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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由于私有制的到来而被赶下台,她的命运在多少世纪中始终与私有制相连,她的历史大部分与继承史有关。如果人们在脑中保留这种想法:物主在财产中异化了自身的存在,便会明白这种制度的极端重要性;物主对财产比对生命本身更加看重;财产超越了暂时生命的狭窄界限,越过身体的毁灭而存在下去,是不朽灵魂在人间的感性的象征;但只有财产依然留在拥有者的手里这种延续存在才能实现,只有财产属于拥有者的后代、并确认这后代 属于他 的情况下,才能超越死亡,仍旧属于他。耕耘父亲的领地,崇拜父亲的神力,对继承者来说,这是唯一的、也是同一的责任:他保证了祖先在人间和冥界的延续。男人于是既不同意与妻子分享财产,也不同意平分孩子。他做不到完全和永远强加他的意图。但在父系制强大的时期,他从妻子那里夺取了所有占据和转移财产的权利。再说,否认她有这些权利看来是符合逻辑的。认为一个女人的孩子不再 属于她 的,孩子一下子就与女人所出自的群体没有任何联系了。女人今后不再通过婚姻从一个部落借到另一个部落了,她彻底脱离她所出生的群体,归并到她的丈夫的群体中;他买下她,就像买下一头牲畜或一个奴隶那样,他把自己在家庭的神圣地位强加在她身上,她生下的孩子属于丈夫的家族。如果她是继承人,她就会没有通融余地把娘家的财产转移到丈夫的财产中,所以人们小心地把她排除出继承。但反过来,由于女人一无所有,所以到不了一个人所享有的尊严的高度;她本人属于男人的财产,首先是她父亲的财产,然后是她丈夫的财产。在严格的父系制下,父亲可以在他的男孩或女孩出生时就判处他们死亡;但社会往往限制他杀男婴的权力,凡是正常出生的男婴,都可以活下去;而遗弃女孩的习惯十分普遍;在阿拉伯人那里,存在大量杀婴的例子:女孩一出生,就被扔到壕沟里。接受女孩是父亲十分宽容的行为;女人只有在获得某种恩惠的情况下才能进入群居生活,而不是像男性那样合法。无论如何,当孩子是个女儿时,对母亲来说,生孩子的耻辱显得更加严重:在希伯来人那里,《利未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净身要比生男孩时间长两倍。在存在“血的代价”习惯的群体中,当牺牲者是女孩时,只要求一小笔款子,因为她的价值与男孩相比,如同奴隶的价值与自由人相比。父亲对少女有一切权力;通过婚姻,他把她完全转让给她的丈夫。既然她是他的财产,像奴隶、役畜和东西一样,那么很自然,男人乐意要多少妻子,便可以有多少妻子;只有经济理由才限制一夫多妻制;丈夫可以随便休妻,社会几乎不给予她们任何保护。反过来,女人要受到严格的贞操管束。尽管有禁忌,母权制社会允许风俗极其随便;很少要求婚前贞洁,也不把通奸看得十分严重。相反,当女人变成男人的财产时,他要求她是处女,完全忠实,否则要严加惩罚;继承权有可能给予外来子嗣,是最严重的罪,因此,pater familias 有权处死有罪的妻子。私有制存在的时间有多长,女人对丈夫的不忠实就有多长时间被看做严重的叛逆罪。至今在通奸条款上表现得不平等的一切法规,都认为女人犯下的错误是严重的,因为她有可能把一个私生子带到家庭中。虽然自奥古斯都 以来,丈夫自行审判妻子的权利被取消,拿破仑法典还允许陪审团赦免自行审判的丈夫。当女人既属于父系部落,又属于夫婿的家庭时,在互相纠缠、甚至互相对立的两种关系中,她成功地保有相当大的自由,两个系统的每一个都给她支持,去对抗另一个,比如,她常常可以随意选择丈夫,因为婚姻只不过是一件世俗的事,不影响社会的深层结构。但在父系制中,她是她父亲的财产,他按自己的意愿把她嫁出去;然后,她被缚在丈夫家中,只是他的物品,她所进入的genos 的物品。

