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一方面对双重国籍这一较为敏感的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另一方面着重研究华侨的权益保护问题。这两个问题均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看,“国籍冲突”(或“国籍抵触”,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国籍法中均制定了根据出生取得国籍的规定,而给予国籍的条件之立法原则有两条:其一为血统主义(jussanguinis),即“属血”原则,指子女出生时依据父母的血统而取得与父母相当国籍的原则;其二为出生地主义(jussoli),即“属地”原则,指子女出生时即可获得出生地国国籍。虽然国籍法的制定和国籍的确定属于国内问题,但由于各国根据不同原则制定国籍法,因而出现国际法所界定的“国籍冲突”,特别是双重国籍现象。从现实来看,日益增多的华侨华人将华侨双重国籍这一敏感问题提到前台。国家如何看待双重国籍问题,华侨如何在这一问题上更好地保护自己,这些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书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
(1)海外华侨华人对双重国籍的态度。
(2)中国是否应该承认双重国籍?
(3)在目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现状下应采取什么过渡措施保护华侨的权益。
20世纪50年代,为了维持与东南亚国家的友好关系,中国政府宣布放弃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1980年,中国政府正式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尽管中国对“华侨”有明确界定,“华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华侨华人”或“华人华侨”总是连用,这与中国政府的用法有很大关系。中国既不愿意为双重国籍的困境而得罪近邻国家,也不愿意放弃与本国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侨胞,因此使用模糊称谓,如“华侨华人”“海外侨胞”“海内外同胞”等。尽管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团结海外同胞,但这种一厢情愿的做法却忽略了海外华人中存在主体认同和客体认同两种不同的情况。
除中华文化的强劲生命力外,五个标准可以作为对华人进行辨识的参考。这些标准包括记录(Records),祖籍地(Origins),客体认同(Objective Chinese),迁移时间(Migration Time)和主体认同(Subjective Chinese)。
新形势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华侨华人增多使双重国籍问题突出。
(2)全球化使个人效忠国家的排他性降低。
(3)中国国力的增强使华侨华人愿意保留中国国籍。
(4)国际社会的认可推动国人对双重国籍的理解和承认。
(5)华侨华人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增强。
(1)海外侨胞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新移民一直呼吁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
(2)国内各种力量包括部分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从20世纪90年代提出政策建议以来,一直通过不同渠道要求中国政府改变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
(3)中国政府一直在不断调整政策以适应新的情况。
由于双重国籍现象在法理上容易引发“国籍冲突”,绝大多数国家对这一现象进行了长期的抵制。然而,“二战”结束以来,由于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成为一种正常现象,相当多的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了争夺资本、技术、人才和劳动力,开始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政策。澳大利亚、菲律宾和印度是较好的例子。这三个国家分别在近年开始放弃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采取了各种有吸引力的措施,颇有成效。
一方面是其他国家对于海外侨民的精确统计,另一方面是中国政府各部门提到华侨华人时的各种混乱数字。
(1)为什么这些政府能适时发布该国家的海外移民数目?
(2)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未发表过这样的数字?
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稍显过时且不实用,无一定统计标准和专门负责机构。
当代特点与20世纪50年代的巨大差异表现在四方面:国际大势、基本人权、中国实力与周边环境。形势变化特别是中国新移民的快速增加与相关法律的滞后是一个明显的矛盾。
在处理法律制定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时要注意三个原则。
(1)必须承认法律为人服务的原则。
(2)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3)必须注意法律的稳定性与时效性的统一。
鉴于形势的发展变化与民众的要求,承认双重国籍政策势在必行。双重国籍的可行性表现在三个方面:海外侨胞的持续呼吁,国内民众认识的提高和其他国家经验之借鉴。
双重国籍问题及其对海外侨胞权益保护之影响涉及以下三种选择。
(1)以国籍身份划界抑或模糊身份?
(2)统一政策抑或差异化策略?
(3)渐进式有限调整抑或直接调整?
菲律宾政府保护海外菲律宾人的法律如《菲律宾劳工法》《移民劳工和海外菲律宾人法》和《规范归国菲律宾人项目法》值得中国政府借鉴。
印度负责保护海外印度人权益的四个部门的分工协调、招募海外劳工的运作体制和发行“印裔卡”、举办“海外印度人节”和颁发“海外印度人奖”的做法值得学习。
(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涉侨法律法规体系,但仍有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实施办法》的效用与评价。
(3)《华侨国内权益保护法》立法加快推进之依据与可能性。
(4)《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为先行的地方法。
(1)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与“12308”热线。
(2)中国侨联的“智慧侨联”建设。
(3)国务院侨办的“华助中心”实践。
(4)为侨服务“一站式”工作站建设。
建议承认双重国籍政策分三步骤或三个阶段来进行。
(1)设立“侨民证”和“华裔证”,以便明确身份。
(2)将两证合二为一,从而确立海外侨胞的统计数。
(3)正式实施双重国籍政策,采取对等承认的原则。
三个阶段的各自实践期间将分别有身份申请、身份认证、发证、政策实施过程。与此相配合的将有调查研究、意见反馈和成果检验,并辅之以政策检讨和修订过程。
(1)信息收集机制包括登记制度、渠道来源和组织方式。
(2)管理协调机制包括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和专项负责。
(3)侨权保护机制包括文化咨询、联动互助和危机处理。
附录中列举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人数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