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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利用合理的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

资本结构即指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利用企业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资本弱化。

4.4.1 资本弱化及其带来的好处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资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资本中,不恰当地提高贷款比重相应地降低股本的比重,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并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的一种国际避税形式。它已经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广泛采用的国际税务筹划方式。税法上对利息和股息纳税上的差别对待是资本弱化产生的动因。因为股息是在税后分配的,一般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利息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居民公司将利息或股息支付给非居民时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也不同。资本弱化给跨国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包括: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经营利润而缴纳所得税;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得股息归集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在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规避外汇管制,规避其他投资风险。

案例4-2

中国某集团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巴西、塞浦路斯分别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各全资子公司需要融资1000万美元,母公司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追加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也可以进行债权投资,借款给子公司1000万美元。若采用债权融资,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利息10%,10%的利率没有违反各国的资本弱化规定。2016年,印度尼西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税收协定规定,股息、利息的预提税均为10%;巴西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4%,中国与巴西税收协定规定,股息、利息的预提税均为15%,但巴西国内法不征收股息预提税;塞浦路斯公司所得税税率12.5%,中国与塞浦路斯税收协定规定,股息、利息的预提税均为10%,但塞浦路斯国内法规定对支付股息和利息均不征收预提税。假设各子公司息税前利润为100万美元。

采用债权融资或是股权融资,各子公司税负差别很大,具体情况如表4-19所示。

表4-19 不同融资方式下公司税负比较

从表4-19可以看出,股权融资的有效税率远大于债权融资的有效税率。印度尼西亚子公司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税负高22.5%,巴西子公司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税负高19%,塞浦路斯子公司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税负高12.5%。因此,在受资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应采用债权投资。因为债权投资不仅风险小,而且,一旦受资国出现政治动荡,子公司可以立即偿还债务,母公司就考虑撤回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4.4.2 各国对资本弱化的规定

由于资本弱化严重影响了东道国的税收收入,所以,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来规制资本弱化避税措施。1987年OECD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资本弱化的报告,它列举了各国采取的资本弱化规则的不同形式和措施,将可以适用的方法分成两个种类,即“固定比率”法和“正常交易原则”法。

(1)“固定比率”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股权比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2)“正常交易原则”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债务/股权”比率法,也叫安全港规则,就是对债务/股权比率采用固定的比例。小于该比例,说明还在安全港范围内,该公司没有资本弱化。如果超过了特定的债务/股权比率,说明该公司资本弱化了,就将招致资本弱化规则的制裁,一般包括:不允许利息在税前扣除,或将利息还原为股息或视为利润分配,征收预提所得税。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债务/股权”比率法。

“正常交易原则”法,其实质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对个案进行分析的方法。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形式,也就是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情况下交易定价一致,不因关联关系而导致价格人为确定。如果关联企业间贷款的利率高于市场利率,超出的部分就应当属于超额利息,将接受资本弱化规则的制裁。OECD报告还是比较倾向于该方法。“债务/股权”比率所起到的应当是一个初始过滤的作用,其价值就在于实现效率,而正常交易原则则是要保障公平。

最近几年,西方国家资本弱化规则越来越严格。不仅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较低的“债务/股权”比率,而且,越来越多国家的立法模式更接近美国的方法,即除正常交易原则外,用安全港比率和利息扣除范围双重标准对利息扣除加以限定。我国也借鉴了这样的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必须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本弱化是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投资时往往要运用这个手段。因此,了解受资国是否有资本弱化规定及其资本弱化规定的具体要求非常重要。

美国资本弱化的一般规定是按照1.5∶1的负债/权益比率和50%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利息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进行结转。2010年,针对公司倒置税务筹划行为改革了资本弱化规则。只要被确认是进行了公司倒置业务的美国公司,其利息税前扣除限额仅为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25%,超过扣除限额的利息可以在未来10年在比例限额里逐年结转扣除。

公司倒置是一种税务筹划方式,是通过更换公司在一国的母子公司身份来实现的。其过程是:原母公司将收入以利息等方式通过与美国签有所得税税收协定的第三国转移至避税地的新公司,再将新公司与美国原母公司进行置换。转换后新公司成为母公司,原美国母公司成为子公司。

德国最新资本弱化规定是:对于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利息支出扣除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期利息收入,超过部分可以扣除金额以不超过息税前利润的30%为限,超过扣除限额而未能在当年扣除的利息支出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如果发生下述3种情形,则利息支出的扣除不受30%的比例限制:①一年内总的利息支出不超过300万欧元(即免除条款1);②纳税人不是企业集团的一部分(即免除条款2);③纳税人是企业集团的一部分,但是可以证明其债务/股权比例不高于集团内其他企业(即免除条款3)。