当家庭和私有财产无可争议地成为社会的基础时,女人也完全被异化了。这正是在穆斯林世界中的情形。这个世界的结构是封建的,就是说,没有一个国家足够强大到统一不同的部落,并使之臣服,任何权力都不能击败家长的权力。正当阿拉伯人成为战士和征服者时,宗教产生了,它对女人表现了彻底的蔑视。《古兰经》说:“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她从来没有真正的权力,也没有神秘的威信。贝都因女人艰苦地劳动,扶犁和扛重物,由此,她与丈夫建立起互相依存的关系;她自由地出门,不用遮住面孔。戴面纱和关在家里的穆斯林女人,今日在大部分社会阶层中还是奴隶。我记得在突尼斯的一个穴居人村子里的地下岩洞里面居住着四个女人:年老的妻子瞎了一只眼,没有牙齿,面孔憔悴得可怕,在发出呛人的烟的一小堆炭火上煮着面食;两个年轻一点、但也几乎脸容毁损的妻子摇晃着怀里的孩子,其中一个在喂奶;一个年轻的受宠女人坐在一部织机前,穿着绫罗绸缎,披金戴银,编织着一股股羊毛。我离开这个幽暗的岩洞—内在性的王国、子宫和坟墓—时,在升向亮光的过道里遇到了穿一身白衣服、干净而显得神采奕奕、微笑着的、像太阳般灿烂的男子。他从市场回来,刚才他在那里跟其他男人谈论事务;他要在他所归属的并与他不可分的广阔世界的中心里这属于他的隐居地度过几个小时。对憔悴的老女人和注定要同样迅速衰败的新嫁娘来说,没有别的世界,只有烟气腾腾的岩洞,她们只到夜晚才静悄悄地戴着面纱出来。

《圣经》时代的犹太人的风俗差不多与阿拉伯人是一样的。家长是一夫多妻的,他们差不多能随意休妻;要求年轻的妻子送到丈夫那里时是处女,否则要严厉地惩罚;她如果通奸,要被石头砸死;她被禁闭起来,做家务劳动,就像“才德的妇人”的肖像所证明的那样:“她寻找羊绒和麻,甘心用手作工……未到黎明她就起来……她的灯终夜不灭……她观察家务,并不吃闲饭。”即使她贞洁和勤劳,仍然是不洁的,受到种种禁忌的包围;法庭不接受她的证词。僧侣以最深的蔑视提到女人:“我认为女人比死更苦涩,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网,她的手是束缚……我在一千个人中找到一个伟大的男人,但我在所有人中找不到一个杰出的女人。”在丈夫死时,根据法律或者习惯,要求寡妇嫁给死者的一个兄弟。

这种 叔娶嫂制 的习俗在很多东方民族中可以看到。在女人要受监护的所有制度下,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寡妇的处境。最彻底的解决办法是让她们为丈夫殉葬。但即使在印度,法律也并非一定要强加这样的牺牲;《摩奴法典》同意妻子在丈夫死后可以活下去;惊心动魄的自杀从来只是一种贵族时尚。更常见的是,寡妇为丈夫的继承者所占有。 叔娶嫂制 有时具有一妻多夫制的形式;为了防止寡居的不稳定,将一个家庭的所有弟兄给一个女人做丈夫,这种习俗也用来保护氏族,防止丈夫可能的性无能。根据恺撒 的一篇文字,似乎在布列塔尼,一个家庭的所有男人共同拥有一定数量的妻子。

