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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利用公司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转让定价、利用国际避税地、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利用资本结构等进行税务筹划,主要适用于在国外设立法人子公司的情况。如果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在国外不设立法人子公司,其税务筹划的方法有所不同。

4.5.1 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在纳税上的区别

不论是绿地投资还是并购投资,在境外成立的法人子公司就是所在国的税收居民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除了所在国实行单一的来源地管辖权外,受资国子公司应就其全球经营所得,在受资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另外,还要按照受资国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和财产税等。子公司分配给境外母公司的利润或股息,还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如果不在受资国设立子公司,而是建立分公司、设立办事处或构成常设机构,其境外经营所得视同法人所得,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财产税,但只就来源于受资国的所得(而不是全球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分公司汇回境外总公司的利润,一般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有些国家规定,境内分公司利润汇回母国,也需要缴纳预提税)。

子公司、分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时,基本上各国都是查账征收。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而办事处和常设机构基本上都是核定征收。一般来说,办事处只有费用开支,没有收入,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费用/(1-核定率)×核定率。一般来说,常设机构有收入,而不一定有明确的成本费用记录,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核定率。

居民子公司适用所在国的正式税率,非居民的分公司、办事处、常设机构在大部分国家与居民公司适用同一税率,也有一些国家另设较低或较高的税率。在我国的外国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和常设机构,均适用同一税率。

子公司与分公司、办事处及常设机构在纳税上的另一个区别是回中国纳税的抵免方式不同。境外子公司宣布分配给中国母公司的股息,仅就分配的金额换算成税前所得,由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汇总纳税。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不分配给母公司,也不需要在中国汇总纳税(子公司所在国法定税率在12.5%以上时)。境外子公司在国外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中国母公司持股达到20%以上的(一般要求持股20%以上,也有些中外税收协定要求10%以上),可以实行三层间接抵免。母公司汇总纳税时,除了子公司已纳公司所得税的三层间接抵免外,还包括股息预提税的直接抵免。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之和,往往超过中国的抵免限额25%,超过部分,不能在中国汇总纳税时扣除,只能由企业承担。

分公司是中国总公司在境外从事业务并单独核算的部分,无论其利润是否汇回中国,都要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其在境外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个别国家还另征预提税)实行直接抵免,但若分公司境外发生亏损,则不能抵免境内总公司的利润。

办事处和常设机构,其收入和费用在中国总公司账面中有记录,在总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中国税法扣除,因此,不存在境外亏损不能抵免境内利润的情况,而且,其在境外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可以进行直接抵免。

4.5.2 境外不同组织形式公司税务筹划的重点

各国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征收方式、适用税率都不一致,所以,针对境外设立的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税务筹划重点也不相同。

1.境外设立子公司税务筹划的重点

境外设立子公司,其税务筹划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当地所得税税负,二是降低预提税税负。降低当地所得税税负,其主要方法就是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在投资阶段,主要进行实物投资,并尽量高估投资实物的价值,以期少投资多回报。另外,在所在国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从国内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子公司以利息形成回报给母公司的收入,可以有效降低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在生产经营阶段,应研究所在国转让定价法律,尽量采用多种转让定价方法,如从中国购入原材料和设备的转让定价,从中国购入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以及人力成本的转让定价等,尽量扩大子公司的成本,降低所在国的税负。

降低预提税则主要考虑投资架构和融资架构,不仅使得中国母公司分回的股利在境外免予征收预提税,使得中国母公司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预提税,而且,尽量考虑长远,使得以后处置子公司股权的利得也免予征收预提税。对于在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子公司,其股利汇回只能按照对方国家国内法的规定,一般需要征收10%以上的预提税,此时,降低预提税税负应是税务筹划的重点。

总之,境外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应尽量多用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使子公司的应税利润极低,则既避免了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又因未进行利润分配避免了预提税。