如果全部年利息支出超过10%的部分支付给了大股东(指拥有25%以上股权)、与大股东相关的团体或者可以对大股东或相关团体行使追索权的第三方,那么,该企业纳税人将不适用免除条款2和免除条款3。

法国资本弱化规定,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下列各项中较高的:关联方贷款不得超过公司净权益的1.5倍,对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公司税前净所得(加回折旧和利息)的25%,对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其对其他关联方贷款的利息收入。不满足上述3个条件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若不超过15万欧元,可以向后结转,每年抵扣5%。自2010年起,上述资本弱化规定,不仅适用于关联方贷款,还适用于由关联方担保的非关联方贷款。

英国是实行正常交易规则的最有代表性的国家。英国《所得和公司税法》规定,公司向关联方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支付利息,则不允许扣除过量利息。在英国,如果母公司控制子公司75%的股份,或者同为第三方控制75%的股份,两个子公司之间及其与母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英国没有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资本弱化法规的限制。英国税务局在评价企业借款额度是否符合独立交易时,是从独立企业“能够”借入的金额以及“愿意”借入的金额两方面综合考虑的。

英国衡量企业借款能力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债务/股权比率,比率控制标准通常是1∶1。由于现金流量是企业未来偿付能力的核心,所以,英国越来越重视利息保障倍数(EBIT/I)的重要性,当债务/股权比率不能有效评价企业举债能力时,就用利息保障倍数指标来衡量举债能力。根据其经验法则,该比率一般控制在不低于3∶1。但对于技术、传媒及电信行业,以及由这些行业的发展形成的网上公司,英国更倾向于运用债务/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作为衡量指标,一般的债务/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控制比率为不超过4∶1,同时,选择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利息不低于4∶1为衡量指标。

英国税务局对于有合并及收购业务的常规贸易公司,采用债务/股权比率及息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来衡量其借款能力,并主张用预约协议的方式约定借款的额度。在英国,税务机关在协议第一年要求债务/股权比率低于1.33∶1(已从权益中扣除商誉),利息保障倍数至少不低于2.5∶1。第二年债务/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低于5.5∶1,利息保障倍数最低不低于3∶1。最终目标是在合约有效期内债务/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逐渐下降至4∶1,利息保障倍数上升至4∶1。

企业支付的关联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利率的确定非常重要。通常做法是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作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率,实际上,这种做法忽略了对该利率是否为可比利率的验证。英国在寻找可比利率时,既要关注关联贷款合同条款与可比企业同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又要关注利率的一致性。在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贷款时,由于子公司无法对母公司实施有效监管,而应取得的风险补偿利息与债券投资人从性质上是类似的,因此,在涉及确定子公司借款给母公司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借款利率时,英国通常是将债券利率作为可比利率。在英国税收实务中,在寻找可比公司时,税务部门通过查找其他同行业企业(一般为上市公司)公开的账目、报表获得。

日本的资本弱化税收安排采用了两大指标体系来限制债务/股权的比率: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权比例和固定的法人债务/股权的比例。只有当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权比例和固定的法人债务/股权比例均超过3倍时,利息的扣除才受限制,这是日本的资本弱化税收条款的一个特点。同时,在这项规定中,日本税务当局采用了正常交易原则法,即不允许外资企业或者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向关联方以超过正常交易的市场利息率支付利息。而且,外国法人在日本分支机构的债务利息支付行为,也类似地受到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因此,该分支机构向国外控股股东支付的可列支的利息数量受到限制。

荷兰没有制定有关资本弱化的成文法,是“无规则”法的代表。荷兰税务机关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其标准包括贷款方的投资风险以及贷款方对借款方的控制程度、贷款的期限长短、利息款项是否有利润分红的特征等,不予认可的利息将被作为股息处理,应缴纳股息预提税。荷兰有各种判例表明,下列情况债务应该作为资本处理:按照实际情况利息是一种利润分配;贷款附属于其他债务;且贷款没有固定的期限,只在公司破产、利息支付暂停或清算时返还,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贷款将全部或部分返还,则荷兰法院会将其作为股权资本处理。

对于资本弱化,荷兰法院还适用滥用法律原理,如果纳税人唯一或主要动机是避税,且交易违反法律精神,则这笔债务的利息可能会被重新认定为股息。但如果接受利息的外国主体在其居住国也要缴纳相似的利润税,或利息支付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商业动机,则该笔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是能够得到认可的。