父系制不是在所有地方都以这种彻底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在巴比伦,《汉穆拉比 法典》承认女人拥有一定权利:女人获得父亲遗产的一部分,她出嫁时,她的父亲给她一笔陪嫁。在波斯,流行一夫多妻制;女人一到结婚年龄,父亲便为她选择丈夫,妻子对丈夫要绝对服从;但她比大多数东方女人更受尊重;不禁止乱伦,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是常见的;她负责孩子的教育,如果是男孩,教到七岁,如果是女孩,教到婚嫁。如果儿子不配获得遗产,女人可以获得丈夫的部分遗产;如果丈夫死时没有留下成年儿子,她是“有特权的妻子”,会让她监护未成年孩子和管理事务。婚姻法规清楚地表明家长拥有后代的重要性。似乎有五种婚姻形式 :一,女人在父母的同意下结婚;称她为“有特权的妻子”;她的孩子属于她的丈夫。二,当女人是独生女时,她的第一个孩子要交给她的父母,成为她的替身;然后她变成“有特权的妻子”。三,如果一个男人死时是单身,他的家庭便给一个外来的女人陪嫁和送她出嫁,把她称为过继的女人,一半的孩子属于死者,另外一半属于她活着的丈夫。四,一个没有孩子的寡妇再婚,称为帮佣女人,她二婚的孩子一半归于死去的丈夫。五,未得到父母同意结婚的女人,在她已成年的长子让他父亲给予她“有特权的妻子”的名分之前,不能继承她父母的遗产;如果她的丈夫先死,她便被看作未成年,要接受监护。过继女人和帮佣女人的法规,确立了男人在不一定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后代中延续下去的权利。这就证明我们上文所说的:这个关系可以说是男人希望越过他有限的生命获得人间和阴间的不朽而创造的。

在埃及,女人的状况最为有利。女神—母亲在变成妻子时保留住威望;夫妻是宗教和社会的单位;女人仿佛是男人的同盟者和补充。她的魔力很少带有敌意,以致人们克服了对乱伦的恐惧,毫不迟疑地混淆姐妹与妻子。 她和男人有同样的权利,有同样的司法权力;她继承和拥有财产。这种特殊的机遇不是偶然得来的,由于古埃及土地属于国王、教士和武士的高级阶层;对于个人来说,土地所有仅仅是用益物权;地产是不得转让的,通过继承转移的财产,只有很少一点价值,分享一部分财产不会有什么不妥。由于不存在私有财产,女人保留了人的尊严。她自由地结婚,寡妇也可以随意再婚。男性实行一夫多妻制,虽然他的所有孩子都是合法的,但是他只有一个真正的妻子,只有她能参加祭祀,并合法地与他相连,其他女人只是被剥夺一切权利的奴隶。为首的妻子在结婚时不改变状况,她仍然能掌握她的财产,并自由地缔结协约。当法老波克霍利斯建立私有制时,女人占有非常强大的地位,不会失势;波克霍利斯开辟了签订婚约的时代,结婚本身变成契约性质。有三种类型的契约:一种奴役性的婚姻;女人变成男人的物品,但是当他没有其他妻妾时,她有特殊地位;而合法妻子被看做与男人平等,他们共同拥有一切财产;丈夫往往在离婚的情况下,主动向她支付一笔钱。这种习俗稍后产生一种对女人特别有利的契约:丈夫同意给她一种人为的信誉。通奸要判重刑,但夫妻双方几乎都有离婚的自由。实行契约大大限制了一夫多妻制;女人获得财产,并转让给她的孩子们,这就导致富豪寡头阶级的产生。托勒密四世宣布,女人没有得到丈夫同意,再也不能变换她的财产,这就使她们处于永远的次要地位。但即使在她们拥有特殊地位的时代—在古代世界独一无二—她们在社会上与男人也不是平等的;她们能参加祭祀与政事,可以扮演摄政者的角色,不过法老是男性;教士和武士是男性;她们只是以次要的方式参与公共生活;而在私生活中,人们要求她们单向的忠实。

