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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论社会契约 |
我假定人类曾经走到这一步 [38] :在自然状态中侵害人类生存的各种障碍所形成的阻力超出了每个个人为了维持该状态所能使用的力量。于是这种原初状态便难以为继了,人类如果不改变生存方式就行将灭之。
然而,由于人类不能再产生新的力量,只能联合和发挥现有的力量,他们为了保存自己别无他法,只能集合现有力量,形成一股可以战胜阻力的合力,用一个动机将它们调动起来,使之协调行动。
这股合力只能产生于几种力量的联合,可是,由于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保存自己的首要手段,个人怎样运用这些手段才不至于损及自己,又不忽视对自身的关照呢?再回到我的主题,这一困难可以用如下话语表述:
“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它用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在结合体中,每个人虽与众人联合,却只服从他自己,并且和从前一样自由。” [39] 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这一行为的性质已经完全决定了该契约的条款,哪怕是最微小的修改都将使条款变得空洞和无效。尽管这些条款或许从未被明确表述过,但它们到处都是一样的,到处都得到默认和承认 [40] ,以至于如果社会契约遭到践踏,每个人则又恢复了其原初的权利,放弃协议的自由,收回其自然的自由 [41] ,而他当初是为了协议的自由而放弃其自然的自由的。
这些人皆认可的条款全部可以归结为一条,即每个结合者及其所有权利全都让与整个共同体 [42] ,原因如下:首先,既然每个人把自己全部奉献出来,所以这一条件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既然条件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以谁也不想使之成为他人的负担 [43] 。
其次,由于这种转让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这种联合已经达到了最大限度的完美,任何结合者都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因为,如果个人还保留有某些权利,由于在个人和公众之间没有能够做出仲裁的共同的上司,由于在某个问题上人人都是自己的仲裁者,那么他很快就想在所有问题上都成为仲裁者。这样,自然状态就会继续存在,结合体必将变为暴君制或徒有其名。
最后,每个人把自己奉献给所有人,他就等于没有奉献给任何个人 [44] ,而且,不管是哪一个结合者,人们都从他身上获得了自己转让出去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的所得和所失是对等的,反而获得了保护他的既有东西的更大力量。
如果把那些非本质因素从社会契约中排除,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契约可以归结为下面的话: 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领导之下 ; 我们接受每个成员进入集体 , 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5] 。
这一结合的行为随即带来的不是一个个独立的订约者,而是产生了一个抽象的集体 [46] ,它有多少成员,大会就有多少票数,该集体从该行为中获得它的统一、它的共同的 我 、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由所有个人这样联合而成的公共人格从前取名为 城邦 (1) ,现在叫作 共和国 或 政治体 ,当政治体被动时,其成员就称之为 国家 ;当它主动时,就称之为 主权体 ;当把它与同类进行比较时,它就称为 权力 。至于结合者,作为集体,他们叫作 人民 ;作为个人,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他们是 公民 ;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他们是 臣民 。可是这些用词经常相互混淆、不加区别地使用,我们只要能够区分它们在使用时所表达的确切含义就够了。
(1) 该词的真正意思在现代人中间已经几乎完全失去了。大多数人把城市误作城邦,把市民误作公民。他们不知道城市是由房屋构成的,而城邦是由公民组成的。这一错误曾使迦太基人付出沉重代价。我从未读到过cives(公民)这一称号被赋予过任何君主的臣民,甚至古代的马其顿人和当今的英国人也不曾享受过这一称号,尽管他们比其他民族更加接近自由。只有法国人随随便便地使用“公民”一词,因为他们对该词没有任何真正的概念,正如我们在他们的字典中看到的那样,如果他们明白该词的含义而又加以滥用,那他们就要谋篡罪加身了:该词在法国人中表示一种德行,而非一种权利。当博丹在论述我们的公民和市民时,他把二者混为一谈从而贻笑大方。达朗贝尔先生没有弄错,他在其“日内瓦”词条中,明确地区分出我们城市中的四类人(如果算上普通的异邦人是五类),其中只有两类人组成共和国。据我所知,此外别无哪个法国作者明白“公民”一词的真正含义。——卢梭原注
博丹(Jean Bodin,1530—1596),法国政治思想家、法学家。著有《六论共和国》。他对公民和市民的论述是:“在日内瓦,市民不能担任城市的市政官,也不能担任二十五人的民事议会的参事,而公民却可以担任:因为公民是土生的公民或市民,而市民是被接纳为公民的人,这种做法在瑞士和德国的所有城市都在实行。”在一五七七年及以前的版本中,“公民”和“市民”两词的顺序被颠倒了,所以卢梭指责博丹把二者混为一谈。——译注
达朗贝尔(Jean le Rond d'Alembert,1717—1783),法国哲学家、作家和数学家。曾参与狄德罗所主持的《百科全书》的编纂,撰写了“前言”和“日内瓦”、“美”及数学方面的条目。达朗贝尔对“日内瓦”的解释是:“在日内瓦有四类人:‘公民’(citoyen)是市民之子,生于该城市,只有他们才能担任行政官职;‘市民’(bourgeois)是市民或公民之子,但出生于异邦,或者虽为异邦人但已获得了行政官授予的市民的权利,他们可以参加全民议会(conseil général),甚至被称作‘二百人’的大议会(grand conseil);‘居民’(habitant)是获得了行政官给予的在该城市居住许可的异邦人,仅此而已;最后‘土民’(natif)是居民之子,他们比父辈多有几项特权,但不得参加政府。”——译注