2.境外设立分公司税务筹划的重点

针对境外分公司进行税务筹划,首先要搞清楚分公司所在国的征税要求,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若所在国对分公司实行查账征收,则可考虑实行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以降低分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负。若为核定征收,则需要与所在国税务部门接触,在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限之内,尽量降低核定比率。

中外税收协定中,绝大多数协定国分公司向中国总公司汇回利润,均不征收预提税,所以,境外分公司税务筹划预提税不是重点,因此,不需要设计投资架构和融资架构。但个别中外税收协定中,从对方国家的分公司向中国总公司汇回利润,也需要缴纳预提税,此时,预提税的筹划也是一个重点内容。

在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分公司,其利润汇回是否征收预提税只能依据对方国家国内法规定。如若利润汇回需要征收预提税,则也需要重点筹划降低预提税税负。

3.境外承包工程税务筹划的重点

中国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首先要判断是否需要将工程项目设立为项目子公司或项目分公司,如果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其税务筹划重点已经论述。如果中国企业在海外承包工程,既不设立分公司、办事处,也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需要在收入来源地缴纳所得税,只需要回中国缴纳所得税。因此,在境外承包工程,应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中外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都有明确的规定。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和建筑工地等,但不限于这些场所。常设机构具有“营业场所”“固定性”和“营业活动”的特征。

中国与巴西税收协定明确,常设机构还包括:A.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6个月以上的为限;B.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

中国与澳大利亚税收协定除上述A、B两点外,还明确: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设施、装置、钻井机、船只或其他设备,或与勘探开采有关的活动,但仅以上述设备的使用或活动连续3个月以上的为限。

中国与苏丹税收协定明确,常设机构还包括:A.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18个月以上的为限;B.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24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2个月的为限。

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税收协定明确:常设机构还包括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仅以该工地、工程连续超过6个月为限。

仔细分析,上述协定中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首先是“常设机构”的时间长短不同,最短的是3个月,最长的是24个月,境外承包工程应有效利用“常设机构”的期限,争取在规定期限以前完成,以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中国与苏丹的税收协定比较宽泛,如中国企业在苏丹承包工程,应尽量缩短工期,使工程达不到连续18个月。如在苏丹提供的咨询服务,可以分项签订合同,使每一个服务合同在累计12个月内完成。上述做法,使工程避免缴纳苏丹的公司所得税。其次,中国与各国协定常设机构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如中国与埃塞俄比亚协定中的常设机构不包括装配、劳务或咨询活动。在大多数国家从事装配、劳务或咨询活动,需要缴纳所得税,而在埃塞俄比亚从事装配、劳务或咨询活动,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在一般情况下,境外承包工程都会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国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流转税按照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如果缴纳增值税,需注重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如若凭票抵扣,工程支出的各种票据需符合规定;如若根据现金支出抵扣,需保存好银行支出单据。

工程项目构成“常设机构”后,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工程项目的收入是一定的,工程项目的支出需要满足项目所在国的规定。有些国家,对于项目从中国购入的物资免了进口关税(一般税率在20%以下),但缴纳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由于所在国海关没有核定计税价格,从中国开具的票据又不承认,这样,这批从中国购入的物资成本就虚增了项目利润,白白地在当地多缴了所得税(一般税率在30%以上),回中国汇总纳税时又超出了抵免限额不能抵免,这就大大降低了项目的盈利能力。另外,国内外派人员的工资费用能否作为项目成本在工程总收入中扣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很多情况下,外派人员的工资是在国内发放的,在中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此,项目所在国不允许在项目收入中扣除,这又虚增了项目的应税利润,多缴了所得税。

对于构成“常设机构”的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况下,有些国家按照工程项目的一个百分比(一般在10%以内)确定应纳税额,还有一些国家核定工程项目的利润率(一般为10%~30%),这种情况下,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一个较低的核定利润率。 DmsLKTO4fA0HjvHU8PlDRH6UaINky2nsi0Ry14v84vPpFH56jwrjIQNrxELu4u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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