希腊人的风俗十分接近东方的风俗,然而他们不实行一夫多妻制。人们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事实上,维持一个内宫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只有奢侈的所罗门 ,只有《一千零一夜》中的苏丹,只有国王、首领、富有的地主,才能够给自己提供广大后宫的奢华;一般人满足于拥有三四个女人;农民很少有超过两个妻子。另外—除了在埃及,那里没有特殊的土地所有制—力图原封不动地保持财产,导致长子对父亲遗产享有特殊权利;女人之间的等级由此建立起来,主要继承人的母亲拥有远高于其他妻子的尊严。如果女人也拥有财产,有陪嫁,对她的丈夫来说,她是一个人,把他与她联系起来的纽带既是宗教的,也是排他的。也许由此出发,建立起只承认一个妻子的习俗,事实上,希腊男公民也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因为他能够在城市的妓女和内室的女仆那里满足他的欲望。狄摩西尼 说:“我们有提供精神享受的高级妓女,有提供感官享受的小妾,还有给我们生儿育女的妻子。”在主人的妻子生病、不适、怀孕或者分娩后恢复期间,小妾便在主人床上代替他的妻子;这样,从内室到后宫,差异并不是很大。在雅典,女人被关在她的房间里,法律规定她受到严厉的束缚,由特别法官监视。她一辈子都要受到不断的监护;她处于她的监护者的权力之下:要么是她的父亲,要么是丈夫,要么是丈夫的继承人,这些人都不在时,是由政府官员代表的国家;他们是她的主人,他们拥有她,像拥有一件商品,监护者的权力同时扩展到人和财产上;监护者可以任意转让他的权力:父亲将女儿过继或出嫁;丈夫可以休妻,把她让给一个新丈夫。但希腊法律保证女人有一笔嫁妆,用来维持她的生活,如果婚姻解除,这笔嫁妆要全部归还她;在很少见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女人提出离婚;但社会给予她的只有这些保障。当然,全部遗产归于男孩子们。陪嫁不代表通过血统获得的财产,而是一种监护者必须承担的费用。由于可以利用陪嫁,寡妇不再被看做丈夫继承者手中可继承的财物,她回到父母的监护下。

建立在父系亲属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缺少男性后裔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继承。希腊人设立了父系族内通婚:女继承人应该嫁给她父系中最年老的亲属;这样,她的父亲遗留给她的财产,转移到属于同一群体的孩子身上;女继承人不继承财产,而仅仅是一部生产继承者的机器;这种习俗把女人完全置于男人控制之下,因为她自动地被送给她的家族男性中的头生子,这个人往往是一个老人。

既然对女人的压迫其根源在于延续家族和保持财产原封不动的意愿,如果她摆脱家族,她就摆脱了这种绝对的从属状态;如果社会否认私有制并拒绝家庭,女人的命运就会大大改善。共同体制度占据优势的斯巴达 是唯一一个这样的社会:女人几乎受到与男人同等的对待。姑娘像男孩子一样成长;妻子不关在丈夫的家中,她的丈夫只允许对她进行夜间短暂的拜访;他的妻子不怎么属于他,另一个男人用优生学的名义可以要求同她结合,通奸的概念本身在遗产消失的同时也消失了;所有的孩子共同属于整个城市,女人也不专门侍候一个主人:或者反过来,可以说,公民既不拥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专门属于自己的后代,所以也没有妻子。女人忍受怀孕的束缚,就像男人遭受战争的束缚一样。但是,除了完成这个世俗的责任以外,没有任何束缚限制他们的自由。

