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2.3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经对等协商和谈判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在协定全部有效期间,缔约国各方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

各国之间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都以《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为样本。

2.3.1 协定的适用范围

协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的适用范围。

1.人的范围

国际税收协定对于本协定适用的纳税人的范围,一般规定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国各方居民的人。协定所说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没有法人地位的所有直接税纳税实体。这是因为,国际税收协定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因缔约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只有在缔约国一方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才能享受协定所规定的免除重复课税待遇。

协定中的居民是指在一方或双方的居住者。只要他们不属于一方或双方的居住者,就不能列入协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享受协定所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权利,这是采取户籍标准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基本做法。对于少数仍采取国籍标准的国家,一般可以在协定或协定的议定书中声明,保留行使公民管辖权。例如,《中美税收协定》就列入了“注册所在地”的标准,凡是按美利坚合众国联邦的法律或州的法律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承认其为美国的居民。如果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第三国,根据中国同该第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该公司同时为该第三国居民时,即可对该公司不视为美国的居民,不享受《中美税收协定》的待遇。

要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只能依据该国法律,而不能依据缔约国另一方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例如,对于一个人是否为我国居民,应以我国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但在判断来华的日本人是否为日本居民时,则要适用日本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对同时成为双方居民的人,也要列入判定其归属于缔约国一方的程序规则。这里要指出的是,即便是缔约国居民,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并非是自动的。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先征后退”。即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无论该人是否来自税收协定的国家和是否为该国的居民,都先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税,然后,由纳税人提出能够证明其为缔约国居民身份的申请表,经税务当局审核认定,再按税收协定把多征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2.税种的适用范围

所谓税种的适用范围,是指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通常把足以引起缔约国各方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属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类的税种列为适用范围。至于征税主体是国家政府还是所属地方当局(州、区、省等),征税方式是直接征收还是源头扣税,是查实课征还是核定课征,或者采取附加征收等,都与征税客体无关,只要符合这两类税种,都可按照协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协定范本中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包含对全部所得和某项所得,对全部财产和某项财产课征的税收。就所得税而言,既可以包括按综合所得税制设计的所得税,也可以包括按分类所得税制设计的所得税,还可以包括性质上属于所得税的其他税种。就一般财产税而言,可以包括对跨国法人课征的资本税和对跨国自然人课征的财产净值税、遗产税以及属于一般财产税性质的其他税种。近年来,引起关注的是很多国家开征的社会保险税是否列为协定税种的适用范围。社会保险税中由雇主缴纳的那一部分,因为可作为企业费用扣除,属间接税性质,协定理应不适用;但由雇员缴纳的部分,接近于个人所得税性质,如果不列入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就可能发生双重征税。事实上,有些国家已把社会保险税列入了税收协定的税种适用范围。

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总是处在不断改革、调整和完善之中,不可能一成不变,因此,协定中的税种适用范围同样适用于协定签订之后缔约国各方由于国内税法变动而增加或替代现行税种的任何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种。协定一般要求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将各自税法所做的实质变动情况,即新增加或替代的税种清单,随时通知对方,以保证协定的税种范围具有准确性和连续性。

2.3.2 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及征税权的划分

1.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所谓协定基本用语,是指协定中具有特定含义和起着重要作用的用语。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等。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①管理场所;②分支机构;③办事处;④工厂;⑤作业场所;⑥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⑦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及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常设机构;⑧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⑨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有权经常代表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代表该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经常接受订货单,则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下列情况不视为常设机构: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②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③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④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⑤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国际税收协定中还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定义或说明。

2.各类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划分

对各类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划分,就是对缔约国各方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范围分别做出对等的约束性规定。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一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大项:一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一般规定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

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如对各项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税收管辖权,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方应有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入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2.3.3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及税收无差别对待

1.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方法来避免对享有优先征税权方已征税款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明确如何选择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以避免国家间重复征税。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予对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2.税收无差别对待

税收无差别对待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税收无差别原则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中具体表现为:

(1)国籍无差别。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2)常设机构无差别。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3)扣除无差别。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为支出。

(4)资本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税负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2.3.4 相互协商程序及税务情报交换

1.相互协商程序

缔约国通过缔结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用以解决有关协定在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从而避免或消除重复征税,防止或减少国家间逃税行为的发生。

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的内容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进行协商;二是对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进行协商。协商程序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跨国纳税人提出异议,其居住国当局受理。若主管当局认为纳税人所提的税收异议是由于缔约国另一方所采取措施引起的,则由所在国主管当局向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程序。二是另一方缔约国主管当局与纳税人所在国主管当局的接触阶段。各自阐明立场,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法,必要时可以参照国际仲裁原则,做出公平处理。相互协商程序的达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缔约国国内法给予主管当局可做让步的权力。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税发﹝2005﹞115号《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

2.税务情报交换

税务情报交换是加强国家之间税务管理合作和防止国家间偷漏税行为的重要措施。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税收协定所需要的情报,如跨国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市场价格、经营方式等;交换与税收协定有关的各税种国内法律的情报,如税制结构、征收方式、管理层次等。

税收协定关于情报交换的方法一般有4种:①要求缔约国各方对不同资料采取经常交换与临时交换的方法;②允许采取三角交换方法,但这种资料范围和应履行的手段需要协议明确;③缔约国各方互派常驻对方的代表,采取直接向对方主管部门收集资料的方法;④对特定案例由缔约国各方联合进行调查,采取共同行动的方法。

近些年,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趋势是各国在协定中增加了反避税内容,增加了滥用协定条款。 hyg1uPltqzy4qfCOPHYhVis1NKPeRXhCH5HB0QCurxoebtBA1hXKS5TIltOwFtzK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