1975年他又提出修正说,芯片上集成的晶体管数量将每两年翻一番,而其价格则下降到原来的一半。当时摩尔还是仙童公司的电子工程师,集成电路问世才6年,摩尔的实验室也只能将50只晶体管和电阻集成在一个芯片上。
摩尔当时的预测听起来好像是科幻小说,此后也不断有技术专家认为芯片集成的速度“已经到顶”。但事实证明,摩尔的预言是准确的,尽管这一技术进步的周期已经从最初预测的12个月延长到如今的近18个月,但摩尔定律依然有效,目前世界最先进的集成电路已含有17亿个晶体管。
摩尔定律归纳了信息技术进步的规律。计算机从神秘不可近的庞然大物变成多数人都不可或缺的工具,信息技术由实验室进入无数个普通家庭,因特网将全世界联系起来,多媒体视听设备丰富着每个人的生活,这一切背后的动力都是半导体芯片。如果按照旧有方式将晶体管、电阻和电容分别安装在电路板上,那么不仅个人电脑和移动通信不会出现,基因组研究到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等新科技更不可能问世。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https://wapbaike.baidu.com/item/摩尔定律)
(2)互联网精神的融入
传统金融具有一定精英气质,讲求专业资质和准入门槛,不是任何人都能进入,也不是任何人都能享受金融服务的。传统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产品(契约)创新,使用金融工程技术和法律手段设计新的金融产品。有些新产品具有新的现金流、风险、收益特征,实现新的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功能,从而提高市场完全性,比如期权、期货、掉期等衍生品;有些新产品以更低的交易成本实现已有金融产品(及其组合)的功能,比如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基金)。传统金融创新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有效市场假说、资产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等。
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普惠、民主等。互联网金融反映了人人组织和平台模式在金融业的兴起,金融专业和分工不断淡化,发展过程呈现出简单化、去中介化(金融脱媒)、民主化和普惠化。除投融资外,互联网金融的很多创新产品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和社交联系在一起,自适应而生成,产品实用化、软件化,强调行为数据的应用,甚至内嵌在App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共享原则,比如微信红包、余额宝、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创新,理论逻辑和创新路径完全不同,隐含着监管上的差异。
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
最早提出互联网思维的是百度公司创始人李彦宏。在百度的一个大型活动上,李彦宏与传统产业的老板、企业家探讨发展问题时,李彦宏首次提到“互联网思维”这个词。他说,我们这些企业家们今后要有互联网思维,可能你做的事情不是互联网,但你的思维方式要逐渐从互联网的角度去想问题。现在多年过去了,这种观念已经逐步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家甚至企业以外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人所认可了。但“互联网思维”这个词也演变成多个不同的解释,如图1-6所示,互联网思维所包含的9种思维方式和20条行为法则。
图1-6 互联网思维体系
互联网时代的思考方式,不局限在互联网产品、互联网企业。这里指的互联网,不单指桌面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是泛互联网,因为未来的网络形态一定是跨越各种终端设备的,如台式机、笔记本、平板、手机、手表、眼镜,等等。互联网思维是降低维度,让互联网产业低姿态主动去融合实体产业。
不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有了这些思维,而是因为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使得这些思维得以集中爆发。互联网的发展过程,本质是让互动变得更加高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包括人机交互。
互联网思维是怎么产生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互联网技术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其在商业层面的逻辑。工业社会的构成单元是有形的原子,而构成互联网世界的基本介质则是无形的比特。这意味着,工业文明时代的经济学是一种稀缺经济学,而互联网时代则是丰饶经济学。根据摩尔定律等理论,互联网的三大基础要件——带宽、存储、服务器都将无限指向免费。在互联网经济中,垄断生产、销售以及传播将不再可能。
而且,一个网状结构的互联网,是没有中心节点的,它不是一个层级结构。虽然不同的点有不同的权重,但没有一个点是绝对的权威。所以互联网的技术结构决定了它内在的精神,是去中心化,是分布式,是平等。平等是互联网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
在一个网状社会,一个“个人”跟一个“企业”的价值,是由连接点的广度跟厚度决定的。你的连接越广、连接越厚,你的价值越大,这也是纯信息社会的基本特征,你的信息含量决定你的价值。所以开放变成一种生存的必须手段,你不开放,你就没有办法去获得更多的连接。
所以,互联网商业模式必然是建立在平等、开放基础之上,互联网思维也必然体现着平等、开放的特征。平等、开放意味着民主,意味着人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经济是真正的以人为本的经济。
农业文明时代,最重要的资产是土地跟农民,工业时代最重要的资产是资本、机器(机器是固化的资本)、流水线上被异化了的人。工业时代早期考虑最多的是异化的人,因为人也被当作机器在处理。人只是流水线当中的螺丝钉。
到了知识经济的时代,最核心的资源,一个是数据,一个是知识工作者,就是德鲁克在上个世纪末讲的KnowledgeWorker。企业的管理也会从传统的多层次走向更加扁平、更加网络、更加生态的方式。让KnowledgeWorker真正能够创造价值,变成任何一个组织和整个社会最重要、最需要突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