在上文刚刚谈到的自由女人和生活在氏族内部的女奴之外—家长对女奴有绝对的所有权—在希腊还有妓女。原始民族实行宿娼,将女人出让给过路客人,这其中可能有神秘的理由。原始民族还实行神圣卖淫,目的在于释放生育的神秘威力,有利于集体。这种习俗存在于古代。希罗多德转述说,在公元前五世纪,每个巴比伦女人应该在她的一生中有一次在宁利尔神庙献身于一个外邦人,换取一枚钱币,交到神庙的金库里;然后她回来生活在圣洁之中。宗教卖淫在埃及的“舞女”和印度寺院的舞蹈女子身上延续至今,后者构成了受尊敬的从事音乐和舞蹈的女子的阶层,但是在埃及、印度、西亚,神圣卖淫往往会过渡到合法的卖淫,僧侣阶层在这种交易中找到一种发财致富的手段。在希伯来人中,甚至有捐纳的妓女。在希腊,尤其在海边、海岛和城邦,有许多外国人到来,那里耸立着一些神庙,可以看到“款待陌生人的年轻姑娘”,正像品达 所说的那样:她们收到的钱用于宗教崇拜,就是说,给教士以维持他们的生活。事实上,是在虚伪的形式下利用—尤其在科林斯 —水手和游客对性的需要;这已经涉及捐纳卖淫。是梭伦把它设立为一种制度。他购买亚洲的女奴,把她们关在雅典的维纳斯神庙附近的妓院中,离港口不远,交给“淫媒”管理,他们负责保证这个机构在财务上运转;每个妓女领工资,全部利润归国家。后来开辟了“kapailéia”,这是私人的妓院,红色的阴茎被用做招牌。不久,除了女奴,底层的希腊女人作为寄宿者收容其中。妓院被看做非常必要,以致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处所。但妓女臭名昭著,她们没有任何社会权利,她们的孩子不必供养她们;她们要穿一套五颜六色的特殊服装,装饰着花枝,头发染成藏红色。除了被关在那里的女人,还有一些自由妓女,可以把她们分为三类:与今日有牌照的妓女一样的妓院妓女;舞女和吹笛女组成的艺妓;一般来自科林斯的半上流社会的高等妓女,她们与希腊最显赫的男人有公开的关系,起着现代“上流社会女人”的社会作用。第一类妓女大多是被解放的女奴或者底层希腊姑娘,她们受到从事淫媒业者的盘剥,过着可悲的生活。第二类妓女由于她们的音乐才能,常常会发财致富,最著名的是拉米亚,她先是托勒密一世的情妇,然后是战胜他的马其顿国王德米特里一世 的情妇。至于最后一类妓女,大家知道,有好几个因她们的情人而闻名。她们有人身自由,拥有财产,聪明,有教养,是艺术家,男人被她们所迷惑,受到另眼相看。由于她们逃离家庭,处于社会之外,她们也摆脱了男人,她们可以被男人看做同类人,几乎平起平坐。在阿斯帕西娅、弗丽内、拉伊丝 身上,确立了被解放的女人对老实的家庭主妇的优势。

除了这些光彩夺目的例外,希腊女人被贬到半奴隶的状态;她甚至没有表示愤怒的自由:阿斯帕西娅,感情更激荡的萨福 ,几乎不能发出几声抗议。在荷马 那里,还有一些英雄时代的模糊记忆;那时女人具有某些权力,然而,武士们无情地把她们赶回她们的房间。在赫西奥德 的作品中,可以找到同样的蔑视:“信赖女人的人就是信赖盗贼。”在伟大的古典时代,女人绝对禁闭在内室中。伯里克利 说:“最好的女人是男人提到最少的女人。”柏拉图提议建立一个女人委员会,管理共和国,给姑娘自由教育,这是一个例外;他激起阿里斯托芬的嘲弄;在《吕西斯忒拉忒》中,有个丈夫回答询问公众事务的妻子说:“这与你无关。闭嘴吧,否则你要挨打了……织你的布吧。”当亚里士多德宣称,妻子是有缺陷的女人,她应该幽禁在自己的家里生活、附属于男人时,他表达的是共同的见解。他断言:“奴隶完全被剥夺议事的自由;女人拥有这种自由,但能力不足、效率低下。”据色诺芬 看来,妻子和丈夫完全格格不入:“有没有你与之交谈比你跟你妻子交谈更少的人?—极少……”在《经济论》中向妻子提出的一切要求,就是让她成为一个专注的、谨慎的、撙节的、像蜜蜂一样勤劳的家庭主妇,一个模范的管家。女人被降到平凡的地位,没有妨碍希腊人深深蔑视女人。在公元前七世纪,阿尔基洛科斯 写过针对女人的辛辣的讽刺诗;在阿莫尔戈斯岛的西摩尼德斯 的作品中可以读到:“女人是神创造出来的最大的恶,尽管女人有时看来有用,她们不久就变成主人的烦恼。”在希波纳克斯 的作品中:“你的妻子给你快乐的生活只有两天:婚礼那天和她下葬那天。”在米利都传奇 中,爱奥尼亚人表达了最多的恼怒,其中有以弗所的女人的故事。这个时期尤其谴责女人懒惰、刻薄、爱挥霍,就是说,正是缺乏人们要求女人应有的品质。米南德 写道:“在陆地和海洋中有许多怪物,但所有怪物中最大的还是女人。”“女人是抓住你不松手的一种痛苦。”当通过建立陪嫁制度,女人具有某种重要性时,有人哀叹女人的狂妄;这是阿里斯托芬,尤其是米南德熟习的题材之一。“我娶了一个有陪嫁的女巫。我娶她是为了她的田地和房子,阿波罗啊,这是最大的恶啊!……”“创造了婚姻的那个人真该诅咒,然后第二个人、第三个人、第四个人和所有模仿他的人都该受诅咒。”“如果你是穷人,却娶了一个富有的妻子,这等于把你降低到既是奴隶又是穷人。”希腊女人受到过分严密的看管,以致无法指责她的品行;贬低的不是她的肉体。结婚的负担和束缚更多地落在男人身上,这让我们设想,尽管女人的处境严酷,尽管她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她仍然应该在家庭中占据一个重要地位,享受到某些自主;她注定要服从,却可能不服从;她可以用吵闹、眼泪、絮叨的话语、咒骂来折磨丈夫,用于奴役女人的婚姻,对丈夫来说也是一条锁链。在克桑蒂佩 这个人物身上,概括了希腊公民对泼妇妻子和夫妻生活不幸的责备。

