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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最初协议之追溯

即使我同意我在此前驳斥的一切观点,专制主义的鼓吹者们也并不能顺水推舟。降服一群人与治理一个社会之间总是有着巨大差别。如果散居各处的人相继受制于一个人,不论他们有多少人,我从中只看到一个主人和一群奴隶,我丝毫看不出他们是人民和他们的首领。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是一个集合体,而不是一个结合体 [34] ;他们既没有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政治实体。即使此人奴役了半个世界,他仍是一个个人;他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相分离,仍是一种私人利益。如果此人发生不测,他的帝国也随之四分五裂、互无关联,就像一棵被火烧过的橡树,分崩离析,化为一堆灰烬 [35]

格劳秀斯说,人民可以委身于一个国王。按照格劳秀斯的说法,人民在委身于一个国王之前首先是人民。这种委身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的行为,它意味着某种公共的决议。因此,在研究人民通过何种行为选举国王之前,最好还是先研究人民是通过何种行为才成为人民的。因为后一行为必定先于前一行为,是构成社会的真正基础 [36]

确实,如果没有事先的协议,除非选举是全体一致同意,否则何来让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选择?如果有一百人拥戴某位主人,而有十个人不拥戴这位主人,那么这一百人为那十个人决定的权利又从何而来呢?多数选票决定制的法则本身就是订立一个协议,它意味着至少有过一次全体的一致 [37] 1j+fBVEyQLj4B5TJTcGxBXVm8mzEiR09aEOhOs+ou6jOamdTUQkdMJQ+bBVHH3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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