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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过渡在人身上产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在人的行为中,公义取代了本能 [52] ,他们的行为具有了从前所不具有的道德性 [53] 。只是在这时,义务的声音替代了生理的冲动,权利替代了欲念,此前只关注自身的人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其他原则行事,在听从自己的习性之前先要扣问自己的理性。尽管人在这种状态中丧失了得自于自然的诸多好处,但他也获得了一些巨大的好处,他的禀赋得到了锻炼和发展,思想开阔了,感情高贵了,整个灵魂上升到如此高度,以至于如果对这种新的状态的滥用不经常使他堕落到比他脱胎出来时的状态还糟的地步的话,他应该对这一幸福时刻庆幸不已,因为正是这一时刻将他从自然状态中永远地摆脱出来,把他从一个愚昧而又狭隘的动物 [54] 变为一个智性的生物,一个人。

让我们把这种得失权衡简化为一些易于比较的项目。人在社会契约中所失去的,是他的自然的自由和对于一切他可望也可及的东西的无限权利;他所获得的,是人为的自由和对他所占有的一切东西的私有权 [55] 。为了不至于搞错两种状态的损益,必须明确区分自然的自由和人为的自由、占有权和私有权:自然的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界限,人为的自由则受公意的限制;占有权只是强力的产物或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私有权只能建立在一种明确的名分基础之上。

对于前面所述,我们还可以把精神的自由作为人为状态的成果,只有它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欲念的冲动是不自由的表现,服从于自己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不过对于这一条我已经说得够多了, 自由 一词的哲学含义在本书中不是我的论题。 Fe2SFDuL+Z2mB9kDc/KOgd8ceaAP+kmrc8HQikOgCpmLqjH1LufdnJySqFmA4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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