采用“无规则”法的国家还有阿根廷、以色列、新加坡、瑞典、新西兰、意大利、芬兰、葡萄牙等。

部分国家资本弱化的基本要求如表4-20所示。

表4-20 部分国家资本弱化的基本要求

注:表中有些国家的资料不全,如工作需要,请查相关资料。

除上述国家外,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津巴布韦、瑞士,对关联方利息支出都有资本弱化规则制约。波兰和匈牙利,均明确债务股本比例为3∶1。在丹麦,当公司净财务费用超过2130万丹麦克朗时,受资本弱化规则限制。在希腊,利息扣除不得超过息税前利润的60%(2014年),且每年不得超过500万欧元。从非银行的第三方贷款,只有在不高于给定利率的情况下才允许税前扣除。卢森堡虽然没有规范的资本弱化规则,但卢森堡政府要求公司债务权益比例为85∶15,且利息支付需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资本弱化问题的最新发展是出现了公司股权津贴(allowance on corporation equity,ACE),即在税收立法中明确给予对股权筹资的一个津贴,允许股权报酬同所支付的利息一样从税基中扣除,通过消除负债与股权筹资投资的税收待遇差别,从而消除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动机。ACE是由英国提出来的,但英国政府并没有采纳。近些年来,奥地利、克罗地亚、比利时、巴西、意大利和挪威等国,则在ACE的指导下进行了公司税收制度改革。

4.4.3 利用资本结构筹划的案例分析

利用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就是在遵守所在国资本弱化规则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债权融资。

某国有企业投资法国A项目和投资俄罗斯B项目各需资金2亿美元,中国母公司均100%控股,投资赚取的税后利润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假设A、B两个项目的息税前利润均为1亿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法国33.33%,俄罗斯18%;资本弱化规则:法国1.5∶1,俄罗斯3∶1;股息预提税:法国国内规定30%,俄罗斯国内规定15%,与中国协定均为持股25%以上,预提税5%,否则,预提税10%;利息预提税:法国国内规定50%,与中国协定10%;俄罗斯国内规定20%,与中国协定5%。

在不进行税务筹划的情况下,法国A项目和俄罗斯B项目所需资金均由中国母公司投资,增加注册资本,则此时两个项目的税负分析,如表4-21所示。

表4-21 不进行税务筹划情况下各子公司税负单位:万美元

由表4-21可以,在不进行税务筹划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法国的海外税负很重,达到36.66%,投资俄罗斯的海外税负为24%。

利用所在国资本弱化规则,对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将项目所需资金分为注册资本和从国内母公司借款两部分,即从这个母公司直接融资。假设子公司就其借款支付母公司10%的利息符合所在国税法规定,子公司没有其他关联负债。此时,海外税负具体情况如表4-22所示。

表4-22 运用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下各子公司税负单位:万美元

由表4-22可知,只简单运用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的情况下,投资法国的海外税负降低3.18%,投资俄罗斯的海外税负降低2.85%。

考虑税负进一步降低的问题,需要考虑能否降低债权利息预提税和股权股息预提税。法国是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指令,法国公司向卢森堡公司支付利息和股息,预提税均为0。因卢森堡实行参股免税政策,卢森堡公司从法国获得的股息不征收卢森堡的公司所得税,从法国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征收卢森堡公司所得税,但可以采取转借的方式,消除卢森堡的公司所得税,即中国母公司依10%的利率借款给卢森堡公司,卢森堡公司再依10%的利率借款给法国公司,使得卢森堡公司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相等,不纳卢森堡公司所得税。卢森堡公司对外支付利息免税。

考虑到俄罗斯签订的税收协定,俄罗斯向中国香港支付股息,预提税为0,中国香港对境外股息收入不征收利得税,对外付款均无预提税,因此,俄罗斯公司可以选择由中国香港公司控股。俄罗斯的借款还是通过卢森堡公司。因为俄罗斯向中国香港支付利息,征收3%的预提税,向卢森堡公司支付利息,预提税为0。因卢森堡对境外利息征收卢森堡公司所得税,仍应采用转贷的方式。

法国公司和俄罗斯公司的控股架构及间接借款架构图,如图4-1所示。

图4-1 法国公司和俄罗斯公司的控股架构及间接借款架构图

设计间接控股和采用间接借款后,A、B项目税负情况,如表4-23所示。

表4-23 间接控股和间接借款税负分析单位:万美元 jOURFw4UVBbJpmH1R8XxCibwpUQMnDReBomtFdsKvCIUSbL1uYs6K+lf4fNPgp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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