正是家庭和国家的冲突确定了罗马女人的历史。伊特鲁里亚人构成一个母系血统的社会,很可能在罗马王国的时代仍然经历着与母权制相连的异族通婚,拉丁诸王并不互相继承王权。可以肯定的是,仅仅在塔奎尼乌斯 去世后,父权才得以确立。农业所有制、私人领地、家庭成为社会的细胞。女人将紧紧地受制于财产,因而是受制于家庭,法律甚至剥夺了她一切希腊女人都拥有的保障;她生活在无能为力和奴役状态中。当然,她被排除出公共事务,凡是“男性职务”都严格地对她禁绝;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个永远的受监护者。人们不直接拒绝给她一部分父亲的遗产,但通过迂回的方式阻碍她拥有:人们将她置于监护者的权威之下。盖尤斯 说:“监护制度是根据监护者的利益建立的,以便让他们作为她的推定继承人,使女人不能通过遗嘱从他们那里夺走遗产,也不能通过让与或者债务减少这笔遗产。”女人的第一监护人是她的父亲;没有父亲的话,父系的男性亲属完成这个职权。当女人结婚时,她过渡到丈夫“手里”;有三种婚姻形式:同盟婚,夫妻面对祭司向卡皮托利尼山丘上的朱庇特贡献一份双粒小麦做的点心;买卖婚,平民身份的父亲通过想象的出售,将他的女儿“作为财产转让给”丈夫;时效婚,先同居一年;这三种形式都是“夫权婚制”,就是说,丈夫代替父亲或者父系亲属监护人;他的妻子被看做他的一个女儿,今后是他对她本人和她的财产握有全权。但从“十二铜表法” 时代起,由于罗马女人同时属于父系氏族和丈夫氏族,于是产生冲突,这是她的获得合法地位的起源。事实上,“夫权婚制”的婚姻剥夺了父系亲属监护人的权利。为了保护父系亲属的利益,可以看到出现了“非夫权婚制”的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女人的财产仍然在监护人的掌握之中,丈夫只对妻子本人享有权利;他同对女儿保持绝对权威的 家长 平分这个权利。家庭法庭负责解决父亲与丈夫之间可能出现的争端,这样的体系让女人从求助于父亲到求助于丈夫,或从求助于丈夫到求助于父亲;她不是一个个人的物品。再者,虽然氏族极其强大,就像这个法庭独立于公众法庭之外的存在本身所证明的那样,但是作为法庭首脑的家长首先是一个公民,他的权威是有限的,他绝对统治妻子和孩子们;但他们不是他的财产;更确切地说,他管理他们的生活,是为了公益;女人生孩子,她的家务劳动往往包括农活,她对国家十分有用,受到极大的尊敬。这里人们注意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我们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都看得到:抽象权利不足以确定女人的具体处境;处境大半取决于她所起的经济作用;甚至往往抽象的自由和具体权力朝相反方向变化。罗马女人比希腊女人从法律上说受到更加严重的奴役,却更深地融合到社会中;在家里,她位于中庭,这是住宅的中心,而不是被打发到幽闭的内室中;是她主持奴隶们的劳动;她指导孩子们的教育,她对孩子们的影响时常延伸至岁数很大;她分担丈夫的劳动和忧虑,她被看做他的财产共有者;Ubi tu Gaius,ego Gaia ,不是一句空话;人们把古罗马妇人称为“主理”;她是家庭主妇,参与祭祀,不是奴隶,而是男人的伴侣;把她和他结合在一起的联系是这样神圣,以至在五个世纪中没有出现过一起离婚。她没有被禁闭在她的房间里,她参加饭局、节日,她上剧院;在街上,男人给她让路,执政官和侍从官在她经过时站立一旁。历史上的传说给予她出色的作用,人们相当了解萨宾女人、卢克雷蒂娅 、薇吉妮的传说;科里奥拉努斯 向他母亲和他妻子让步;李锡尼 认可了罗马民主的胜利,他的法律可能是由他的妻子给以启示的;是科涅利亚 铸造了格拉古家族的灵魂。加图 说过:“到处男人统治女人,而我们这些统治所有人的男人,是我们的女人统治我们。”

