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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论财产权

在共同体形成之时,它的每个成员都将他当时所拥有的东西,他的人身和全部力量,包括他的财产,奉献给共同体。这并不是说通过这一行为,占有权在易手时改变了性质,成为主权体手中的财产了。可是由于城邦的力量之大是个人的力量所无法比拟的,所以在实际中公共财产也更为强大、更为不可回收,但并非更为合法,至少对于异邦人来说是如此。因为在国家中,社会契约构成一切权利之基础 [56] ,对于本国成员来说,国家通过社会契约成为他们的所有财产的主人;但是对于其他政权来说,一国欲成为他国成员的财产的主人,则只能通过从个人那里得来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

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虽然比最强者的权利更为真实,但它只能在私有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人人生来就有获得一切必需品的权利,而明确的行为在使人成为某一财产的所有者的同时,也把他排除在所有其他财产的所有者之外。他既已得到自己的一份,便应到此为止,无权再向共同体索要任何东西。因此,在自然状态中,如此薄弱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却深受一切社会人的尊重。在这种权利中,人们所尊重的倒不是属于别人的东西,而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一般情况下,要授予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该土地还无人居住;第二,人们只占取维持生存所需要的数量;第三,人们占有该土地不是通过某种没有意义的仪式,而是通过劳动和耕耘,这是在缺乏法律名分时被别人尊重的唯一私有财产的标志 [57]

事实上,按照需要和劳动给予最初占有者的权利,难道不就是最大限度地扩大这种权利吗 [58] ?难道不能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吗?是否只要踏上某块公共的土地,就可立即自称是这块土地的主人?是否只要有力量将别人一时挡在土地之外,就可剥夺他们再次踏上该土地的权利?一个人或一个民族如果不是通过巧取豪夺,又怎么能够占领一块辽阔的土地,从而剥夺整个人类对它的权利呢?这种巧取豪夺的行为是该受惩罚的,因为它剥夺了自然普施给其他人的居住权和食粮。努涅兹·巴尔沃亚 [59] 一上岸,就以卡斯蒂利亚国王的名义占领了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难道这就足以剥夺所有居民的土地并将世界上所有的君主排除在外吗?从此,这些仪式便大张旗鼓地一再重演,那位天主教国王 [60] 足不出户就一下子占有了整个世界,除非以后他将从前归其他君主所有的土地从其帝国中再割让出去。

我们可以想象一块块毗邻的个人的土地是如何变为公共土地的,主权权利在从臣民扩展到他们所占土地的过程中,又是怎样变为既是对物的权利又是对人的权利的,它将原来的占有者置于一种更大的依附地位,甚至将他们的力量也变为他们的忠诚的保证 [61] 。然而,古代的君主们似乎并未很好地体会到这一好处,这些叫做波斯人国王、斯基泰人 [62] 国王、马其顿人国王的君主们好像更把自己视为人的首领而非国家的主人。今天的君主们则更聪明,他们自称为法国国王、西班牙国王、英国国王等。这样他们通过拥有土地,实实在在地拥有了土地上的居民。

这种转让中奇特的一点就是,共同体在接受个人财产时绝不是在剥夺个人的财产,它只是确保个人合法地占有财产,把占有变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使用权变为所有权。由于占有者们被视为公共财产的受托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得到国家的全力维护,以防异邦人染指,通过一种既有利于公众,但更有利于他们自身的转让行为,可以这样说,他们又获得了他们所奉献出的一切。正如下面将会看到的 [63] ,如果把主权体和所有者对同一土地的权利加以区别,这一矛盾很容易得到解释。

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还在一无所有之时,人类就已开始联合了,然后在占据了一块足以养活所有人的土地之后,他们或共同享用或进行分配,或者平均分配,或者按照主权体确定的比例来分配。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每个个人对于他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永远从属于共同体对于所有人的权利,否则既不会有牢固的社会联系,又不会有行使主权的真正力量 [64]

最后,我将指出一点来结束本章和本卷,这一点应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基本契约不会摧毁自然的平等,相反,它以一种道德的、合法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人们在力量和天赋上可以是不平等的,但是通过协议,他们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第一卷完 KzW9woRffNhy54H6Vqk3FRnHyowbmKMyxhLvC5oY93BsUeQZzeZgaLe4AzudE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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