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说,中国政府在1955年决定采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新中国建国初期面临着西方敌对势力的重重包围,加之中国政府在对周边国家的政策中采取了这些国家当权者不喜欢的做法(主要是支持当地的共产党组织从而威胁到东南亚当权政府的利益),使近邻国家的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敌意,从而带来了双方关系的紧张状态。为了解除这些国家对中国政权产生的压力,加强睦邻友好关系,中国政府于1955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采取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随后,中国政府根据这一政策与尼泊尔(1956年)、蒙古(1957年)、马亚西亚(1974年)、菲律宾(1975年)、泰国(1975年)等邻国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这一政策于198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这一政策实施后,确实缓解了我国当时的外交困境,也为改善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提供了契机。然而,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也表明,这一政策在很多方面对华侨华人造成了诸多不便,甚至使他们面临生命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移民国外的人数日益增多,他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有所增强,对政府部门职能的要求有所提高,从而提出了双重(含多重)国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