罗马女人的合法地位逐渐适应她的实际状况。在贵族寡头统治时代,每一个 家长 在共和国内部都是一个独立的君主;但是,当国家政权确立时,它要同财产的集中和强势家庭的傲慢作斗争。家庭法庭在公共法庭面前消失了。女人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权利。起先有四种权力限制着她的自由:父亲和丈夫控制着她本人,监护人和“夫权婚制”控制着她的财产。国家允许父亲和丈夫对抗,以便限制他们的权力,由国家法庭来判决通奸和离婚等案例。同样,人们用夫权摧毁了监护,又用监护摧毁了夫权。为了维护监护人的利益,已经将夫权和婚姻分开;随后,女人要么签订虚拟的婚约,要么从父亲或国家那里得到百依百顺的监护人,使得夫权婚制变成用以摆脱监护人的手段。在帝国的立法之下监护被完全取消了。与此同时,女人获得她的独立的积极保证:她的父亲不得不给她一笔陪嫁;在婚姻解除之后,这笔陪嫁不回到父系亲属手里,而且它决不属于丈夫;女人可以不时通过突然离婚,要求收回这笔陪嫁,这就置男人于她的控制之下。普劳图斯 说:“在接受陪嫁时,他卖掉了自己的权力。”从共和国结束开始,母亲与父亲一样有权受到孩子们的尊敬;人们给予她在存在监护制度或者丈夫品行不端的情况下守护后代的权利。在哈德良 时代,当她有三个孩子,而且死去的丈夫没有后代时,元老院法令赋予她继承每一个ab intestat 孩子的财产。在马可·奥勒利乌斯 时代,罗马家庭的发展完成了:从一七八年起,母亲以自己的孩子们为继承者,他们胜过了父系亲属;此后,家庭建立在conjunctio sanguinis 的基础上,母亲与父亲并列;女儿像她的兄弟们一样有继承权。

然而,在罗马法的历史中可以观察到一种变化,与我们刚才描述的事实相背离:中央权力让女人独立于家庭之外,又把她置于自己的监护之下;它使她处于各种各样合法的无权状态中。

事实上,如果她既富有又独立,她就具有令人不安的重要性;因此,人们要竭力用一只手抽回另一只手让与的东西。禁止罗马人挥霍的奥契亚法,在汉尼拔 威胁罗马时被投票通过了,危险过去以后,女人要求废除这一法律;加图在一篇著名的演讲中要求女人维持现状,但罗马女人聚集在公共广场上示威战胜了他。尤其因为风俗日益松弛,随之提出更为严厉的各种法律,但未获得重大成效,这些法律不断引起舞弊。只有韦利奥斯·帕特库洛斯 提出的元老院法令取得了胜利,这个法令禁止女人为他人“缔约” ,剥夺她几乎所有的世俗权力。正当女人实际上最解放的时期,人们却宣称她的性别低下,这是上述的男人为自身辩解过程的出色例证:虽然不再限制她作为女儿、妻子、姐妹的权利,却拒绝她作为女性与男人平起平坐;借口“女性愚蠢、脆弱”来侮辱她。

事实是,罗马女人没有很好地利用她们新获得的自由;这是因为她们被禁止积极地利用它。从这两种相反的潮流—一种是寻求个人自由的潮流,让女人摆脱家庭,一种是国家加以干预的潮流,把她作为个人来粗暴对待—产生的结晶,她的处境没有获得平衡。她是继承人,她和父亲一样有权得到孩子们的尊敬,她立遗嘱,她依仗陪嫁制度摆脱了配偶的约束,她可以随意离婚和再婚,但她无法以否定的方式获得解放,因为没有向她建议如何具体利用她的权利。经济独立是抽象的,因为它不产生任何政治权力;正因此,罗马女人由于不能 行动 ,便只能 示威 :她们吵吵嚷嚷,在城里四处活动,她们包围法庭,她们制造阴谋,强加规定,挑起内战;她们列队去寻找神母的塑像,沿着台伯河护送它向前,就这样将东方的神引进罗马;在公元前一一四年,爆发了维斯太贞女的丑闻 ,她们的社团被取消了。当家庭解体使过去的个人品德变得无用和过时的时候,由于公共生活和公共品德与女人无缘,她们不再有任何道德准则。她们在两种解决办法中作选择:要么执着地尊重与她们的祖先一样的价值观念,要么不再承认任何一种价值观念。在一世纪末二世纪初,可以看到许多女人像在共和国时期那样是她们丈夫的伙伴和合伙人:普洛蒂娜分享图拉真 的光荣和责任;萨宾娜由于善行而闻名,以致在生前,塑像就把她神圣化;在提比略统治时期,塞克丝蒂亚拒绝在厄米利乌斯·斯考鲁斯 死后还活下去,帕塞亚也拒绝在蓬波尼乌斯·拉伯斯死后还生存下去;波利娜与塞内加 同时割开血管;小普林尼 使阿里亚的“Poete,non dolet” 闻名;马提雅尔 赞赏克洛蒂亚·吕菲纳、薇吉妮、苏尔皮西亚是无可挑剔的妻子和忠诚的母亲。但是有许多女人拒绝做母亲,离婚率增加;法律继续禁止通奸,使得有些罗马女人竟至于登记为妓女,为的是在放荡中无所顾忌。 之前,拉丁语文学总是尊重女性,而讽刺诗人猛烈抨击她们。再说,他们并不抨击所有的女人,而主要抨击他们的同时代女人。尤维纳利斯 指责她们奢华、贪食,责备她们企图做男人的事:她们对政治感兴趣,投身研究案件的卷宗,同语法学家、修辞学家讨论,热衷于打猎、驱车比赛、击剑和搏斗。事实是,她们尤其在娱乐的乐趣和恶习方面与男人相匹敌;要达到更高的目标,她们则缺乏足够的教育;再说,她们也没有提出任何目标;行动对她们来说是禁止的。古老共和国的罗马女人在世间有一个位置,而由于缺乏抽象的权利和经济独立,又被禁锢起来;衰落时期的罗马女人是假解放的典型,在一个男人实实在在地是唯一主人的世界中,只不过拥有空洞的自由,她虽自由,却“什么也做不了”。 y5yJcRFqhkrXCL3xCwWYE9ekUeUfrxlIY6U5ujyul31lv6XgQPzLDXWHKpkF5b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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